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8〕3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缓解基层建设管理力量不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8〕3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缓解基层建设管理力量不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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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
总承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缓解基层建设管理力量不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的设区市、县(市、区) ,使用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合计超过投资总额 50% 及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水利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可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 EPC )或设计 - 施工总承包( D-B )等方式。
第四条 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jxsggzy.cn/web/ )上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是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与工程主要专业相符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担任过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 , 不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资信(业绩、财务、荣誉、信用等级)等。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
第九条 投标报价一般由总承包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费组成,也可以不要求总承包管理费单独报价,评分权重分别设置,总权重不得低于评标总分值的 50% 。报价方式依据项目特点和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确定,技术简单或者前期工作精度高的,采用报币值方式;技术复杂或者前期工作精度不高的,采用报计价系数方式。
第十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和市场行为必须作为评标赋分点,其中:
(一)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不得低于评标总分值的 10%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者计分。
(二)市场行为分不得低于评标总分值的 10%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以联合体中市场行为分较低者计分。
投标人为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分以履行合同评价成果为依据。投标人为设计单位的,以最近一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履行合同分计算市场行为分。
(三)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被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的投标人(含联合体组成单位),扣评标总分值的 1%/ 次。投标截止日前 12 个月,被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的投标人(含联合体组成单位),扣总分值的 2%/ 次。
(四)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含联合体组成单位)在开标当日前 1 年内(以作出决定之日为准)有下列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信用江西”网站和各级各行业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招标人收到关于中标候选人上述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如属实,应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围标、串标的;
3.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4. 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5.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其他系列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现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也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工程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办法。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
(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
(五)工程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 (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 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约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工程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
(六)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单位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四)配合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