消防安全疏散距离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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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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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根据现行规范划分,常见的人员疏散场所,主要有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厂房、仓库)、人防工程、汽车库等,这些场所中,除仓库和一、二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外,室内任意一点至室内安全区域的疏散距离,均有限制性规定。 全文章共十章: 1 安全疏散距离-基本概念; 2 双向、单向疏散区域-概念及意义; 3 安全疏散距离的计算原则;

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根据现行规范划分,常见的人员疏散场所,主要有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厂房、仓库)、人防工程、汽车库等,这些场所中,除仓库和一、二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外,室内任意一点至室内安全区域的疏散距离,均有限制性规定。

全文章共十章:

1 安全疏散距离-基本概念;

2 双向、单向疏散区域-概念及意义;

3 安全疏散距离的计算原则;

4 火灾风险等级划分;

5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7 生产场所(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8 仓储场所(仓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9 汽车库·修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10 人防工程的安全疏散距离。

详述如下:

第一章 安全疏散距离-基本概念

一、安全疏散距离,是指建筑内人员从火灾危险区域疏散至安全区域(或室内安全区域)的疏散直线距离。

从火灾危险区域中的最远点,至安全区域(或室内安全区域)的人员疏散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限制安全疏散距离,是实现疏散时间控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基本手段。

为确保人员在火灾发展到威胁人身安全之前疏散到安全区域,需要保证建筑内人员疏散完毕的时间小于火灾发展到危险状态的时间,限制建筑内部的人员安全疏散距离,是实现疏散时间控制的基本手段。

三、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消防安全疏散是火灾条件下人员安全撤离,到达室外安全地点的过程。很明显,除首层区域外,其他楼层很难直接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也无法有效控制室内任意一点至室外区域的疏散时间。

因此,通常认为,在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依此可知,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第二章 双向、单向疏散区域-概念及意义

顾名思义,双向疏散具备两个或多个不同疏散方向,单向疏散仅具备一个疏散方向。对于具备两个或以上疏散出口的房间或疏散走道,满足双向疏散条件的区域称为双向疏散区域。理解双向、单向疏散的概念,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重要意义,是合理确定安全疏散距离的基础!

一、房间内部-单向、双向疏散区域:

对于具备两个或以上疏散出口(疏散门)的房间,当某一点满足 “多个(含2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的条件时,可视为双向疏散,否则为单向疏散。实际应用中,受建筑布局及使用功能限制,同一房间的不同疏散出口往往难以设置在完全理想的位置,因此,在同一房间中,单向、双向疏散区域并存的情况较为常见。

对于仅一个疏散出口(疏散门)的房间,房间区域均为单向疏散区域。


二、疏散走道-单向、双向疏散区域:

疏散走道的形式很多,按疏散方向分类,主要分为双向疏散和单向疏散两种形式。

1、双向疏散走道,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从疏散走道的两个方向均可到达安全出口。

双向疏散走道对应《建规》表5.5.17表5.5.29中所述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所在的疏散走道。

2、单向疏散走道,是仅一个方向能到达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就是规范所述的袋形走道。

单向疏散和规范的所述的袋形走道是一个概念,这种走道的尽头没有出口,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类似于一个袋子,因而得名袋形走道。

3、将《建规》所述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和“袋形走道”,用“双向疏散走道”和“单向疏散走道”替代,对于规范的应用和普及,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重要意义!


第三章 安全疏散距离-计算原则

安全疏散距离的计算,不同规范有别,但基本原则一致。

一、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很明显,除首层区域外,其他楼层很难直接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也无法有效控制室内任意一点至室外区域的疏散时间。因此,通常认为,在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常见的室内安全区域,主要包括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等,进入这些区域的疏散入口,称为安全出口。

依此可知,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二、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通常不考虑设备、车辆、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影响,但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

现行规范所述的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等,均为直线距离,通常不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但对于室内隔间(即使隔间不到顶)的情况,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

图示1:本示例中,A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包括A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1+a2)和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1+L2);B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b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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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图示2:本示例中,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包括最远点至疏散门的疏散距离(a+b),以及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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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

图示3:本示例中,A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a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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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

三、疏散直线距离与行走距离有别,行走距离需要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固定障碍物的影响。

