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
建筑工程结算
一、 工程结算的概念和意义
1.工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任务 后,依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 工程结算的主体是施工企业;
? 工程结算的目的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取工程款, 以实现“商品销售”。
2. 工程结算的意义: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占 用资金额较大,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对于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 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 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 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结算的分类
建筑产品价值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工程 结算必须采取阶段性结算的方法。工程结算一般可分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两种。
工程价款结算: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 据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 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 按月结算方式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 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 算。
2.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12 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 另清算。
3. 分段结算方式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
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规定。
例如:
(1)工程开工后,按工程合同造价拨付40%,
(2)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
(3)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5%;
(5)工程尾留款5%。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
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一、工程预付(备料)款结算
工程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 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1. 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支付
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工程项目中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 重;
(2)材料储备期;
(3)施工工期。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计算,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可按预付款占工程合同造价的额度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预付备料款限额=工程合同造价×预付备料款额 度
预付备料款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 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对于材料由建设单位供给的只包工不包料工程,则可以不预付工程备料款。
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如承包人滥用工程预第十章 款设工程结算 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2. 预付备料款扣回
当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工程所需储备的主要 材料和结构件逐步减少,建设单位应将开工前预付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并在竣工结算前全部扣清。
扣款的两种方式:
(1)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2)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 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
? M =(P -T)N=> T =P -M/N
?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 完成工程金额;
?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 M——工程预付款数额;
?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T =P -M/N
【例】某项工程合同总额为 600万元,工程预 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比重为60%,求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
解 :工程预付款:M=600×20%=120万元
工程起扣点:T=P-M/N=600 -120/60% =40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份400 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
工程进度款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工 程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以当月(期)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分三种情况,即:
开工前期结算;
施工中期结算;
工程尾期结算。
1. 开工前期进度款结算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小于“起扣 点”,这期间称为开工前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应等于当月(期)已完成的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已完成产值
=Σ本月已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或:
=Σ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2. 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当工程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达到“起扣点”以后,至工
程竣工结束前一个月,这期间称为施工中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应扣除当月(期)应扣回的
工程预付备料款。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本月(期)已完成产值x主材费所占比重
本月(期)应结 算的工程进度款=本月(期)已完成产值x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本月(期)已完成产值×(1-主材费所占比重)
2. 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对于“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其计算公式
为:
“起扣点”当月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3. 工程尾期进度款结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尾 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视保修情况最后支付。
工程尾期(最后月)的进度款,除按施工中期的办法结算外,尚应扣留“保留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扣保留金=工程合同造价×保留金比例
式中,保留金比例:按合同规定计取,一般取5%
【例】某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造价为780万元。双方签订 的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五个月,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20%,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经测算其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为60%,工程保留金为工程合同造价的5%,各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如下表,求该工程如何按月结算工程款?
