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手在“绿剑”生态环境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在高科技手段运用、日常执法排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手在“绿剑”生态环境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在高科技手段运用、日常执法排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该案件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根据在线监控视频发现的一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2年8月12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通过在线监控视频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标准排放口存在可疑人为操作,随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生产,建有磷化生产线。当日上午,企业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磷化生产线废水标准排放口加药池上方有大量清水(后经嫌疑人供述为自来水)通过一黄色软管流入标准排放口。经查实,该公司污水操作工钦某某当日上午9时至10时利用软管将大量自来水冲入标准排放口,对生产废水中总磷浓度进行稀释,降低外排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总磷浓度,致使总磷浓度下降。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对排入软管自来水、未经稀释的废水排放池中的废水和经稀释的废水口中的废水分别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废水排放池的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为243mg/L,超过了国家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且标准排放口中废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明显低于废水排放池的废水污染物浓度。
经调查,钦某某作为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2022年6月-7月期间曾因废水超标三次被该公司处罚。永康分局通过查看污水处理设施的历史监控视频,并与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对比发现,钦某某于2022年7月-8月存在多次利用软管将自来水冲入标准排放口的嫌疑,干扰采样并造成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异常波动,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企业磷化生产线起重机的电源进行查封。2022年8月1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永康市公安机关处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10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充分发挥在线监控“云监管”作用,切实补足线下监管力量短板,严厉打击以任何形式干扰在线监控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精准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该案件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根据第三方在线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发现的一起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第三方在线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对袍江工业区某化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但闲置的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沉淀池出水口有一根50㎜粗的水管正在排放自来水,并与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废水混合后外排。
经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0㎎/L、总氮1.8㎎/L,二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35㎎/L、总氮57.9㎎/L,废水外排口COD为68㎎/L、总氮25.5㎎/L,从水样检测结果可以看出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的废水总氮为57.9㎎/L,超过排放标准,但混入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口的工业自来水后,废水外排口总氮为25.5㎎/L,未超过排放标准。经查,该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在线数据超标,采取工业自来水稀释混入外排废水的方式来确保外排管道末端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数据达标,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将案件移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2022年9月,经磋商,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6627万元。
本案充分发挥了第三方监理单位在在线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作用,提高了执法部门的执法精准性。查处在线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既是现场执法检查水平的体现,也是案件背后技术力量保障的体现。
本案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推动了两法衔接过程中的探索与磨合,为后续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
该案件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发现的一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1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发现某印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23时20分、30分的pH值、化学需氧量均有超标现象。通过调阅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监控视频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3月13日23时35分人为通过吊绳拆除废水排放口pH计,并于3月14日4时58分通过吊绳将pH计安装回废水排放口。
2022年3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南浔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属湖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处理站操作工杨某某在事先得知排放废水中pH值在线超标的情况下,人为反复移除排放口pH计,干扰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监测运行,造成在线监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排放废水的真实客观情况。涉案当事人杨某某对干扰在线监控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年28日以“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案由,将该案移送湖州市公安局,并同步抄送湖州市检察院。2022年4月19日,湖州市公安局对涉案当事人杨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该案主要针对人为干扰pH值在线监测数据行为的查办,属于“两高”司法解释列举的污染物种类之外的情形,是由湖州市公检法环联席会商后认定的情形,具有突破性意义。本案对同行业、同类型干扰在线行为是一记重拳,对心存侥幸的企业具有极大的震慑教育意义,对其他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该案件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的一起第三方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在对鹿城区某电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平台巡检时,发现自2月下旬以来,该单位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连续几日数值出现超标后又很快下降回归到合格范围,平台运维记录中未发现有任何操作记录。通过调阅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执法人员发现在上述可疑时段内,运维人员胡某某均手持不明液体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人工操作,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重大嫌疑。经一个多月的持续追踪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运维人员仍存在多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经专案组研判分析,决定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同时邀请公安部门参与联合办案进行收网行动。