《建规》5.5.17第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这里的行走距离就需要考虑固定货架、家具、办公桌椅等的影响,图示4中,A点至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1+a2)不应大于30m(37.5m),行走距离(a1+a3+a4)不应大于45m;B点至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b1+b2)不应大于30m(37.5m),行走距离(b1+b3+b4)不应大于45m。

注1:45m为定值,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应增加。

注2:本示例中的建筑功能,按《建规》表5.5.17中的“其他建筑”确定。

注3: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表5.5.17增加 25%,本文所述的30m(37.5m)、10m(12.5m)、20m(25m)、22m(27.5m)等,括号中的数值为疏散距离增加25%后的值,其他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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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4)

注:本图示中的虚线框为货架、展架、固定办公桌椅或固定家具等。

四、疏散路径上的楼梯部位,梯段部分的疏散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对于夹层楼梯、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楼梯、跃层式住宅的户内楼梯、跃廊式住宅的户外楼梯等情况,梯段部分的疏散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如图所示的室内楼梯,梯段和休息平台部分的疏散距离为:

L=1.5×L1+L2+1.5×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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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5)

第四章 火灾风险等级划分-疏散距离控制原则

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可以将建筑各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分为危险区域、次危险区域、室内安全区域、室外安全区域。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控制。

为确保人员在火灾发展到威胁人身安全之前疏散到安全区域,需要保证建筑内人员疏散完毕的时间小于火灾发展到危险状态的时间。很明显,除首层区域外,其他楼层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疏散到室外安全区域,因此,有必要在建筑内部设立安全区域,在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

现行规范要求的安全疏散距离,均为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通常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内部的疏散距离。常见的室内安全区域,主要包括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等,进入这些区域的疏散入口,称为安全出口。


第五章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一、基本要求:

1、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疏散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L1处于危险区域,对应《建规》5.5.17第3款规定,L2处于次危险区域,对应建规》表5.5.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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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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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注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注4:“-”表示不允许。

注5:括号中的红色文字,为本文增加,与本文所述的单向、双向疏散走道对应,以方便理解。

2、由《建规》表5.5.17可知,与公共建筑疏散距离相关的因素,主要是耐火等级、建筑类别和建筑功能。耐火等级越高,疏散距越长;行动能力相对较差的老年人、幼儿场所和疏散环境复杂且风险等级较高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要求最严;医疗、教学和高层旅馆、展览等也有较高的疏散距离要求。

3、示例分解:  

示例:图示7中,a1、b1、c1、d1、e1、f1均为房间内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a2、b2、c2、d2f2均为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

其中,a1c1、d1f1对应疏散路线的疏散门,位于两安全出口之间,是位于双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b1e1对应疏散路线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是位于单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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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7)

二、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根据《建规》5.5.17规定,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的规定。

需要把握的关键要素:

1、理解单向、双向疏散走道与《建规》表5.5.17的对应关系及意义:

双向疏散走道,对应《建规》表5.5.17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所在的疏散走道。

单向疏散走道,对应《建规》表5.5.17的“袋形走道”,从本表可以看出,对于大部分场所,位于单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约为双向疏散走道的1/2。

实际应用中,采用双向疏散走道与单向疏散走道的概念,相对更容易理解,并能解决实际问题。

2、增加疏散距离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因此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安全疏散路径涉及疏散楼梯间、避难设施、首层安全出口等室内安全区域,其安全性能受建筑内其他区域的影响,因此增加疏散距离的条件是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不适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场所,可以采用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保护,对于不适应水保护的场所,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替代。

3、敞开楼梯间对疏散距离的影响:

敞开楼梯间是指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在防火上,敞开楼梯间是不安全的,可能成为烟、火向其它楼层蔓延的通道,设置敞开楼梯间的疏散走道,安全疏散距离应予减少,依《建规》表5.5.17规定: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4、敞开式外廊对疏散距离的影响:

敞开式外廊的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敞开式外廊作为疏散走道时,疏散距离适当从宽,《建规》表5.5.17规定: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5、特例:设置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

设置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由于敞开式外廊具备良好通风排烟及降温条件,敞开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必减少,也就是说,设置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可依敞开式外廊的规定增加疏散距离,但不需要依敞开楼梯间的规定减少疏散距离。

6、敞开式外廊、敞开楼梯间增减疏散距离,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增加疏散距离的执行次序:

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设置有敞开楼梯间或敞开式外廊时,应先将《建规》表5.5.17的规定值增加25%,再按敞开式外廊或敞开楼梯间的要求增减疏散距离。

具体要求及处置措施,可参专题:敞开楼梯间、敞开式外廊对安全疏散距离的影响,安全疏散距离的处置规则及争议!