【解】
(1)由公式(1)知: 该工程的预付备料款=780×20%=156 万元
156/60%
(2)开工前期每月应结算的工程款,按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以上三、四、五月份累计完 成的产值均未超过起扣点(520万元),故无须抵扣工程预付备料款。
(3)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六月份累计完成的产值=400+210=610万元>起扣点 (520万元)
故从六月份开始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工程预付的备料款。
六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610-520)×60%=54万元
六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210-54=156 万元
六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210-54=156 万元
(4)工程尾期进度款结算:
应扣保留金=780×5%=39 万元
七月份办理竣工结算时,应结算的工程尾款为:
工程尾款=170×(1-60%)-39=29 万元
(5)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
各月累计结算的工程进度款=95+130+175+156+29= 585万元
再加上工程预付备料款156万元和保留金39万元,共计 780万元。
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 :
三、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概念
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 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竣工结算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施工中出 现的变更、签证等实际情况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设计无法预计的情况,如基础工程施工遇软弱土、流砂、阴河、古墓、孤石等,必然会引起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原施工图预算中未包括的内容。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更情况进行竣工结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竣工结算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规定
4.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1) 工程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
(2) 图纸会审纪要:指图纸会审会议中设计方面有关变更内 容的决定。
(3) 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提出 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由业主提出设计修改要求后,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4) 施工签证单或施工记录:凡施工图预算未包括,而在施 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 ( 如原有房屋拆除、树木草根清除、古墓处理、淤泥垃圾土挖除换土、地下水排除、因图纸修改造成返工等),要按实际耗用的工料,由承包人作出施工记录或填写签证单,经业主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5) 工程停工报告 :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不上或因 改变设计、施工计划变动等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时,其停工时间在1天以上者,均应由施工员填写停工报告。
(6) 材料代换与价差,必须有经过业主同意认可的原始记录 方为有效。
(7) 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范围、造价数额、 施工工期、质量要求、施工措施、双方责任、奖罚办法等内容。
(8) 竣工图。
(9) 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
(10) 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补充项目。
5. 竣工结算的方式
① 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的原施工图预算作为工 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凡原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历次发生的由于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所增减的费用等。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后,与原施工图预算一起构成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建设单位经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难以预先估计工程总的费用变化 幅度,往往会造成追加工程投资的现象。
② 预算包干结算方式
预算包干结算,也称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结算。 即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同时,另外计取预算外包干费。
预算外包干费=施工图预算造价×包干系数 结算工程价款=施工图预算造价×(1+包干系数)
包干系数:由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商定,经 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在签订合同条款时,预算外包干费要明确包干范围。这种结算方式,可以减少签证方面的扯皮现象,预先估计总的工程造价。
③ 每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是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或概算指 标,事先协定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然后按建筑面积汇总计取工程造价,确定应付的工程价款。
④ 招、投标结算方式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按照中标报价、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奖惩规定、付款及结算方式等内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就是结算造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奖惩费用、包干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另行计算。
6. 竣工结算的内容及编制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与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 只是结合施工中历次设计变更、材料价差等实际变动情况,在原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作部分增减调整。
(1)工程量差的调整
工程量的量差: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 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这部分量差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由于某种原因,设计单位要求改变某些施工 方法,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2)施工企业提出的设计变更
此种情况比较多见,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如施工条件发生 变化、某种材料缺货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等,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意向和资金筹措到位的情 况,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或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4)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
此种情况是因为发现有设计错误或不足之处,经设计单位同 意提出设计变更。
5)施工中遇到某种特殊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在施工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设计无法预计的情况,如基础开 挖后遇到古墓、枯井、孤石、流砂、阴河等,需要进行处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增减工程量的直接费,通常采用本地区规 定的表格进行。也可按下表形式计算。
(2)材料价差的调整
材料价差:是指因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或建筑材料供应不及时, 造成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存在差异,或因材料代用发生的价格差额。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应严格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允许擅自调整。
由建设单位供应并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在 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材料价差由建设单位单独核算,在编制工程决算时摊入工程成本。
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予 以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单项调整和按系数调整两种。一般工程中常用的主材采用单项调整方法。
辅材价差一般采用系数调整方法,这属于政策性价 差调整。其调整系数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应按严格按各地区的规定执行。
因材料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以大代小等情况 所引起的材料价差,应根据工程材料代用核定通知单计算
(3)费用调整
费用调整,是指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计费基础,计算的其他直 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调整。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会引起的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增减,这些费用应按当地费用定额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各种材料价差一般不调整间接费。因为费用定额是在正常条件下制定的,不能随材料价格的变化而变动。但各种材料价差应列入工程预算成本,按当地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计划利润和税金。
其它费用,如属于政策性的调整费、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窝 工费用、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的清工和借工费用等,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计算方式在结算时一次清算。
