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及装饰,火灾风险
水满则溢111
2022年10月13日 13: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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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带来安全风险,外墙火灾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手段和消防措施! 维护难、更换难、扑救难,是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典型特征。 不合理的保温装饰结构、生产与检验标准不一致、不合理的阻燃措施等,是引发问题的根源。 确立合理的结构形式及阻燃措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必将成为沉重的社会负担。 全文近10000字,包括法规历程、火灾扑救、外墙可燃物、着火源、处置措施、展望、燃烧性能分类、保温系统结构等章节。

外墙脱落带来安全风险,外墙火灾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手段和消防措施!

维护难、更换难、扑救难,是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典型特征。
不合理的保温装饰结构、生产与检验标准不一致、不合理的阻燃措施等,是引发问题的根源。

确立合理的结构形式及阻燃措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必将成为沉重的社会负担。

全文近10000字,包括法规历程、火灾扑救、外墙可燃物、着火源、处置措施、展望、燃烧性能分类、保温系统结构等章节。

提示:阅读本文前,请先了解本文第八章和第九章:燃烧性能及外墙保温系统的主要分类。

 

第一章 外墙保温系统概述

按照基层墙体与保温层的位置关系,外墙保温可分为外保温系统、夹心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和自保温系统。

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夹心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内叶墙和外叶墙之间;外保温系统是目前应用较多的保温系统形式,其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外侧;自保温系统采用自保温墙体块材,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保温技术,诸多省份已出台相关地方标准。

虽然现行规范明确了外保温系统、夹心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但对于内保温系统和外保温系统,仍然存在一定火灾隐患,尤以外保温系统为甚。

有关外墙保温材料和燃烧性能的主要分类,参本文第八章、第九章。

第二章 法规历程

一、2009年9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明确了外墙外保温及外墙装饰等防火要求。

二、2014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执行),深化了《暂行规定》的防火要求,并增加了外墙内保温规定,除个别从宽外(如外墙装饰),整体趋严。

三、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及地方标准,也有关于建筑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要求。

注:本文所述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除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材料及构件外,还包括外墙广告灯箱、外墙景观、电气设施等附设于外墙的材料及构件。

第三章 火灾扑救

室外氧气充足,外墙火灾一旦发生,风助火势,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方案。

第四章 外墙可燃物

外墙可燃物是火灾根源,依据规范要求,层数大于2层的民用建筑,其外墙的基层墙体需采用不燃材料(A级),因此,外墙可燃物主要来自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相关法规实施前,未限制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可燃材料应用较为普遍。

2009年及以前的项目,未限定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可燃材料(B2级)应用较为普遍。

二、不燃或难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失效,蜕变为可燃材料。

现实应用中,有些不燃或难燃材料随时间推移阻燃性能不断下降,蜕变为可燃材料(B2级),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材料自身老化,导致阻燃性能下降。

2、阻燃剂的阻燃性能下降或失效。

通过阻燃剂提升阻燃性能的不燃或难燃材料,阻燃性能通常具有时效性。

3、外界环境导致阻燃性能失效。

外墙材料更容易受干湿、冷热影响,可能导致阻燃性能失效。

三、市场不正规,鱼龙混杂。

市场不正规,材料燃烧性能存在虚标现象。

第五章 着火源

一、敷设于建筑外墙的电气线路及灯具等,是主要着火源。

建筑外墙往往设置广告灯箱或景观亮化,难免敷设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灯具等),除违规敷设造成的火灾风险外,线路和灯具的老化也是重要火灾成因。

二、放置于首层地面的电动车辆等可燃物,是重要着火源。

靠近外墙的首层地面发生火灾,很容易波及建筑外墙,也确实存在电动车火灾引发外墙火灾的案例。

三、室内火灾,也是重要着火源。

室内火灾可能引发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火灾,也是重要着火源。

第六章 处置措施

一、防范电气火灾风险。

1、尽量减少户外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确有需要时,应依规敷设,严禁乱拉搭接。

2、定期检测户外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及时处置或更换老化或损坏的线路及设备。

3、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二、消除首层火灾隐患。

首层安全区域内不放置可燃物,电动车辆等确保安全停放距离。

三、提升首层及二层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为防范首层地面火灾,首层及二层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等宜为不燃材料(A级),对于难以更换材料的既有建筑,可采取加强性保护措施,比如:加强安全管理,在外墙覆盖防火保护层等。

四、定期检测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

现实应用中,不少材料的燃烧性能随时间推移不断降低,有必要定期检测。

五、既有建筑的特别处置措施。

既有建筑的防火处置措施,应酌建设年代,分别适应相关规定或防火规范要求,不合规者应予整改。

2009年及以前建设的项目,未限定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较多采用可燃材料,可酌情纳入整改范畴。易燃材料(B3级)必须整改,可燃材料(B2级)可分批次酌情处置,同时加强防范措施,杜绝引火源。

