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各地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水利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0〕962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治理思路
1.3 基本原则
1.4 治理目标
1.5 治理任务
1.6 主要相关规范
1.6.1 河道整治
1.6.2 灌排渠改造
1.6.3 山塘除险加固
1.6.4 水陂、渠系涵闸改造
1.6.5 小型泵站新建及改造
2 农村河道整治工程
本次农村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指流域面积50km2以下的农村河道整治,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治理措施组合,治理措施可包含但不限于水系连通、河道清违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质提升等。
2.1 总体要求
治理后的农村河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河道功能。农村水系格局完整,排泄通畅,满足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等基本功能。
(2)河流河势。河势稳定,河流纵向、横向连通性良好,常年有水的河流水体自然流动,季节性河流恢复河道空间和河流基本形态。
(3)岸线岸坡。河道岸线自然蜿蜒,生态岸线率达到一定比例,岸坡稳定、整洁。
2.2 防洪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结合河道洪涝灾害特点和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统筹考虑本河道整治对下游的防洪影响,与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因地制宜确定防洪标准。同一条河道可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对象分区分段确定防洪标准。乡镇人口密集区的防洪标准宜取10~20年一遇;村庄人口集中区的防洪标准宜取5~10年一遇;保护农田区的河段治理宜以岸坡防冲、疏通和稳定河槽为主要目的,允许洪水在农作物耐受时间内淹浸农田,因地制宜,按照5年一遇以下防洪标准或不设防考虑。各防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做适当调整。
2.3 水系连通
针对存在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等问题的河道水系,采取河道开挖、涵管沟通、小型引排水配套设施建设等措施,逐步恢复河道、水塘、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
2.3.1 河道开挖
(1)对有条件挖成明渠的断头河道,应优先开挖成明渠;
(2)开挖后的河道应符合水利规划,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
(3)开挖河道应采用生态护岸,除局部险工段外,禁止使用硬质护岸。
2.3.2 涵管沟通
(1)对无条件挖成明渠的断头河道,可采用埋设涵管方式连接断头河道;
(2)埋设的涵管尺寸应能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
(2)埋设涵管尺寸不宜过小,应能满足后期维护要求。
2.3.3 小型引排水配套设施
(1)对没有条件直接连通的断头河,可采取新建引排水设备,连通河道水系;
(2)新建的小型引排水设备应尽量采用绿色节能设备,高效运行;
(3)新建的小型引排水设备应尽量采用简便、易维护的设备,减少后期运维投资。
2.4 河道清违清障、清淤
2.4.1 河道清违清障
(1)河道清违、清障的实施主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建物、障碍物依法进行清理。对于人为设置的河障,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实施,但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河障,应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理有节地进行处理。
(2)清障工作应落实水生态文明的理念,不随意砍伐滩地及河岸的树木及其他植物群落,注重保持河道原有的亲水性、景观性、生态性;对体现景观、生态功能的标志性树木应标记并给予保护。
(3)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物、河障应依法实施清理。违建物一般都应清除,个别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或历史的特定建筑物,当不会对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予保留。
(4)对河岸边界控制较强的以及有利于保护河道险段的天然河障不能随意切除,避免对河势稳定和局部河床演变产生重大影响。
(5)人为侵占河道、缩窄过水断面、严重影响行洪的河障应依法清除,并根据上下游稳定的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进行拓宽。
2.4.2 河道清淤
(1)对存在明显淤积的河道,根据河道输水和防洪排涝要求,结合灌溉、水质改善、生态保护的要求,确定疏浚范围和规模,做到成片推进。
(2)河道清淤应考虑区分主河槽及滩地,尽量避免全断面清淤,对于河道天然形成的浅滩、沙洲等,在满足行洪断面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保留,河道清淤不宜改变现状河道天然河势。
(3)应根据清淤河段的重要性和上下游治理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清淤范围、措施、治理标准和设计治导线。
(4)清淤前应分析河道清淤疏浚对河道建筑物的影响,清淤时应保证现有建筑物的稳定安全。
