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拖欠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成为违法犯罪的筹码,“劳务碰瓷”有哪些手段?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张家口:19人敲诈勒索获刑! 2020年1月,张家口市 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人数多达十九人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
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拖欠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成为违法犯罪的筹码,“劳务碰瓷”有哪些手段?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在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先期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后期单方面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蒋某某等十九人,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被害人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上访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多达数十万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了数十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最终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诈勒索罪依法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带了30人到工地闹事威胁,达成协议后反悔,以伪造的工人工资表,要求多付人民币83万元,经查,工人点工数与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额,点工工人的数量基本是虚报的。3人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3~4年。
据被害单位负责人董某(安全总监)的陈述:
2018年5月7日上午,黄某明带了约有30人过来工地来讨取工资,因工资款项存在争议,三方都没有谈妥。
5月9日在劳动和人社部门介入下,三方才初步达成约82万元的协议,当时其公司已经准备好了现金给工人发工资,并叫黄某明做好工人的工资表后再发给工人,黄某明突然反悔了,说82万元不够发,要147万元才行。其查了黄某明上报的147万元工人工资表,发现所上报的工人点工数与黄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额,点工工人的数量基本是虚报的。
随后劳动部门找工人核实中发现,确实有很多工人没有在工地上开工也过来虚报数额领取工资,于是其报警了。黄某明带着的这班工人在公司的售楼部、员工饭堂聚众闹事威胁他们结算工资,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秩序。
同年5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春、黄某明、黄某富在上述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黄某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三、被告人黄某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劳务碰瓷”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一流窜多省区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
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等41名被告人为该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次,涉案金额19.6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少数民族、汉族无业人员,以建筑工地为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
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如何避免劳务碰瓷?
1、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用工协议。与民工签订合同,无论困难多大都得签,一旦民工恶意讨薪闹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遇到这些情况赶紧报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