易燃材料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无论是既有建筑还是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均严禁出现易燃材料(B3级)。

第七章 展望

维护难、更换难、扑救更难,是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的典型特征。工程建设必须远见,不能苟且,不合理的结构形式和不恰当的阻燃措施,难免在将来重复同样的风险。

确立合理的结构形式及阻燃处置措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必将成为沉重的社会负担。

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A级)。

注:现行规范允许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采用B1级材料,实际应用中,宜尽量采用A级材料。

二、保温系统的结构寿命及燃烧性能有效期,应与基层墙体的使用年限一致。

保温系统的结构失效或是燃烧性能失效,均应视为系统失效。

当保温系统的使用期限低于外墙寿命时,必定面临到期怎样更换的问题,最终可能成为社会的公共负担。因此,保温系统的结构寿命和燃烧性能有效期,有必要与基层墙体的使用年限一致。

三、限制使用粘贴锚固等固定方式的外墙保温系统。

粘贴或者锚栓以及粘锚结合的外墙保温系统,存在着脱落、空鼓、开裂、渗漏等现象,应予限制。

四、细分难燃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现行标准的B1级细分为B1 (B级)和B1(C级),除规范要求的A级材料外,其他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 (B级)。

由本文第八章可知,现行标准的难燃材料(B1级)对应2006版规范(或欧盟标准)的B、C两级,目前的保温材料指标多属于B1(C级)范围。B1(C级)更接近于可燃材料,生产偏差或老化即可能成为可燃材料。因此,宜参照2006版规范(或欧盟标准),将现行B1级细分为B1 (B级)和B1(C级),建筑外墙及装饰材料应采用B1(B级),不得采用B1(C级),适当提升防火性能。

在难以完全普及不燃保温材料的情形下,适当提升难燃保温材料的阻燃性能指标,可行,更有必要。

五、通过阻燃剂提升燃性能的材料及构件,不宜用于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

大部分阻燃剂都存在有效期,尤其对于外保温及装饰系统,受环境影响大,更容易失效。因此,通过阻燃剂提升燃烧性能的材料,不宜用于外墙保温及装饰系统。

第八章 燃烧性能分级·发展历程
一、燃烧性能概念,分级评定标准:
1、燃烧性能的概念。
燃烧性能是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其中,对火反应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制品遇火所产生的反应;耐火性能是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热性的能力。
2、燃烧性能分级的目的。
燃烧性能分级的目的,是确定材料自身的燃烧特性及耐火性能,为相关标准及规范提供分级参考,统一分级依据,并指导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选材应用。
3、燃烧性能的分级及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简称GB 8624)规定了燃烧性能的分级及评定标准,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依GB 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注:为方便实际应用,《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的第三章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附录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进行了举例,可作为应用参考。
4、建筑构件、装饰及保温材料等,均需满足一定的燃烧性能要求。
二、燃烧性能分级-发展及变更历程!
1、在GB 8624-1997中,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
GB 8624-1997规定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评定和分级标准,GB8624-88相比,增设了A级复合(夹芯)材料。
依本标准要求,燃烧性能级别划分为A、B1、B2和B3,其中A级包括A级匀质材料和A级复合(夹芯)材料。
2、在GB 8624-2006中,采用欧盟标准EN 13501-1:2002,将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划分为A1、A2、B、C、D、E、F七级。
GB 8624-2006采用欧盟标准 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第1部分: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英文版),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GB 8624-1997的五级改为A1、A2、B、C、D、E、F七级。其与 EN 13501-1:2002的主要差异在于除了全部采用EN 13501-1:2002 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等级划分外,对部分级别还规定了附加燃烧生成物的毒性试验要求。
3、在GB 8624-2012中,考虑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明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为A B1B2B3 ,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表1)
从GB 8624-2006实施情况看,存在燃烧性能分级过细,与我国当前工程建设实际不相匹配等问题。为此,GB 8624-2012明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为A、B1B2B3,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1:2007的分级判据。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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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

三、实际应用。
由上可知,依现行标准GB 8624-2012规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实际应用中,对于部分沿用GB8624-2006版标准的产品,以及部分涉外产品,其燃烧性能分级仍可能采用A1、A2、B、C、D、E、F七级分类,对应关系参表1。
四、总结:
GB 8624-2012为现行标准,依此,目前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应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实际应用中,对于部分沿用GB8624-2006版标准的产品,以及部分涉外产品,其燃烧性能分级仍可能采用A1、A2、B、C、D、E、F七级分类,对应关系参表1。
第九章 外墙保温系统-主要分类