另外,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也应 按规定在工程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作到工完账清。
7.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
目前,竣工结算书没有统一规定的表格。有的用预算表代 用,有的则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设计表格。竣工结算书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书封面,封面形式与施工图预算书封面相同, 要求填写工程名标、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造价等内容,
(2) 编制说明,主要说明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有关文件和 变更内容等,
(3) 结算造价汇总计算表,竣工结算表形式与施工图预算 表相同,
(4) 汇总表的附表,包括工程增减变更计算表、材料价差 计算表、业主供料计算表等的内容;
(5) 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各类签证、核定单、工 程量增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8. 竣工结算时工程价款的确定
竣工结算时,若因某些条件变化,使合同工程价款发生变 化,则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在执行合 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第二节 设备、工器具价款的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结算
发包人对订购的设备和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 年以上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发包人收到设备和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 无故拖欠。
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价款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
标准机械设备是指通用相广泛、供应商 ( 厂 ) 有现货,可以立即 提交的货物。
专制机械设备
标准机械设备专制设备是指根据发包人据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 为发包人制造的设备。
1.进口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不可撤销的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凡由银行(开证行)依 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收益人)或其指定方,或授权另一方银行进行付款、或承兑、议付汇票。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进口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两阶段:
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装船,卖方提供所需 的文件和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价款的90%;
最终合同付款:货物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供 所需的单证后,即可支付余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支付时间的期限:一般为卖方按规定提出付款申 请后45天内支付。
2.专制设备的结算
一般分为三个结算:
预付款: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开始制造前,买 方向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价款。
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设备加 工制造到关键部位作为阶段划分,分阶段验收并按设备合同总价的一定百分比付款。
最终付款:是指在保证期结束时的付款。
3.进口设备、工器具的出口信贷结算方式
进口设备、工器具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来 进行。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带动商品的输出出口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买方信贷的两种形式:
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除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的、经常不断变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经常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结算办法,对通货膨胀等动态因素考虑不足。所以有必要动态结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方法
1.实际价格结算法
实际价格结算法:是指对承包人的主要材料价格按 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
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这种方法比较方便。但一方面,由于是实报实销, 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另一方面,在现今不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票价格也可以作假。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2.调价文件结算法
甲乙双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发包,在 合同工期内,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3. 竣工调价系数法
竣工调价系数法:是指施工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 算价格承包,在合理工期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定额直接费或定额材料费为计算差础),对原合同造价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调整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材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人给以调价补偿。
计算公式为 :
工程实际结算款=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 指数/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指数 )
4. 调值公式法 ( 动态结算公式法 )
调值公式法 :在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 定了调值公式。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 结算,一般是采用这种方法。
调值公式法过程:
(1)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
一般来说,为便于计算,品种不宜太多,只确立那些对项目投资影响 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工资等。
(2)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 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一般都在±10%左右。也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整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一20%之间时,承包方负担10%,发包方(业主)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
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
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
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
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 ( 基础价格 ) 和与特 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 49 天前的时点价格。
(3)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系数。
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 响程度而定。
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系数应该等于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为包括 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a4=1;
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
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但因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公式也变得更长更 复杂。典型的材料成本要素有钢筋、水泥、木材、钢构件、沥青制品等,同样,人工可包括普通工和技术工。
二、设备、工器具价款的动态结算
设备、工器具的动态结算主要根据国际上流行的货物与设备
价格调值公式来计算:
式中
Pl——应付给供货人的价格或结算款;
P0——合同价格(基价);
M0——原料的基本物价指数,取投标截止前28天的指数;
L0——特定行业人工成本的基本指数,取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指数;
M1,L1——在合同执行时的相应指数。
在上列公式中,将合同P分解为三个部分:
1)a代表管理费用和利润占合同的百分比,这一比例是不可 调整的,因而称之为固定因素;
2)b代表原料成本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3)c代表人工成本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a+b+c=1
a的数值可因货物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占合同的5%~15%。
b是通过设备制造中消耗的主要材料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的。
c通常是根据整个行业的物价指数调整的(例如轧钢行业)。
第四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1.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与原来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内容不同而对原合同的任何部分的改变。
2.施工过程工程变更的种类:
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材料代用、施工 条件变化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
3.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
由于勘测设计工作不细致,以至于在施工过程中 出现了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返工、工期拖延等;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如发包人对工程有新的要求或对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导致了工程变更,承包人由于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等。
