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一建证书补贴,你还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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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30日 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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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社部等3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近期,人社部等3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继续放宽 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人社部于去年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 全国各省跟进发文

四 川:


6月10日,四川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 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


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江 苏:


6月10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福 建:


5月30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 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


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河 南:


5月27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河 北:


5月26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年以上。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企业参保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登录“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使用“河北人社”APP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经系统自动审核、公示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山 东:


5月26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


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浙 江:


5月14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发放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条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时审核不通过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广 东:


5月13日,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公告,拓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申领人员范围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述人员可凭符合条件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执行,紧缺急需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可上浮30%。


根据粤人社规〔2017〕13号文件: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1000元 ,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1500元 ,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 2000元


2、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其他省市不再一一列举,具体可至当地省人社厅查询。


# 附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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