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技术导则》的通知
临建综发〔2022〕10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技术导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 行 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11日
临沂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技术导则
全文如下:
1 总则
1.1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双碳”目标,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民用建筑)的推广工作。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临沂市兰山、罗庄、河东区以及郯城、兰陵、沂水、沂南、平邑、费县、蒙阴、莒南、临沭、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涵盖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建筑。
3 编制依据
3.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
3.2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
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
3.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3.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3.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3.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7号);
3.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
3.1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新建校舍钢结构建筑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1〕3号);
3.1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省绿色低碳县城建设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1〕8号);
3.1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2〕3号);
3.1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
3.1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鲁建节科字〔2022〕5号);
3.16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1.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2.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
3.17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31号);
3.1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通知》(临建发〔2019〕31号);
3.19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临建办发〔2020〕11号);
3.2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的通知》(临建办发〔2020〕17号);
3.2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13部门<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建发〔2020〕22号);
3.2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新建校舍钢结构建筑推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建发〔2021〕14号);
3.2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建发〔2022〕2号)。
4 术语和定义
4.1 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
4.2 装配率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5.1.1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计算装配率。
2. 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完成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3. 当评价项目采用了评价标准范围以外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时,可采用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评价方法和细则。
5.1.2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应低于20分,其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评价分值不应低于1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应低于10分;
3.应采用全装修;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
5.2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生产厂家应严格落实的相关技术要求。
5.2.1 建设单位应落实的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建造比例,在方案设计阶段应确定装配式建筑的单体位置、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等各项指标,填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请书》。
2.装配式建筑通过预评价后,方可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
4.对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
5.装配式建筑在竣工验收时应申请装配式建筑终评估,取得《装配式建筑终评估意见书》。
6. 装配式建筑终评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组织现场复核,由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出具《装配式建筑终评估意见书》。
5.2.2 设计单位应落实的技术要求
1.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单体位置、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等各项指标。
2.结合项目要求及本地区实际,合理应用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及其组合构件,减少施工现场湿法作业,优先采用适合本地区成熟的装配式建造技术。
3.装配式建筑外围护墙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鼓励采用与保温、隔热一体化预制构件;内隔墙采用非砌筑技术,优先选用与管线一体化预制构件。
4.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应采用BIM 技术。构建完成各专业BIM 信息整体模型,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5.经碰撞检测并优化,与构件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协同设计,提供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的预制构件(或部品部件)三维模型,模型中应包含钢筋(钢构件)、埋件、机电预埋、预留孔洞等完整设计信息;提供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
6.施工图设计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包括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单体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预制外墙不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部分占比)、建筑功能、装配率及方案说明等内容。
5.2.3 施工单位应落实的技术要求
1.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对预制构配件场内运输及堆放、首层预制构配件安装、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及临时固定、预制构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预制构件接缝密封防水、管线布置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3.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经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进行下一步工序。
5.2.4 监理单位应落实的技术要求
1.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细则。
2.应按规范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须留存影像资料。
3.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内容,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验收工作。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并签字确认。
5.2.5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落实的技术要求
1.发挥施工图审查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执行国家和省绿色建筑有关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等有关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出具。
5.2.6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落实的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严格原材料检验和构件生产质量的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预制构件运输方案和质量安全措施;构件生产企业应参与施工方案制定,并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技术支持。
5.3 推广与监管
5.3.1 总体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5.3.2 中心城区、各县(含临港)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2022年35%、25%,2023年37%、30%,2024年39%、35%, 2025年全市全部达到40%以上,装配率不低于50%。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含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书面承诺在第二期开发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并一次性满足该项目的比例要求。
5.3.3 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 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 其中建设项目主体部分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附属设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
5.3.4 全市新建学校、医院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内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钢结构。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办公),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小型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5.3.5 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非砌筑内隔墙、空调板、机制烟道等预制构件。
5.3.6 行政审批和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应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把好审批验收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3.7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对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改建(扩)项目,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土地出让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附件纳入出让合同。
5.3.8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和装配率的有关要求。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提报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含《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请书》),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装配式建筑进行预评价,各项指标委托临沂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在预评价中进行核算,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意见书》。
2.指导建设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将有关监管情况形成台账,定期通报。项目竣工时对装配式建筑进行终评估。装配式建筑终评估由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派出专家组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出具终评估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对应《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扣分标准给予诚信扣分。
5.3.9 装配式建筑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时,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 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装配式建筑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5.3.10 装配式建筑应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外,不予停工。
6 附则
6.1 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除执行本导则外,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2 各县、区(含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情况实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完成情况。
6.3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