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原则(1)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控制目标及设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的主要功能,选择容积法、流量法或水量平衡法等方法通过计算确定;按照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综合控制目标进行设计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综合运用以上方法进行计算,并选择其中较大的规模作为设计规模;有条件的可利用模型模拟的方法确定设施规模。(2)当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时,地块内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调蓄容积之和,即总调蓄容积(不包括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调节容积),一般不应低于该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的控制要求(详见第三章第四节)。计算总调蓄容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算原则
(1)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控制目标及设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的主要功能,选择容积法、流量法或水量平衡法等方法通过计算确定;按照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综合控制目标进行设计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综合运用以上方法进行计算,并选择其中较大的规模作为设计规模;有条件的可利用模型模拟的方法确定设施规模。
(2)当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时,地块内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调蓄容积之和,即总调蓄容积(不包括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调节容积),一般不应低于该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的控制要求(详见第三章第四节)。计算总调蓄容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渗透设施(如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渗管/渠等)的渗透量应计入总调蓄容积。
2)调节塘、调节池对径流总量削减没有贡献,其调节容积不应计入总调蓄容积;转输型植草沟、渗管/渠、初期雨水弃流、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对径流总量削减贡献较小的设施,其调蓄容积也不计入总调蓄容积。
3)透水铺装和绿色屋顶仅参与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的计算,其结构内的空隙容积一般不再计入总调蓄容积。
4)受地形条件、汇水面大小等影响,设施调蓄容积无法发挥径流总量削减作用的设施(如较大面积的下沉式绿地,往往受坡度和汇水面竖向条件限制,实际调蓄容积远远小于其设计调蓄容积),以及无法有效收集汇水面径流雨水的设施具有的调蓄容积不计入总调蓄容积。
2—般计算2.1容积法
低影响开发设施以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为控制目标进行设计时,设施具有的调蓄容积一般应满足“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的指标要求。设计调蓄容积一般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如式(4-1)所示,详细计算可参照本指南附录4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
V=10H F
(4-1)
式中:V——设计调蓄容积,m3;H—设计降雨量,mm,参照附录2;
——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可参照表4-3进行加权平均计算;F——汇水面积,hm2。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进行计算。
2.2流量法
植草沟等转输设施,其设计目标通常为排除一定设计重现期下的雨水流量,可通过推理公式来计算一定重现期下的雨水流量,如式(4-2)所示。
Q=lqF
(4-2)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流量径流系数,可参见表4-3;q——设计暴雨强度,L/ (s*hm2) ;F——汇水面积,hm2。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设计重现期的取值及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等还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2.3水量平衡法
水量平衡法主要用于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储存容积的计算。设施储存容积应首先按照“2.1容积法”进行计算,同时为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如保持设计常水位),再通过水量平衡法计算设施每月雨水补水水量、外排水量、水量差、水位变化等相关参数,最后通过经济分析确定设施设计容积的合理性并进行调整,水量平衡计算过程可参照表4-4。
知识点:海绵城市设计-设施规模计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