二、工程变更的内容与管理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范围的变更: 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 的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指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以内 的工作,只是在其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一般被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与“工程范围的变更”有 着本质的区别。
2.工程变更的管理
施工中发包方(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 变更的处理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应提前14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方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1)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 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 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8)》的约定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
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目工程变化在合 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的约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 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
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 采用;
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 的某一部分使用。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 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四、 FIDIC 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价
(一) 工程变更
1.变更权
根据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 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
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2. 构成变更的情况
(1)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 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 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知道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 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3. 变更的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 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对变更提交 :
(1) 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 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
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 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二)工程变更的估价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 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 :
(1) 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 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 10%,
(2) 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 合同金额的0.01%:
(3) 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 1%,
(4)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十章 建设工程结算定费率项目”。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 格:
第二种情况 :
(1) 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2) 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 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 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 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第五节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Construction Claims):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而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教材)
一、工程索赔
一般来说,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称为索赔,发包 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进行索赔主要是依靠证据说话,可以作为索赔证据 的资料包括如下种类:
索赔证据
1.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 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 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 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 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 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 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 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 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10.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 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 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 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 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 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二、索赔的分类
(一)按索赔的起因分类
(1)工程量变化索赔。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3)加速施工索赔。
(4)工程变更索赔。
(5)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6)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索
(7)业主违约索赔。
(8)业主风险索赔。
(9)不可抗力索赔。
(10)承包商违约索赔。
(11)缺陷责任索赔。
(12)其他索赔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2)经济索赔
(三)按索赔的合同对象分类
(1)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的索赔。
(2)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4)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之间的索赔。
(四)按索赔的主体分类
(1)承包商索赔。
(2)业主反索赔。
(五)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也叫合同内的索赔。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也叫合同外的索赔。
(3)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六)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也叫一事一索赔。
(2)总索赔,又称为一揽子索赔。
①承包商要证明自己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②已经开支的实际总成本是合理的。
③承包商对实际成本的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④由于索赔事项在施工过程中的特殊性,无法采用 其他方法精确计算出实际的损失数额。
三、常见的索赔情况
(一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工程变更的索赔
在进行工程变更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具有工程变更价款的 索赔权。
当工程变更是由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且由业主或其授权代 表——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以后进行的,承包商才具有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索赔权。
如果承包商按照其他人的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则将失去得 到此项变更的经济补偿的权利。而且在我国,按照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工程延误的索赔
在施工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工程的实 际进度落后于进度计划,如果延误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或应由业主方承担风险,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延误提出索赔要求。
其索赔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或其风险 而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纯属业主方面原因)
二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凡属于客观原因、 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建设工程结算的情况
3、现场物质条件变化的索赔