2022年4月14日,经办案人员昼夜奋战,最终查实温州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胡某某在对温州鹿城某电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运维过程中,分别在2022年2月27日和2月28日使用自来水在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测,导致该时段平台数据为自来水化学需氧量数据;在3月2日擅自停止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长时间保持恒值不变。胡某某上述行为已严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0日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
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精准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快速锁定违法人员,推进靶向执法。
通过查阅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与企业化学需氧量分析仪使用说明书,邀请自动监控专家参与办案,用铁的事实与证据驳斥了涉案人的诡辩。
通过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帮助环境执法一线人员合理把控执法流程,掌握案件调查询问技巧,做到快速准确锁定违法犯罪证据,有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力警示运维单位和运维人员必须恪守职业操守,严格依法依规运维管理。
该案件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绿剑”交叉检查中联合查处的一起涉嫌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典型案件。
2022年8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绿剑”交叉检查中对杭州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有定型废气(含非甲烷总烃)产生。企业现有2个车间10台定型机,建设有2套“水喷淋+高压静电”的定型废气处理设施,有2个定型废气排放口(5台定型机配套1套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均相互独立),定型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检查当日,企业10台定型机均在生产,其中一套定型废气处理设施的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该案件为两地执法队优化执法方式,联合突击侦办,利用交叉检查的形式共同锁定违法线索,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高效打击,对企业恶意环境违法形成有效震慑力。
该案件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查处的一起危废跨区域倾倒、处置的典型案件。
2021年10月1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朱溪镇杨丰山黄泥塘村查处一起1000余吨固废倾倒案件。另排查发现埠头镇西亚村内有约4000吨散发刺激性气味的灰色粉末状固废堆放。经检验鉴定,固体废物汞、铬等重金属含量较高,属于危险废物。鉴于案情重大,仙居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公检法机关开展案件研讨,成立联合办案组,明确查办方向及重点措施,推动案件调查。
经查,周某某非法接收3900吨铝灰、4000吨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运输至朱溪镇杨丰山的台州某林业公司进行拌和、填埋。以蚯蚓养殖为名在网上进行环评登记表备案,谎称主营泡桐种植和营养土生产,行非法处置固废。涉案人盛某某多次以中间人身份,凭借多家第三方处置公司的资质从多个铝灰加工点及污水处理厂收运铝灰、污泥,并伪造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铝灰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以代为处置铝灰和污泥的名义层层获利。
台州市某林业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2021年11月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24人,其中1人已逮捕并移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倾倒在埠头镇等地的4925吨危废已全部清运处置,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一是发现机制落地,污染无处遁形。本案先后通过群众举报、属地排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利用无人机侦查手段对倾倒在两处的固废进行了排查锁定,结合航拍图像迅速研判现场情况,大大提高了污染问题发现能力。
二是行刑衔接迅速,形成强大合力。公检法机关提前介入,成立专案调查小组,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置。充分发挥行刑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联合对案件线索分析研判,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三是启动“一案双查”,落实损害赔偿。查处违法犯罪过程同步跟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警示企业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该案件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查处的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2年6月1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在永康市江南街道某村有人在拆解废旧机器,拆解过程中有废油污产生并直排外环境。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经调查发现永康市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该点位进行废旧机器设备的拆解分割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通过地面和水沟排入一收集池后再排入外环境,地面及收集池未做防渗防漏措施。
经认定,该公司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沾染矿物油的土壤混合物以及废矿物油与雨水混合后的油水混合物均为危险废物。
经采样检测,该拆解场地积水中石油类浓度为11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22.8倍;土壤中的石油烃含量1.49×105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2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约32倍,严重污染环境。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该场所土地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