一、概述

按照基层墙体与保温层的位置关系,外墙保温可分为外保温系统、夹心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和自保温系统。

1、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比较适合建筑保温隔热指标要求不高、气候条件不太恶劣的地区。

与外保温系统相比,内保温系统有房间及楼板的阻隔,火灾蔓延速度相对较慢。但内保温系统材料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可直接威胁人员安全。

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外侧,能充分发挥保温材料的保温效能,达到较高的节能效果,较适合寒冷与严寒地区,是目前应用较多的外墙保温系统。

外墙火灾一旦发生,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手段和设施。

3、夹心保温系统由内叶墙、保温层、外叶墙构成,内、外叶墙之间填充保温材料,形成夹心复合外墙。

夹心保温系统防火性能高,但墙体较厚,构造工艺相对复杂,较难处理热桥问题,已较少使用。

4、自保温系统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保温技术,诸多省份已出台地方标准,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      

二、内保温系统

1、概念及构造。

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由保温层、防护层等组成,主要对外墙内表面起保温作用,简称内保温系统。【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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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2、主要特点及适应范围。

相对外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工艺较为简单,施工方便。但内保温系统的热桥部位较多,节能效果较差,比较适合建筑保温隔热指标要求不高、所在气候条件不太恶劣的地区应用,比如,长江流域所在的夏热冬冷气候区等。

3、防火要求。

内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与外保温系统相比,有房间及楼板的阻隔,火灾蔓延速度相对较慢。但内保温系统材料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可直接威胁人员安全,除规范要求采用A级保温材料的情形外,其他均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保温材料。

内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主要与建筑功能相关,与建筑高度关联不大,主要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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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

4、防火图示。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图示2】,对于允许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的场所,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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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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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

5、使用年限。

内保温系统及材料的使用年限宜与基层墙体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当使用年限小于基层墙体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有维修更换的预案措施。

三、夹心保温系统

1、概念及构造。

夹心保温系统由内叶墙、保温层、外叶墙构成,内、外叶墙之间填充保温材料,形成夹心复合外墙。【图示4】

外叶墙:在夹心保温系统中,作为装饰层的外侧砌块墙体,称为外叶墙。

内叶墙:在夹心保温系统中,作为主体结构的承重墙体(或填充墙),设置在内侧,此结构层称为内叶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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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4】

2、主要特点及适应范围。

夹心保温系统防火性能高,但墙体较厚,构造工艺相对复杂,且不能有效解决热桥问题,已较少使用。

3、防火要求。

采用夹心保温系统的外墙,保温层与两侧页墙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应存在空隙或空腔【图示5】,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该结构体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耐火极限要求。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叶墙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图示6】。

4、防火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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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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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6】

5、使用年限。

保温材料及整体系统的使用年限应与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砌体安全等级应与主体结构相同。

四、外保温系统

1、概念及构造。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外侧,由保温层和防护层组成,主要对外墙外表面起保温作用,简称外保温系统。【图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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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7】

2、主要特点及适应范围。

外墙外保温技术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欧洲,几十年来,欧美对此类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并已形成健全的、系统的规范标准体系。我国有关保温系统的各项配套材料标准,以及相关实验方法标准等也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是目前应用较多的保温系统形式。

外墙外保温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能充分发挥保温材料的保温效能,达到较高的节能效果,较适应于寒冷与严寒地区。

3、防火要求。

室外氧气充足,外保温系统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目前尚无合适的扑救措施,尤其对于有空腔的外保温系统,因烟囱效应而造成火势发展更快。

(1)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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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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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图表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

注2:有空腔的外保温系统,包括幕墙与建筑外墙基层墙体之间的空腔、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的空腔等,可不包括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

4、防火图示。

(1)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8】

①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②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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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8】

(2)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图示9】。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图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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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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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0】

(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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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1】

5、使用年限。

外保温系统及材料的使用年限宜与基层墙体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当使用年限小于基层墙体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有维修更换的预案措施。

五、自保温系统

外墙自保温系统是近十年来推出的新型保温技术,诸多省份已出台地方标准,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

自保温系统的主墙体部位采用自保温墙体块材,配套合理的外墙热桥、剪力墙保温构造和交接面处理构造,以使墙体满足节能要求,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保温技术。自保温墙体块材的形式很多,比如各类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发泡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烧结复合自保温砌块,等等。

采用自保温系统的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要求,砌体的安全等级应与主体结构相同,使用年限应与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

六、其他

一、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二、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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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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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外墙保温及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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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木21
2022年10月13日 14:04:06
2楼

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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