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台阶式地坪的坡地建筑,可能构成不止一个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更有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关于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各地标准不一,争议较大! 本文以规范为据,认为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同时,本文认为,吊层不宜作为地上建筑,如确有需要,应采取加强性措施。 申明:抛砖引玉,观点供参考,具体应以规范及相关地方标准为据!
形成台阶式地坪的坡地建筑,可能构成不止一个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更有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关于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各地标准不一,争议较大!
本文以规范为据,认为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同时,本文认为,吊层不宜作为地上建筑,如确有需要,应采取加强性措施。
申明:抛砖引玉,观点供参考,具体应以规范及相关地方标准为据!
1、坡地建筑: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一面临坡,并有一层或两层及以上的建筑楼(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
2、坡顶、坡底、坡顶层、坡底层:坡顶、坡底是指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平台,上面一个平台称为坡顶,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坡顶层;下面一个平台称为坡底,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坡底层。
3、吊层:坡底层及以上、坡顶层以下的楼层。
4、台阶式地坪建筑:依坡地建造的建筑,常见形式是底层坐落于坡底,其上部的某层与坡顶相连接,形成台阶式地坪。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一、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明确了台阶式地坪建筑的高度计算原则: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图示2的H1、H2)。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图示2的H3)
以此为原则,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坡地建筑,均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图示1中的H3、图示2中的H3)。
第三章 本文观点
本文观点: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同时,本文认为,吊层不宜作为地上建筑,如确有需要,应采取加强性措施。
一、规范依据:
规范7.1.2要求:“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以此为据,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允许仅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实质上,坡地建筑与山坡地建筑无异,应可依本规定执行。
下面以图示1为例,阐述本文观点:
二、对于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所处的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图示1中的H1):
1、建筑安全出口设置于坡顶层,安全出口正对的室外地面应处于建筑长边,且沿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必须是双向进入的贯通式消防车道,不能采用尽头式消防车道(即使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也不许可)。
3、对于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建筑,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应将吊层视为建筑地下部分,通过坡顶层的安全出口疏散,这种情况下,对坡底层室外地面无特殊要求(不作为安全出口)。
三、吊层一面临坡,其通风采光、建筑防火和应急救援等,均受到较大限制,宜作为地下建筑处置,如需将吊层视为地上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需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及通风采光要求,消防排烟可参《防排烟技术标准》4.3.2处置。
注:有地方标准要求吊层进深不超30m,仅参考。
2、吊层部分的疏散楼梯,应同时满足坡顶层和坡底层疏散的条件。
注:坡顶层类似为吊层部分的屋顶,坡顶层楼梯应能形成上下双向疏散。
3、坡顶层楼板,当图示1中的H3≤24m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当图示1中的H3>24m时,不应低于2.00h。
4、坡顶层以上疏散楼梯和吊层部分疏散楼梯,应在坡顶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两部分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注:本要求参《建规》6.4.4-3:有关“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确需共用楼梯间时”的处置措施。
5、坡底的室外地面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如吊层高度(图示1中的H2)超过24m,尚需在坡底设置登高车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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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