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石峥嵘: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但是,针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内部条文的应用,仍宜按该规范“层数折算”的方式处理。一、引发问题的争议条文: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石峥嵘: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
但是,针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内部条文的应用,仍宜按该规范“层数折算”的方式处理。
一、引发问题的争议条文: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A.0.2)。按此要求,不需要对层高进行折算。
二、问题由来及现行规范状况: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采用“层数折算”的方式,是为了适应当时高层居住建筑分类的特殊情况,其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解决当时高层居住建筑分类所引发的问题。
在当时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中,以建筑层数作为住宅建筑的分类依据,将10层及以上,18层以下的住宅定义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19层及以上的住宅定义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由此引发不少弊端,比如:通过提升每层层高来规避高层建筑,后续搭设阁层等。《住宅建筑规范》采用“层数折算”的方式,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障建筑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2、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以建筑高度作为住宅建筑的分类依据,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定义为二类高层住宅,将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定义为一类高层住宅(详见5.1.1),解决了原版规范存在的问题。
三、处置原则:
1、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主导,除非特殊说明,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分类以及建筑层数计算,通常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
因此,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不存在引用其他规范来重新定义建筑层数的问题。
2、但是,针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内部条文的应用,仍宜按该规范“层数折算”的方式处理。
四、引伸解读:有关商业服务网点层数的计算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所指的建筑层数也应按自然层数计算。
某些观点认为超过一定层高的商业服务网点,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进行“层数折算”,是不成立的。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概念,该规范明确了建筑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算。
但是,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限制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做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