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计价规范1 总 则1.0.1 为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计价原则和方法,完善水利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通常由一般项目、分部分类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组成。1.0.4 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校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
知识点:计价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计价原则和方法,完善水利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通常由一般项目、分部分类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组成。
1.0.4 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校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5 承担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校审的水利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水利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0.7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水利工程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BQ)
载明水利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通常分为一般项目、分部分类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
2.0.2 单价项目 unit rate project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项目。
2.0.3 单价 all-in unit rate
单价一般分为建筑或安装工程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和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价。建筑或安装工程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建筑或安装工程清单项目的单价,按合同约定通常包括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金以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工程设备单价指工地仓库或安装现场的工程设备单价,按合同约定通常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税金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价指工程设备及完成该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价,按合同约定通常包括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工程设备费(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税金以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4 总价项目 lump sum project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调整和确认的的项目。
指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监测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以及支撑总价的分项报价、单价和基础价格。
2.0.7 最高投标限价 tender sum limit
2.0.9 工程计量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10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的技术依据,也是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等控制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2.0.11 一般项目 general project
通常为辅助分部分类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工程项目。
2.0.12 分部分类工程项目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分类工程是合同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一般按照主要组成、组合功能、工程部位、施工长度等将合同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项目单元,分类工程一般按照施工类别、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项目单元。
2.0.13 其他项目 other projects
除一般项目和分部分类工程项目之外,招标人认为应该列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15 安全生产措施费 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 provisions
为保证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采取的相关措施费用。
2.0.16 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及管理,对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对分包人分包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7 风险费用 risk allowance
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风险的费用。
2.0.18 工程成本 construction cost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在合同工期内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应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时(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之和。
2.0.19 工程量偏差 discrepancy in BQ quantity
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按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或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量差。
2.0.20 不利物质条件 adverse material conditions
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0.21 合同计价原则 contract pricing principle
采用与合同相同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消耗量和效率水平计价的原则。
2.0.22 签约合同价 contract sum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相应的分项金额、单价和基础价格。
2.0.23 完工结算价 final account at completion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
2.0.24 工程结算 final account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完工结算及合同解除结算。
3.1.1 必须招标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水利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水利工程,应执行本标准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3 单价项目应采用单价计价。单价包含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1.4 总价项目应采用总价计价。总价包含的内容及支付方式与要求等,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2.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及质量标准、数量(如有)、单价、计量方法、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材料款扣回方法(如有)等。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认可后,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消耗数量,应按合同单价分析的材料消耗量计算,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应项目无单价或单价分析无材料消耗量或单价分析的材料消耗量极不合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采购价格或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原投标价中已计取甲供材料管理费用的相应扣减。
3.2.6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暂估价中材料价格,要求承包人按招标确定的价格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该材料视同甲供材料,且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相应的采保费及税金。
3.3.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施工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成新率、生产厂家、设备交接方式、设备交接地点、设备使用培训(如有)、设备维护保养模式、设备处置方法、设备交回方法等。
3.3.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的使用计划。发包人认可后,应按计划提供。
3.3.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如规格型号、数量、成新率或生产厂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施工设备交接日期、设备交接地点及交接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3.4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收回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合同实施中发承包双方有意转购该设备的,设备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4.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4.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利润。
3.5.1 水利工程发承包,应在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5.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2 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预算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9.5.3 条、第9.7.2 条的规定执行。
