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规则为何要向“偏见”妥协?
小小小小叮当
2022年09月22日 10:22:17
只看楼主

按照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建设项目可以分为私有资金和 ZF资金两种类型,对这两种类型的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哪一种更缺乏契约精神呢? 或许在你的心中已经有了答案,本篇文章我们就聊聊,缺乏契约精神的几种表现。 1.0 固定单价合同并不固定 工程结算时,甲方聘请的审计公司要审减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理由是: (1)

按照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建设项目可以分为私有资金和 ZF资金两种类型,对这两种类型的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哪一种更缺乏契约精神呢?
或许在你的心中已经有了答案,本篇文章我们就聊聊,缺乏契约精神的几种表现。
1.0 固定单价合同并不固定
工程结算时,甲方聘请的审计公司要审减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理由是:
(1)   单价分析中定额数量计算有误,比如某管井清单计价项,混凝土实际用量是 1.5m3,报价分析时把混凝土定额的数量填写为了10m3,与实际不符,所以要扣减。
(2)   单价分析中调整了定额的消耗量,比如清单报价时,调整了政府颁布定额的人工消耗数量,机械消耗量及材料消耗量。
(3)   单价分析中套用的定额子目已经包含相应的内容,比如风机盘管定额子目包含安装支架的费用,虽然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描述包含支架,但所套用的定额已经包含,所以就要扣减单独列项计价的支架费用。
总之就是要扣减,不容施工方辩解,相当的强硬,甲方也是坚决的支持审计的审核原则。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那签订合同有什么用呢?
固定单价合同   应当   只与清单描述有关,这是清单项报价的界面,与清单报价的单价分析套用定额一点关系都没有。
2.0 相同清单项的判定直接粗暴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有这样一句话,   清单内相同项的报价,若前后不一致,结算时执行价格就低原则   ”。
这句话看似很有道理,是维护了甲方的权益,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但这句话却缺少一些个定语。
比如,   如何判定什么是清单内相同项呢?
清单编码,清单名称、清单描述这三个要素完全相同的,就可以视为是相同清单项吗?还是只要清单描述相同就可以视为清单相同项呢?
再比如,   是以整个项目的清单作为判定的范围还是以单位工程作为判定的范围呢?
基于这样的场景,审计在审核时,就会强势把整个项目作为判定的范围,把清单描述相同的清单项视为判定的条件,只要相同就被认定为是相同清单项的。
简单直接粗暴,其实做造价的都清楚,不同的单体楼栋,即便是清单描述相同,他们的价格也是有着很大差异的。
比如别墅项目的主体结构清单项与高层住宅项目的清单项,怎么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呢?但它们的清单项目描述表现却基本是相同的。
还管沟土方的开挖,电气工程土方开挖与污水管道土方开挖,它们的清单描述内容通常也是相同的,难道也要把它们判定为是相同的清单项吗?
这种稍稍推敲就可以意识到是很荒谬的,但却还被审计坚定的执行。
3.0 结算金额不能超过概算
对于很多 ZF项目,当工程结算金额超出了项目的概算时,甲方会以不能超出概算为由,不接受施工方申报的工程结算,或者结算审核时强制施工方做让利。
施工很是苦恼,明明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据实结算,甲方的概算与施工方有什么关系呢?
但就是这样一道红线却牢牢的阻碍了工程结算的顺利推进,不同意就搁置着,这种 “冷暴力”,对施工方那是绝杀啊。
4.0 写在最后
以上所列举的三种无合同契约精神的表现,经咨询律师,如果把这些问题走到了诉讼层面,施工方的利益诉求应该都可以被支持,但现阶段很少有施工方会借助诉讼的手段去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
这其中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那就是不想失去与甲方所建立的关系,还想继续承接项目,从这个维度也暴露出了,即便如此,施工方依然是有利可图的。
但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态度,让甲方、让审计形成了一种 “偏见”,可以凌驾于造价规则之上,这就是他们的规则,必须认同。
既然没有办法改变,那么作为施工方就需要找出应对的措施   ,避免以上三种情况的发生。
其实应对的方式很简单:
1)投标报价分析严格执行政府颁布定额的规则,如果要调整报价,不妨从主材价格方面作为切入点。
2)知道了他们判定相同清单项的标准,那就都按照一个价格报价,避免出现报价不一致的情况。
3)不能超概算结算,那就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预结算的工作,否则干超了也是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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