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生态环境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1 适用范围
3 术语与定义
3.3畜禽养殖户
3.4畜禽粪污
3.5固体粪污
3.6液体粪污
3.7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3.8敞口贮存设施
3.9密闭贮存设施
4 基本要求
5 建设内容
5.1设施设备总体要求
5.2圈舍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 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 ,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 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宜采取圈舍封闭半封闭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5.3雨污分流设施
5.4畜禽粪污暂存设施
5.5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敞口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设备, 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 ,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 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 ,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敞口贮存设施交替使用。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密闭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采用加盖、覆膜等方式,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同时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气体收集处理或燃烧火炬等设施设备。 密闭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 ,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 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 ,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密闭贮存设施交替使用。
5.6液体粪污深度处理设施
5.7固体粪污发酵设施
5.8沼气发酵设施
畜禽粪污采用沼气工程进行厌氧处理的,应配套调节池、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贮存池等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根据不同工艺可配套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升流式厌氧固体反应器、干法厌氧发酵反应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升流式厌氧复合床、内循环厌氧反应器、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或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等设施设备。畜禽粪污采用户用沼气池进行厌氧处理的,应符合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贮存容积不小于沼液日产生量(立方米/天)×贮存周期(天) ,贮存周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 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60天以上 ,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渣还田利用或基质化利用的,宜通过堆肥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沼渣日产生量+辅料添加量)(立方米/天)×发酵周期(天) ,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6 其他
6.1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本指南制定符合本地降雨规律、施肥习惯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科学确定设施贮存周期等要求。
6.2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