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求意见: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储气瓶三年一检 你有意见吗?
佛罗伦大生
2022年07月25日 0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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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消防灭火用承压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钢质无缝气瓶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3L-15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中钢质焊接气瓶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4L~1000L,用于盛装沸点低于60℃的液体、低压液化气体或是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消防灭火用承压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钢质无缝气瓶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3L-15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中钢质焊接气瓶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4L~1000L,用于盛装沸点低于60℃的液体、低压液化气体或是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 12135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13075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5972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4、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4.1检验机构

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2检验周期

4.3检验项目

4.3.1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包括机械损伤和缺陷、热损伤、腐蚀、颈圈和底座)、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

4.3.2钢质焊接气瓶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包括机械损伤和缺陷、底座、热损伤、腐蚀、焊接接头)、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壁厚测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


5、检验准备

5.1记录

5.1.1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码或制造许可证编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理论重量/实际重量、设计壁厚、充装介质、上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对进口气瓶应当记录国别。

5.1.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5.1.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5.2瓶内气体处理

5.2.1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5.2.2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

用与瓶内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5.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5.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等。

5.3.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3.3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6、通用检验要求

6.1外观检查与评定

6.1.1 一般要求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是否存在

裂纹、鼓包、皱褶、夹层、凹陷、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对外观检查发现有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的最小壁厚。

6.1.2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废。

6.1.3腐蚀的检查与评定

6.1.3.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6.1.3.2因腐蚀严重,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定的气瓶应报废。


6.2内部检查与评定

6.2.1工具

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目测检查。必要时可使用内窥镜或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

6.2.2检查与结果评定

6.2.2.1内表面有裂纹、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发。

6.2.2.2内表面存在任何腐蚀缺陷的气瓶,应参照6.1.3评定。


6.3瓶口螺纹检查与评定

6.3.1检查内容与评定方法

6.3.1.1目测或用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瓶口螺纹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6.3.1.2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6.3.2螺纹修复

对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理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8335的要求,不合格的气瓶应报废。


6.4内部干燥

6.4.1干燥方法与要求

6.4.1.1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内部干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应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做进一步干燥。

6.4.1.2应采用干燥空气吹扫、内加温、外加温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部干燥。用加温方法进行内部干燥时,温度应当不超过200℃;时间应足够长以保证瓶内完全干燥。

6.4.2 干燥状况检查

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6.5瓶阀检验与装配

6.5.1瓶阀检验

6.5.1.1应逐只对瓶阀进行检验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6.5.1.2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按照6.3的规定。

6.5.1.3 当瓶阀损坏或泄漏时,应更换瓶阀。

6.5.1.4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25972的要求,试验压力为瓶阀公称工作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保压期间应无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6.5.2瓶阀装配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阀座或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牙~2牙。瓶阀与气瓶装配时的扭矩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6气密性试验

6.6.1试验要求

6.6.1.1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应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6.6.1.2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6.6.1.3试验过程中若充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试验过程中瓶阀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6.6.2结果评定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7、钢质无缝气瓶检验要求

7.1机械损伤和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7.1.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7.1.2瓶体磕伤、划伤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照GB/T 13004。

7.1.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照GB/T 13004。

7.1.4瓶体凹陷中带有磕伤、划伤、凹坑时,若磕伤、划伤、凹坑及凹陷符合7.1.2或7.1.3的规定,则该气瓶应报废;若其缺陷虽不符合7.1.2或7.1.3的规定,但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大于1.5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35时,则该气瓶也应报废。

7.1.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7.2颈圈、底座等其他检查与评定

7.2.1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7.2.2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7.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

a)在筒体同一截面上测量其最大与最小外径之差,超过该截面平均外径的3.0%;

b)筒体直线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0.4%,且弯曲深度大于5mm;

c)瓶体垂直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1%。


7.3音响检查

7.3.1检查要求

7.3.1.1外观检查合格的钢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

7.3.1.2钢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

7.3.2结果评定

如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韵轻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此项检验合格。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7.4重量与容积测定

7.4.1 数值修约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重量(不含可拆附件)与容积测定。瓶重、容积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数值,对于瓶重一律进位,对于容积一律舍去。

7.4.2 衡器要求

重量与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3.0倍。衡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4.3测定与结果评定

7.4.3.1若实测重量小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重量,且钢印标记重量与实测重量的差值大于钢印标记重量的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最小壁厚小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7.4.3.2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按GB/T13004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容积测定。实测容积值大于钢印标记容积值10%以上的气瓶应报废。


7.5 水压试验

7.5.1试验要求及结果评定

7.5.1.1应按GB/T 9251的规定逐只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试验方法采用外测法(小容积气瓶除外)。

7.5.1.2水压试验压力一般按1.5倍公称工作压力值确定,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

7.5.1.3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7.5.1.4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值小于设计壁厚应报废。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的气瓶应报废。

7.5.2无效试验的处理

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过程中,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或90%以上时,如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试验,应按GB/T 9251的规定采取提高试验压力的方法对试验无效的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


8、钢质焊接气瓶检验要求

8.1机械损伤及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8.1.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褶或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8.1.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照GB/T13075)。

8.1.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照GB/T13075)。

8.1.4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则该气瓶应报废。

8.1.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不小于设计壁厚。


8.2底座检查与评定

底座破裂、脱焊、严重变形,造成瓶体站立不稳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8.3焊接接头检查与评定

8.3.1焊缝存在咬边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和不规则突变的气瓶应报废。

8.3.2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气瓶应报废。

8.3.3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8.3.4纵、环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气瓶应报废。

8.3.5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由检验员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方法和检测比例,按NB/T47013.2、NB/T47013.4、NB/T47013.5进行磁粉、渗透或射线无损检测。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级,射线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Ⅱ级。


8.4壁厚检查与评定

8.4.1检查要求

8.4.1.1除对气瓶有缺陷部位应进行局部测厚外,还应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8.4.1.2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蚀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上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测厚点应选在腐蚀严重的部位。

8.4.2结果评定

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8.5容积测定

8.5.1 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容积测定。在其后检验时,若检验人员对气瓶的容积数值有怀疑时,应对该气瓶进行容积测定。

8.5.2 数值修约

容积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数值一律舍去。

8.5.3 衡器要求

称重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一3.0倍。衡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8.5.4测定与结果评定

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测量方法参照GB/T13075。实测容积小于钢印标记容积值的气瓶应报废。


8.6水压试验

8.6.1试验要求

8.6.1.1应按GB/T9251逐只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8.6.1.2水压试验压力一般按1.5倍公称工作压力值确定,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8.6.2结果评定

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试验装置原因)的气瓶应报废。


9、其他工作

9.1检验标记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TSG 23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9.2涂敷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涂敷。涂敷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杂物,且在干燥的条件下方可涂敷。气瓶表面漆色应为消防红。

9.3气瓶检验记录、报告与报废处理

9.3.1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按照TSG 23的规定对检验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9.3.2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应当符合TSG 23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拟由广东省消防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消防灭火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编制工作已经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完成。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审阅标准全文并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于2021 年4 月15 日前将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标准联系人。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表请在附件下载文档。

         联系人:吕文龙

         联系电话:18926182559

         Email:120849047@qq.com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瘦狗岭路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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