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图示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2】。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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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图示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2】。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第4.2.1条〖注释〗
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所需高度应根据室内空间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排烟口位置、面积和排烟量等因素确定。
〖注释〗
储烟仓的厚度应根据本标准第4.6.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图示】。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图示1】,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图示2】。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图示3】。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图示4】。
〖注释〗
不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2000m 2 ;
2. 排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大于60m,如本图所示;
3. 补风口的设置位置、排烟口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的计算要求。
〖注释〗
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2.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两个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且应均匀布置,如上图所示;窗的下缘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内;
3.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4.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
〖注释〗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除应符合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外,尚应不大于空间净高的8倍。
〖注释〗
1.本页图示是针对宽度不大于2.5m走道的。
4 当走道宽度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L应按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取值。
〖注释〗
1.本页内容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2014。
2.汽车库、停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页表4.2.4的规定。
防烟系统:
5.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第5.1.2条〖注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对加压送风机和常闭加压送风口的控制方式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加压送风机必须具备多种方式启动,除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联动启动外,还应能独立控制,不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因素的影响。
第5.1.3条〖注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防烟系统的可靠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人员安全疏散,火灾时按设计要求准确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的常闭加压送风口,既符合防烟需要也能避免系统出现超压现象。
排烟系统:
5.2.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5.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图示1】,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图示2】。
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第5.2.2条〖注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对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系统风机除就地启动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外,还应具有消防控制室内直接控制启动和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后联动启动功能,目的是确保排烟系统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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