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判定要点(试行)》的通知,主要从房屋建筑的场地环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判定。 一、场地环境 当场地环境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受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以及采空区威胁的区域或地段; 2.山区行洪河道两侧地段;
今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判定要点(试行)》的通知,主要从房屋建筑的场地环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判定。
一、场地环境
当场地环境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受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以及采空区威胁的区域或地段;
2.山区行洪河道两侧地段;
3.受病险库、尾矿坝、渣土收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4.出现裂缝或变形的边坡附近;
5.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二、地基基础
当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的情形;
2.地基基础产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上部承重墙体出现10mm以上宽度裂缝,或承重墙体顶部出现10mm以上水平位移,或混凝土梁板多处(不少于3处)出现2mm以上宽度裂缝的情形;
3.基础距离边坡或坑道过近,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
4.其他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
三、主体结构
当自建房主体结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采用厚度小于180mm砖墙承重的;
2.空斗墙承重超过1层的;
3.6度、7度(0.1g)抗震设防地区采用底部框架结构且总层数超过7层(7度(0.1g))抗震设防区上部采用190mm多孔砖承重的,总层数超过6层或组砌方式、圈梁构造柱设置明显不符合要求)的,7度(0.15g)抗震设防地区采用底部框架结构且总层数超过6层(上部采用190mm多孔砖承重的,总层数超过5层或组砌方式、圈梁构造柱设置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4.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且单柱受荷面积超过10㎡的;
5.承重墙体根部严重碱蚀剥落,剥蚀厚度超过墙体厚度1/4的;
6.同层内承重墙体出现3处及以上宽度超过2mm或缝长超过1/2层高的竖向结构裂缝的;支承大梁或屋架的墙体下方出现竖向结构裂缝的;相邻承重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的;梁中有明显下宽上窄的竖向结构裂缝或竖向结构裂缝向上延伸超过2/3梁高的;梁端部有宽度大于1mm的斜向结构裂缝的;
7.悬挑构件(阳台板、雨篷、挑檐等)明显变形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出现明显松动、结构裂缝、钢筋外露锈蚀等的;
8.楼(屋)面承重梁、屋架、楼板在墙体等承重构件上的支承长度或受压面积严重偏小,或支座处存在滑动、侧翻、失稳、开裂、局部受压承载力不足等安全隐患的;
9.承重木构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严重腐朽或受虫蛀,严重开裂、变形的;
10.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表面严重剥蚀、疏松、开裂、钢筋锈蚀,多处受力钢筋外露等的;
11.采用农户自制或非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制板,或采用旧房拆卸的预制板,出现严重开裂、变形、钢筋锈蚀、钢筋外露等的;
12.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单跨超过6.0m、肉眼观察结构构件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或跨度超过9.0m且无正规设计认可的;
13.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严重锈蚀、变形裂缝的;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用房钢结构构件未进行防火处理的;
14.钢结构构件连接节点焊缝拉开或有明显缺陷、螺栓松动,节点发生严重变形或损坏的;钢结构受力构件截面尺寸严重偏小,遭遇暴雪、大风时有倒塌风险的;
15.采用泥浆、草泥砌筑墙体或干码砖石而成墙体承重的;
16.房屋出现明显局部、整体倾斜或歪扭现象的;
17.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四、消防安全
(一)当消防安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自建房与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或其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防火间距不足;
3.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或仓库设置在自建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设有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疏散宽度不足;
5.设有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自建房内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的;
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采用夹芯彩钢板搭建房屋或建筑构件,且夹芯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二)当消防安全存在以下情况三项及以上的,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1.连片区域的自建房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的;
2.自建房之间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6m的,或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3.自建房的生产经营部分与住宿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4.总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超过5000平方米)自建房未采用防火墙、楼板、防火门等进行分隔导致防火分区面积过大的;
5.设有医疗、旅馆、商店、图书馆、歌舞厅、电影院、游戏厅、网吧、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类似功能的自建房或6层及以上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的;
6.除设有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外,其他自建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足,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的;
7.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
8.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的;
9.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10.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的;
11.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防盗网等遮挡的;
12.未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3.建筑高度超过21米的住宅自建房或体积超过5000立方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4.除设有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外,其他自建房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或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5.自建房违反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1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自建房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的;
1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自建房,值班操作人员未落实双人持证上岗的;
18.电气线路私搭乱接的,或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的。
(三)其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执行。
(四)有关概念备注
1.常见的公共娱乐场所包括:电影院、录像厅、歌舞厅、音乐餐厅、游戏厅、网吧、足浴城、桑拿浴室、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酒店等;
2.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
3.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图书馆、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和集体宿舍、宗教场所等;
4.常见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烟花爆竹、汽油、环保油、氨气(液氨)、酒精、高度白酒、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五、使用安全
当使用安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擅自加层(含增设夹层)、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承重墙上增设洞口、较大幅度扩大洞口尺寸、开挖地下空间等的;
2.擅自增设隔墙、大量堆载等原因导致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
3.擅自在屋面增设轻钢结构、玻璃屋等,新加结构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存在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
4.擅自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场所(如餐饮、宴会厅、培训教室、KTV、足浴、旅馆、超市等)的;
5.擅自改变用途后,楼面、屋面使用荷载严重增大,危及房屋安全的;
6.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场所未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栏杆安装不牢固、高度不够、刚度不足等可能引起群死群伤的;
7.长期无人使用且年久失修可能垮塌的;
8.可能引起房屋坍塌或影响消防安全的其他擅自改造情形。
六、其他
本要点仅作为自建房日常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时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房屋安全性鉴定评级的最终标准或危险性等级的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