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7日。 本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污染物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实施时间、其他规定等内容。本标准对现有和新建的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标准时段进行了划分。现有工业企业自2023年xx月 xx日起(本标准发布12个月后实施),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4-2规定执行;出水直接排入岐江河干流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4年12月 3 1日起,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4-2规定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4-2规定执行。
8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7日。
本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污染物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实施时间、其他规定等内容。本标准对现有和新建的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标准时段进行了划分。现有工业企业自2023年xx月 xx日起(本标准发布12个月后实施),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4-2规定执行;出水直接排入岐江河干流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4年12月 3 1日起,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4-2规定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4-2规定执行。
本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无论是新建、改建和扩建,还是现有污水排放单位的提标改造时间均超过12个月,企业有较充足的时间进行提标改造。
关于公开征求《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7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我厅组织开展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完成《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见附件1、2)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8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联系人:林晓敏,电话:020-83629941,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李国栋,电话:020-29119367,电子邮箱:qinlan@gdee.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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