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共空间与空间正义之博弈——以香港为例
鹿畔阳光
2022年09月23日 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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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私有公共空间与空间正义之博弈——以香港为例》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私有公共空间与空间正义之博弈——以香港为例》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公共空间内嵌于公共生活之中,营造公共空间是提高社会多样性,增加不同文化 间对话的策略之一。1960年代,私有公共空间这一创新理念始现于纽约。1962年,香港引入了激励性区划制度,公共空间与私人资本的共生关系也由此开始。私有公共空间主要指在私人发展项目中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的公共开放空间;项目业主负责其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并授予公众免费访问和使用的权利,也称为“私人发展的公众休憩空间” [1]


公共空间的空间正义不仅体现在分配过程及结果上的公平公正,还与微观层面上能否提供安全、可负担、多样的自由开放环境密切相关,应强调对不同群体,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公共空间诉求的回应与权益的保障 [2] 。本研究通过梳理空间正义的相关理论,以两处香港商业公共空间(尖沙咀的K11和湾仔的喜汇)为实证研究对象(图1,图2),在实地调研和非侵入性观察的基础上结合问卷调查,从而量化私有公共空间中空间正义的表达面向,从活动多样性、安全性与管理、邻近与可步行性、公共性及公众参与五个方面,剖析其中公私权力的界限,理解私人所有权与空间正义之间的冲突性生产关系和微妙的阈限性。


图1  本文案例一——尖沙咀K11改造前后对比(左图为改造前,右图为改造后)
图源:flicker

图2  本文案例二——湾仔喜汇利东街:改造前(上),现状组图(下)
图源:上图来自Hong KongPlace,下图(组图)为作者拍摄


分析结果表明,公共空间的公共属性由于私人所有这一明显具有资本指向的“势能”的介入而发生了改变。作为公共空间的一种特殊形式,私有公共空间的生产过程中涉及更多利益相关者,反映出更加复杂而富有张力的公私权力博弈和矛盾性生产关系。回看本研究的两个案例,位于尖沙咀的K11购物艺术馆展现出较好的接入公共生活的潜力,广义上不属于购物行为的空间使用方式也能在这里发生。它提供了在规训与消费主义之下营造相对自由的公共生活的范式,在资本逻辑中保存了文化与空间平民化的可能性。而湾仔的喜汇(利东街)则代表了香港典型的绅士化、精品化的私有公共空间,其间隐性的控制和社会压迫倾向勾勒出一幅资本的霸权地图——只接受可预测的行为范式,不能容忍偶然、争论、即兴,让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成了一个伪命题。


有学者认为,香港传统的承载平民大众日常生活文化的空间,由于这种私有公共空间的“主流化”,已逐渐边缘化并逼近消亡 [3] ,但不能否认,更倾向于服务单一社会群体的、资本管控下的公共空间,也是当今公共生活的新的类型与趋势——虽具有局限性,但原则上并不拒斥任何人使用并参与其中的公共生活。换句话说,排他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这种公共场所能够鼓励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进行社交互动,即使有时不充分,它仍能在高强度规训之下孕育出公共生活的暗涌和随机变化,仍可被认为是一个有潜力促进空间正义的、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暂时逃离生活压力的安逸场所 [4]


私有公共空间的阈限性使其跳出了公共与私有的二元视角,直面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过渡区间,为公共生活预留了一种可调节性。这种中间性特质也使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公共性和社会效益。空间正义所追求的不仅是“公共”的象征意义,而是在特殊的权力语境中,善用其阈限性,探索如何通过公众参与空间治理,减少私人资本的压倒性权力给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权带来的威胁。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之下,如何鼓励和拓宽弱势群体参与空间生产的权利和渠道,创建可调节的、差异性的城市空间,在后疫情时代的健康城市建设中值得更深入的思考。 UP


参考文献

[1] 于洋. 纽约市区划条例的百年流变(1916—2016)——以私有公共空间建设为例[J]. 国际城市规划, 2016(2): 98-109.

[2] JIAN I Y,CHAN E, XU Y, et al. Inclusive public open space for all: spatial justice withhealth considerations[J]. Habitat international, 2021, 118: 102457.

[3] 郭恩慈. 東亞城市空間生產[M]. 台北: 田園城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11.

[4] NéMETH J,SCHMIDT S, Toward a methodology for measuring the security of publiclyaccessible spaces[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2007,73(3): 283-297.


作者: 简祎 ,博士,香港理工大学设计学院博士后研究员。izzy-yi.jian@polyu.edu.hk

罗洁梅 ,香港理工大学—同济大学联培博士研究生。jiemei.luo@connect.polyu.hk

王安琪 ,博士,浙江工业大学城乡规划系,讲师。wanganqi@zjut.edu.cn

陈汉云 ,博士,香港理工大学建筑及房地产学系,教授。edwin.chan@polyu.edu.hk

陈蔚镇 ,博士,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教授。ann_1101@163.com

邵健伟 (通信作者),博士,香港理工大学设计学院,公共设计研究室主任,首席教授。m.siu@polyu.edu.hk



来源  | 规划师杂志


本文为本订阅号原创

lijiawei411
2022年09月23日 13:44:19
2楼

公共空间内嵌于公共生活之中,营造公共空间是提高社会多样性,增加不同文化 间对话的策略之一。1960年代,私有公共空间这一创新理念始现于纽约。1962年,香港引入了激励性区划制度,公共空间与私人资本的共生关系也由此开始。私有公共空间主要指在私人发展项目中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的公共开放空间;项目业主负责其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并授予公众免费访问和使用的权利,也称为“私人发展的公众休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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