现场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 件和人为的和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由于物质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 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从而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商的成本增加和工程拖期,就此情况承包商可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4、加速施工的索赔
(1)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业主为了 能够按时接收工程,由工程师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2)工程按进度计划进行,并未发生拖期现象,但考虑到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能提前交付使用,与承包商协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5、不可抗力的索赔
由于战争、政变、非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人员的罢工 以及战争军火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延误或费用损失,承包商有权索赔。但战争和自然灾害情况,承包商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能要求费用补偿。
6、业主风险的索赔
工程承包施工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任何合同条件中都包含 有关风险分配的条款,像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第17.3和17.4款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风险分担与施工索赔存在着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在工程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承包商有权就此风险造成的工期拖期和费用增加提出索赔。
雇主风险主要有: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 或内战,
(3)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的所在国 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8)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 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7、工效降低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其它承 包商的干扰、工程变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实际施工工效低于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所依据的工效水平,从而造成承包商的工程成本增加,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承包商通常就此提出索赔,希望弥补自己的损失。
(6)和(7)两项的情况,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补偿。
8、物价上涨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承包实践中,由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长,因此 物价变动通常对工程造价带来很大的影响。对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物价上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于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物价上涨可能会引起工程成本的大幅提高,所以,通常在合同条件中都规定有物价调整的条款。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13.8款和现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款。
9、业主拖期付款的索赔
通常在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条款, 而且一般规定有时间范围。如果拖期付款,承包商有权对工程款和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进行索赔。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4.7款和14.8款以及现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款都是关于付款的规定
10、承包商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的索赔
在施工合同中通常规定,由于业主拖期付款, 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由于其它非承包商原因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暂停施工。或者业主严重违约,或业主破产等原因,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这几种情况,承包商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11、业主违约的索赔
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业主方和承包商方的合同义 务,如果业主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如果这种违约行为造成承包商的损失,则承包商就有权就此索赔。
例如,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1款规定,雇 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否则,就构成了违约,承包商就有权提出索赔。
12、政府法令变化的索赔
通常在合同中均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 前28d之后,工程所在国的政府法令如果发生变化导致承包商的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例如,工人工资的法令性增加,就会导致人 费增加。
( 二 ) 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1. 工期延误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 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
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前提是 : 这一工期延误的责 任属于承包商方面。
施工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的。
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 超过合同总额的 5% - 10%。
2. 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 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受的经济损失。
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 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如果承包商自费修复,则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 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 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 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 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 整合同价格。
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己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 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 ( 扣除保留金 ) 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 程的索赔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放弃 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差额。
四、索赔费用的计算
( 一 ) 索赔费用 的组成
1. 人工费
(1)完成合同计划以外的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2)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劳动效率降低所增加的 人工费用。
(3)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费用。
(4)法定人工费的增长。
(5)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致使人员 窝工增加的人工费等。
2. 材料费
索赔的材料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2)对于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3)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长导致材料价格上涨。
(4)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
等。
索赔的材料费中应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输费、采保费、包装费、材料 的运输损耗等,但由于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材料损坏、失效等费用损失不能计入材料费索赔。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1)由于完成工程师指示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所增加 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2)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导致的施工效率降低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3)由于业主或者工程师原因导致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等。
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 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 管理费
(1)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的索赔是指承包商为完成索 赔事项工作,业主指示的额外工作及合理的工期延长期间所发生的工地管理费用,包括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2)总部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是指索赔事项引 起的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财务管理费用、通讯费用等。
(3)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国内工程一般按照相应费用定 额计取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项,索赔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取。