2022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拆解设备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于2022年9月5日将该案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同时抄送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康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7日予以刑事立案,已采取强制措施1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联合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永久基本农田功能丧失情况进行评估。
本案借助无人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基于跨领域问题及时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多跨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案件办理,切实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该案件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查处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2年6月2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南侧墙上悬挂着一根软管,软管另一端与清洗机相连。环评显示清洗机产生的废洗涤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7),但企业现场无法出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通过软管偷排危险废物的作案嫌疑。
通过对废洗涤液更换的周期核算,平湖分局于7月4日启动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机制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清洗机未运行,内存有少量废洗涤液;与清洗机连通的软管仍悬挂于车间南侧墙上,内有残留液体;车间西侧的污水入网口漂浮着乳白色液体。经询问,现场操作工承认曾经偷排过废洗涤液的违法行为,并现场演示通过软管向污水入网口排放废洗涤液的全过程。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入网口废水pH值8.0,化学需氧量4.15×103mg/L,石油类4.46mg/L,且特征污染物浓度与清洗机内废液、软管内液体基本一致。通过调查询问和调取厂区内视频监控,最终查明该公司自2021年7月投产以来,将共计2吨的废洗涤液通过软管排放到污水管网的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平湖分局于7月26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重视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检查,在日常执法监管中着眼于细微处,深入挖掘可疑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有助于发现重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有效避免环境污染恶果。
该案件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根据信访举报查处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2年6月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根据信访举报发现小港街道丁家山村(原化肥厂附近荒废处)倾倒有大量疑似废弃危险化学品,且现场散发出刺鼻性气味。
执法人员经现场勘察,走访周边居民,初步确定倾倒时间范围。北仑分局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通过查看周边治安视频监控,确定一辆车牌为浙B*****的红色小货车于2022年5月3日19时装载倾倒物出现在倾倒点,随后空车离开。经查,该倾倒废物为过期三氯复合净水片,其由一家包装公司委托卓某某进行非法处置,但卓某某在处置过程中由于气味比较刺鼻,故运至丁家山村(原化肥厂附近荒废处)进行非法倾倒。后经鉴定,倾倒的过期三氯复合净水片及其包装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42-49。倾倒物经过磅称量数量为3.33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有关规定,卓某某等4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于2022年7月11日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于7月15日正式立案。
目前该案件已侦查完毕,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的当事人卓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4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及随意性(大多数在夜间进行),作案现场很难被第一时间发现。基于以上现实情况,通过群众举报和已建立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查找作案涉嫌人、锁定违法证据,既依法严格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也切实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本案中的三氯复合净水片作为日常生活使用品,其过期后属于危险废物。对此,监管部门需加大宣传普及力度,起到教育一方、震慑一片的作用。
该案件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查处的固废倾倒及生态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
2020年3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称在梅江镇前泽村一偏僻的山坳空地上有很多污泥倾倒,现场气味很重。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后发现污泥为红褐色,部分已压滤。该污泥初步判断为工业固体废物。兰溪分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但因倾倒地点隐蔽,周边无监控探头,一时间很难查处当事人。经过对周边村民走访及土地所有人询问,执法人员最终将目标锁定为施某某。
因污泥量大且来源不明,兰溪分局与公安部门会商,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污泥性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由属地乡镇对倾倒的污泥进行应急处置,公安部门负责对人员审查及源头追溯。经查:章某以150元每吨的处理费用处理某公司产生的冶炼废渣,期间又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每吨55-65元的价格交给施某某等人处置,2020年2月底,施某某等人将600余吨冶炼废渣倾倒至兰溪市。经司法鉴定,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含有重金属有害成分,现场实际清理出固废1345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达212万元。
2022年5月31日,章某、于某某、叶某某、施某某等均因犯污染 环境 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经过前期多轮沟通协商,2022年9月9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邀请市财政局、检察院、梅江镇政府人员及相关赔偿义务人代表就污泥倾倒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最终赔偿义务人及其代表完全接受赔偿方案,由章某等5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当场签订了金额212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2年9月20日,赔偿义务人全额缴纳了赔偿金。
近年来,一些地域偏远的山区成了非法倾倒的重灾区。部分犯罪分子文化水平不高,贪图小利,在不知不觉中构成违法犯罪,且相关违法行为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并给国家造成高额损失。本案侦办过程中有效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刑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案件线索分析研判,各司其职同步推进,司法联动成效明显,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有效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起生态损害责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破解了“政府为排污者买单”的困局,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