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遇到工人违章怎么办?纠正违章!纠正后,你安心离开,但等你走后工人继续违章,最后导致事故发生,你要不要承担责任?按照安全员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你已经进行了立即处理,按理应该已经完成了职责,但请注意项目或企业的相关制度中是否有另外规定,例如本起事故。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现场安全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把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随即要求施工人员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其完成后便往他处巡查 ; 40分钟后,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钢丝绳式安全绳上的安全带挂钩,未遵守“洞口、临边作业应戴安全带,并安全带有效地挂好在生命线上”的规定,导致坠落身亡。
事故详细情况:
2021年11月6日下午约4时10分,位于广东省湛江经开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的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首期项目(新建工程塑料和热塑性聚氨酯及配套公用工程),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首期(新建工程塑料和热塑性聚氨酯及配套公用工程)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内,建设单位为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为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 某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6日下午,工程塑料厂房车间屋面板施工班组班组长刘某新带领两名工人罗 某 (死者)、吴 某 劲,在北侧低跨区屋面进行采光窗施工作业,刘 某 新、罗 某 在约9.2米高的屋面施工,吴 某 劲在车间内地面采光带作业区域下方进行安全监护;15时30分左右, 专职安全员王 某 涛在屋面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罗 某 (死者)在施工过程中未把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随即要求罗 某 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其完成后便往他处巡查; 15时50分左右,刘 某 新、罗 某 完成了Q-R轴线间600mm宽采光带的切割作业;16时10分左右,罗 某 位于采光带西向端部,刘 某 新距离罗红约 7~8 米,正各自进行采光带侧的保温棉铺设作业,此时刘 某 新听到嘭的一声响后侧头一看,罗 某 不见了,过去查看发现罗 某 已经坠落至地面趴着。此时,罗红面朝下趴在COM车间地面,身上穿戴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帽上有一条裂缝,安全带挂钩缠在腰间。
经现场勘查,发生坠落的区域位于工程塑料车间Q-R/3-5轴屋面,约9.2米高,屋面板有三层,分别为下层板、100厚岩棉、上层板,采光带沿Q轴北侧约1.2米布设,0.6米宽,29.57米长,已完成切割,采光带外1米设有钢丝绳式安全绳(见附图1)。
采光带位置已切割完成的屋面下层板固定螺丝未拆除,下层板仍固定于屋面檩条上(见附图2),防止屋面物料从切割部位坠落。采光带西端距4轴东侧的檩条0.1米,采光带屋面下层板在此形成长约1.4米悬臂段。
死者罗某从Q轴北侧采光带屋面下层板西端悬臂段坠落地面,身上安全带佩戴完整,缠于腰间,佩戴的安全帽有撞击的裂缝(见附图3)。
死者罗某在作业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钢丝绳式安全绳(生命线)上的安全带挂钩,未遵守屋面底板端部应在采光带安装前最后切割的要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和《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细则》3.10.1.2“洞口、临边作业应戴安全带,并安全带有效地挂好在生命线上”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王某涛, 作为在施工作业现场负责全程监督的专职安全人员,在屋面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罗某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安全绳上的安全带挂钩,只是监督其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便离开,未执行中国化学工程 某 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细则》(CC7-GC2-HSE-13)3.3“高处作业/行走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或个人防坠落设施,清退出场”的规定(见附件),违反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刘某新,作为施工班组长,是安全生产工作一线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作业过程中未监督罗某遵守屋面底板端部应在采光带安装前最后切割的要求,造成采光带西端屋面下层板形成长约1.4米悬臂段的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4.2.3“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全培训实效性不强,未保证安全培训质量,造成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有发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朱某仲,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朱 某 仲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外派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朱 某 仲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由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2.洪 某 早,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经查,洪 某 早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员职责,对公司外派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员缺管,对施工现场工人习惯性违章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洪 某 早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由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3.唐 某 ,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驻巴斯夫(广东)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现场负责人。经查,唐 某 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员缺管,对施工现场工人习惯性违章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唐 某 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由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4.王 某 涛,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人员, 塑料厂房工地专职安全员。经查,王 某 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对罗 某 的严重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 某 涛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由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5.刘 某 新、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塑料车间屋面板施工班组组长。经查,刘 某 新作为施工班组长,作业过程中未监督罗红遵守屋面底板端部应在采光带安装前最后切割的要求,未监督班组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6.杨 某 友,中国化学工程 某 建设有限公司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首期项目部项目安全总监,对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 某 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不力,未对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 某 钢结构建筑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质量评估,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化学工程 某 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7.侯 某 臣,上海 某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首期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 某 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上海 某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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