6. 利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误,会 引起承包商投资增加,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也会给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商会提出利息索赔。利息的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业主拖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
②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③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一般在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不允许索赔:
①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②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费用。
③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④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⑤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 二 )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分项计算法(实际费用法)
分项计算法:是以每个干扰事件为对象,按照承包商为某 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经济补偿。
而每一项索赔费用,是计算由于该事项的影响,导致承包 商发生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也就是该项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额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有些索赔事项还可以列入应得的利润。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计算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分项计算法可以分三步:
(1)分析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 这些费用项目一般与合同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如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
(2)用适当方法确定各项费用,计算每个费用项目 受干扰事件影响后的实际成本或费用,与合同价中的费用相对比,求出各项费用超过原计划的部分。
(3)将各项费用汇总第十章即设工程结算总费用索赔值。
2. 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基本上是在采用总索赔的情况下才采用 的索赔款的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当发生多次索赔事项以后,这些索赔事 项的影响相互纠缠,无法区分,则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的总费用中减去中标合同价中的估算总费用,即得到了要求补偿的索赔总款额。即: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合同价中估算费用
一般采用总费用法,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总费用是准确的,工程成本核算符合普遍 认可的会计原则,实际总成本与合同价中的总成本的内容项目是一致的。
(2)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报价是合理的,能反映实际情况。如果报价计算 不合理,索赔款额是不能用这种方法计算的,因为这里会包括了承包商为了中标压低报价的成份,而承包商在报价进压低报价,是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3)费用损失的责任,或者干扰事件的责任是属于非承包商的责任,也不 是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由于该项索赔事件,或者是几项索赔事件在施工时的特殊性质,不可 能逐项精确计算出承包商损失的款额。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对总费用法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去掉一些比较不确切的因素的影响,使索赔款的计算更加合理。修改和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间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 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到影响时段内的某项或者某些工作所受影 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
(3)与该项工作元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 : 按受影响时段内该 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五、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
(1)提出索赔要求。
(2)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4)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
(5)仲裁或诉讼。
(一)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 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之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这个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d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否则,愈期再报,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将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索赔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
(3)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的措施。
(4)说明索赔事件的发生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后果,如工期的延长,费用的增加。
(5)指明合同依据,申明保留索赔的权利。
索赔通知书的一般格式如下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按照FIDIC合同条件,“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 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可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结后28d内发出。”
索赔文件的构成
1. 索赔综述(总论)
在索赔报告书的开始,应该对该索赔事项进行一个综述,对 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或者施工过程进行概要地描述,而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了减轻该索赔事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如何的努力;由于索赔事项的发生及承包商为减轻该损失,对承包商施工增加的额外费用以及自己的索赔要求。
一般索赔综述部分包括:前言、索赔事项描述、具体的索赔要求等内容。
2. 合同论证
在合同认证部分,承包商主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以及 工程所在国有关此项索赔的法律规定,申明自己理应得到工期延长和(或)经济补偿,充分论证自己的索赔权。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如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合同范围以 外的额外工程,业主风险,不可抗力,因为物价变化的调整,因为法律变化的调整等等,都应在索赔报告书中做详细的论证叙述。
合同论证部分一般包括:索赔事项处理过程的简要描述,发 出索赔通知书的时间,论证索赔要求依据的合同条款,指明所附的证据资料。
3. 索赔款计算
索赔款的计算,在写法结构上按照国际惯例 可以首先写出索赔的结果,列出索赔款总额,再分项论述各组成部分的计算过程,指出所依据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和编号。
索赔款计算部分的篇幅可能比较大,要论述 各项计算的合理性,详细写出计算方法并引证相应的证据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累计出索赔款总额。
4. 工期延长计算
作为工期索赔报告,论证了索赔权以后,应 按着计算索赔工期的具体数量。
获得了工期的延长,可以使承包商免于承担误期损害的罚金,还可能在此基础上,探索获得经济补偿的可能性。
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该对工期延长,实 际工期和理论工期等工期的长短进行详细的论述,说明自己要求工期延长天数的根据。
5. 附件部分(证据)
(1)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资料,如:重大自然灾 害,重要经济政策等等。
(2)施工现场记录,如:施工日志,业主和工程师的指令和来往信件,现场会议记录,施工事故的详细记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实际进度记录,施工图纸移交记录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如:施工进度款月报表,索赔款月报表,付款收据,收款单据等。
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
(一)事件真实准确
(二)逻辑性强,责任划分明确
(三)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四)文字简洁,用词婉转
(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第一次协商一般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双方交换意见,互相 探索立场观点,了解可能的解决方案,争取达到一致的见解,解决索赔问题。
如果需要举行正式会谈,双方应做好准备,提出论证根据及 有关资料,内定可以接受的方案,友好求实地协商,争取通过一次或数次会谈,达成解决索赔问题的协议。
谈判要讲究技巧,不仅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款,了解工程项 目的技术经济情况和施工过程,而且要善于同对手斗脑力,在不失掉原则的前提下善于灵活退让,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四)争端裁决委员会(中间人)调解(DAB)
当争议双方直接谈判无法取得一致的解决意见时,为了争取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争端,根据工程索赔的经验,可由争议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停,亦能比较满意地解决索赔争端。
(五)仲裁或诉讼
在工程索赔的实践中,许多国家都提倡通过仲裁解决索赔争
端,而不主张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
这一方面是为了减轻法院系统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压力,更 主要的原因是, 施工合同争端经常涉及许多工程技术专业问题,案情审理过程甚久。
索赔工作的内 部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