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22〕1号)文件精神,我市对职工购买已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贷款额度上浮优惠,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关于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22〕1号)文件精神,我市对职工购买已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贷款额度上浮优惠,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所属的建筑项目需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的阜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并取得注明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阜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三、符合我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优惠;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