3.5.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且合同没有约定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发承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按本标准第 9.5.1~9.5.3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5.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5.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标准第 9.7.3 条、第 9.7.4 条的规定执行。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本项目设计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等的依据之一。
6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和相关规定;
4.1.5 工程量清单每一项目均应有唯一的项目编号和项目编码。项目编号可由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加阿拉伯数字组成。项目编码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4.1.6 工程量清单中非水利工程项目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分不同专业,按相应行业计价标准编制。
4.1.7 采用总价承包的临时性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宜列入一般项目工程量清单。非临时性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列入分部分类工程工程量清单。构成工程本体的工程设备暂估价应列入分部分类工程工程量清单。
4.1.8 招标文件应给出总价项目分解格式,并要求每一总价项目均应按格式分解。
4.2.1 应对清单工程量计算依据的图纸、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予以明确。
4.2.2 应对清单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结算工程量的关系予以明确。
4.2.3 投标人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其他项目单价或价格中。
4.2.4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
4.2.5 应对合同价格中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工程设备费、税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等予以明确。
4.2.6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单价及合价的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应予明确。
4.2.7 工程量清单除标明总价项目或暂估价项目外,均为单价项目。
4.2.8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明。
4.3.l 一般项目清单应载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条款号和备注。
4.3.3 一般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列项。另宜列其他临时性工程项目项,备用于投标人可能需增列的临时性工程项目。
4.4.l 分部分类工程项目清单应载明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条款号和备注。
4.4.2 分部分类工程项目清单可按单位(项)工程分组编制。
4.4.3 分部分类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的规定编制。
4.4.4 分部分类工程工程量应按照合同技术条款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4.4.5 超挖和超填量、施工附加量、施工操作损耗量及体积变化量等,不应包括在清单的工程量中。特别地,需在清单工程量中包含超挖和超填量、合理的施工附加量、施工操作损耗量及体积变化量的,应在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说明。
4.5.l 其他项目清单须载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条款号和备注。
4.5.3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也可暂估数量。
4.5.4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编列,可采用单价承包的,宜采用单价承包。
4.5.5 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列,可采用单价承包的,宜采用单价承包。
4.5.6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5.7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合同风险分担安排,参考有关计价规定估列。
5.0.1 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同时编制最高投标限
5.0.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本项目设计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人编制和(或)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5.0.3 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编制人,不得再就同一项目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投标咨询。
5.0.4 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应不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5.0.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如修改最高投标限价,其发布时间距开标截止时间应不迟于国家相关规定。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及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要求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水利管理部门备查。
5.0.6 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编制应采用附录 D格式。
5.0.7 编制与复核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应依据(参考):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澄清通知和修改通知);
5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和相关规定;
7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5.0.8 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1 计日工计算原则上应与最高投标限价价格水平相当;
2 材料暂估单价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算;
3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财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文件有关规定估算;
4 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施工组织设计估算。
5 进、退场费按照潜在投标人情况和类似项目经验估算;
6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潜在投标人平均管理水平及经验估算;
7 工程保险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保险项目安排、保险市场的费用标准和保险标的额估算;
5.0.10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6.0.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
6.0.2 投标人应依据本标准第 6.0.7 条~第 6.0.12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0.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条款号应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澄清通知和修改通知);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投标人企业定额,或参考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和相关规定;
6.0.8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可提请招标人明确。
1 计日工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单价,原则上应与投标价格水平相当;
2 材料暂估单价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算;
3 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财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文件有关规定估算;
4 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估算。
6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投标人管理水平及经验估算;
7 工程保险费根据招标文件的保险项目安排、保险市场的费用标准和保险标的额估算;
6.0.10 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6.0.11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0.12 投标总价应与各分项报价的合计金额一致。
7.0.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0.2 合同价格原则上应与投标价格一致。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且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合同分项价格或单价,但调整合同分项价格或单价会影响评标公平的除外。
7.0.3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0.4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的水利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应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0.5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工程预付款(如有)的数额、支付时间、起扣点及扣回方法;
2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规格、供应计划(或供应计划的确定方式)、交接、价款扣回(如有)办法;
4 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节点对应的分段工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7 索赔的提出(时限、资料、计算或分析、诉求等)、审核、确认和支付等;
8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或可操作的原则;
9 提前完工奖励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认流程及支付或扣减的时间;
11 履约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金额、预留方式及时间、返还条件与时间;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
13 工程保险的种类、范围、投保责任、保险费用支付等;
14 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15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0.6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标准第7.0.5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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