三、房间内部(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也就是说,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单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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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四、大空间场所的安全疏散方案:

1、“小房间长走道”和“大房间短走道”的概念:

前面二、三所述的疏散走道疏散距离和房间内部疏散距离,是公共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及通用模式,这种模式中,双向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距离大于房间内部的疏散距离,通常称为“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这种模式不能满足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的功能要求,这类场所需要更大的功能空间,《建规》5.5.17第4款针对这类场所作了特别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这种疏散方式,扩大了室内大空间的疏散距离,减少了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属于“大房间短走道”疏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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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8)

注1: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注2: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第六章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建规》5.5.29明确了住宅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住宅建筑的疏散距离,主要与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相关。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危险区域(户内)的疏散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户内任一点至疏散出口(户门)的直线距离(L1),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疏散出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L1处于危险区域,对应《建规》5.5.29第3款规定,L2处于次危险区域,对应《建规》表5.5.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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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9)

一、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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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注3: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注4:有关敞开楼梯间、敞开式外廊,以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安全疏散距离的影响,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处置。

注5:“-”表示不允许。

注6:括号中的红色文字,为本文增加,与本文所述的单向、双向疏散走道对应,以方便理解。

二、户内任一点至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即不应大于单向疏散走道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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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三、示例分解:     

示例:图示10中,(a1+a2)(b1+b2)分别为A、B两点至疏散出口(户门)的直线距离(L1),a3(b3+b4)分别为住户1、住户2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

其中,住户2的户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是位于双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住户1的户门为位于袋形走道,是位于单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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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0)

第七章 生产场所(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工业厂房疏散距离,不同于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的危险区域疏散距离(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距离(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均有明确要求,工业建筑多以大车间为主,很多生产厂房并无疏散走道,车间区域直接疏散至安全出口,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并不分别限制危险区域疏散距离(车间内任意一点至车间疏散门的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距离(车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仅控制疏散总距离,对于存在疏散走道的厂房,疏散距离是次危险区域和危险区域的总疏散距离。

一、《建规》3.7.4要求,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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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厂房的疏散距离为定值,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增加。

依本表可知,决定厂房疏散距离要素,主要是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建筑类别,耐火等级越高,火灾危险性等级越低,疏散距越宽松,对于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限疏散距离。

二、不同于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厂房通常以大空间的车间为主,厂房的疏散距离计算,无需分别控制疏散走道和车间的疏散距离,当车间通过疏散走道疏散时,疏散距离为两者叠加。

示例1:图示11的厂房建筑,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a1+a2,B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b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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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1)

示例2:图示12的厂房建筑,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a,B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b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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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2)

第八章 仓储场所(仓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仓储场所(仓库)人员较少,现行规范未就仓储场所(仓库)的疏散距离作出规定,虽然这类场所的疏散距离未做限制,但实际应用中,对于仓库的附属办公室等,仍应适当考虑疏散距离要求。

第九章 汽车库·修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一、《车火规》6.0.6明确了汽车库的人员安全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1、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汽车库的安全疏散,参照《建规》丁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有关地下厂房的规定,规定为45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适当放大,疏散距离60m。

2、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得增加。

对底层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因都能直接疏散到室外,确定为60m。这是因为汽车库的特点是空间大、人员少、按照自由疏散的速度1m/s计算,一般在1min左右都能到达安全出口。

3、示例:

图示13的汽车库,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a,B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b1+b2,均不应大于45m(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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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3)

二、考虑修车库场所人员较少,现行规范未就修车库的疏散距离作出规定。

第十章 人防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

人防工程场所,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供民用或工业使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民用场所的人防工程,与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类似,主要要求如下:

一、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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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京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 102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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