(5)河道清淤工程应根据不同地区河道特点,统筹考虑河道宽度、河水深度、淤泥深度等因素后选择合适的清淤方案,对于珠三角河网地区河道可采用长臂挖掘机或者吸泥船进行清淤,对于山区河道可采用长臂挖掘机或普通挖掘机下河清淤。
(6)清淤工程弃土处理方式的选取既要根据工程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又要作经济合理性比较。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和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弃渣场地,并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方式,同时结合地勘资料和工程实际,考虑就地利用清挖料,适当对堤岸进行生态加固、培厚。
(7)河道清淤应结合黑臭水体治理、水污染治理及河长制要求,规范污染淤积物的处置,污染严重河道的清淤料不得随意堆放、处置。
(8)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河道设计清淤方案应科学合理,论证充分,清淤料应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2.5 岸坡整治
(1)根据河流和地形的自然特点以及生态的要求,合理确定河道岸线的走向,尽量维护河流的自然形态,避免裁弯取直、侵占河道。
(2)因地制宜选择岸坡形式。可根据整治河道所在区域划分为生活区护岸与生产区护岸,并提出适宜的护岸形式。护岸形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在保证河岸具有一定抗冲刷能力的前提下,尽量考虑保留原有岸坡或采用生态型护坡。
(3)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河段的堤岸,可采取硬质护岸措施;对水土流失严重、有预留用地的堤岸,采取生态护岸措施;对人口聚居区域,应考虑护岸工程的亲水和便民。
(4)护岸断面型式应与水景观要求相协调,护岸材料应尽量采用当地的生态材料。
2.5.1 坡式护岸
岸坡及坡脚一定范围内覆盖抗冲材料,抵抗河道水流的冲刷。包括护脚、护坡、封顶三部分。这种护岸形式对河床边界条件改变和对近岸水流条件的影响均较小,是一种较常采用的形式。
护脚工程及其建筑材料要求能抵御水流的冲刷及推移质的磨损,具有较好的整体性并能适应河床的变形,较好的水下防腐朽性能,便于水下施工并易于补充修复。经常采用的形式有抛石护脚、抛枕护脚、抛石笼护脚、沉排护脚等。
常见的坡式护岸工程结构形式有砌石护坡、现浇混凝土护坡、预制混凝土板护坡和模袋混凝土护坡、植草皮、植防浪林护坡等。
2.5.2 墙式护岸
墙式护岸是指顺堤岸修筑竖直陡坡式挡墙,在河道狭窄、堤外无滩且容易受水冲刷,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重要河段,常采用墙式护岸。
传统墙式防护分为重力式挡土墙、扶壁式挡土墙、悬臂式挡土墙等形式。墙式护岸一般临水侧采用直立式。生态型墙式护岸主要有植草砖砌块跟铅丝石笼等。
2.5.3 其他护岸
(1)桩式护岸
桩式护岸主要利用建筑材料形成垂直岸墙,这种形式多用于城镇河流或人口密集区域或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重要堤段或河段。主要作用为维护陡岸的稳定、保护坡脚不受强烈水流的淘刷、促淤保堤。
桩式护岸的材料可采用木桩、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大孔径钢筋混凝土桩等。
木桩或仿木桩生态护岸主要在水位波动区采用木桩或仿木桩亲水台阶,以下散状从植亲水植物,以上间植灌木、乔木。此类河岸亲水性和景观性较好,经济性较高,建议在流速不大的河段使用。
钢桩、钢筋混凝土桩等主要应用于河道两岸房屋密集、征地拆迁难度大的城镇段,受建筑物的限制采取的护岸措施。由于钢桩、钢筋混凝土桩的造价相对较高,造成投资较大,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后使用,建议慎重使用。
(2)坝式护岸
坝式护岸是指修建丁坝、顺坝等,将水流挑离堤岸,以防止水流、波浪对堤岸边地形的冲刷,这种型式多用于游荡型河流的护岸,或者大江大河的护岸。
坝式防护分为丁坝、顺坝、丁顺坝、潜坝四种形式,坝体结构基本相同。
由于农村水系河道相对较窄,因此不建议修建坝式护岸等控导工程。
(3)植物护岸
有条件的河岸可设置防浪林台、防浪林带、草皮护坡等。
2.6 堤防加固
2.6.1 基本原则
(1)充分利用老堤,尽量按原有堤防堤线走向,在老堤上加高培厚,堤线力求平顺、平缓连接,避免出现折线、急弯和突变堤段;
(2)保持原河道中心线基本不做大的变动,维持原河势,使水流顺畅;
(3)堤路结合,尽量留有河滩地,绿化美化河岸环境,尽量维持生态;
(4)合理利用两侧的高地和山地,选择合适堤段形成封闭圩垸,减少支流堤防的投资;
(5)堤防型式应与周边整体景观及道路设施等相协调;
(6)堤防加固材料应尽量选用当地的生态材料。
(7)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中整治堤防等级不超过4级(含4级)。
2.6.2直立式堤防
受地形条件或已有建筑物限制、拆迁量大的河段的堤防,可采用直立式。直立式挡墙高度不宜超过2.5m,并可通过垂直绿化、选用透水透气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
直立式堤防多采用混凝土、浆砌石、干砌石(高度较小)等结构,混凝土、浆砌石护岸墙整体性好,强度高,抗冲流速大,但无法生长植被,也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因此不宜大规模、大范围使用。护岸高度较小的位置可适当采用干砌石,有利于河岸水体交换,生态性较好。
2.6.3 斜坡式堤防
在用地空间较大,对生态性要求较高的河段可采用斜坡式堤防,斜坡式堤防断面结构简单,在满足泄洪要求的基础上由于坡度较缓,有利于两栖动物的生存繁衍,有利保护河道的生态多样性,同时也为居民在有限的生活空间中创造了尽可能多的水趣,满足了人们的亲水需求。
按坡度的不同,斜坡式堤防可分为缓坡式、陡坡式断面。陡坡式堤岸应在河道岸坡土质较好时采用,护坡亦应尽量选取干砌石、浆砌石、生态格网等强度和稳定性较好的材料,确保岸坡稳定安全。缓坡式堤岸可采用植物护坡、连锁块护坡、雷诺护垫、生态袋护坡等生态性较好的材料,确保岸坡生态。
2.6.4 复合式堤防
在河道断面空间不足,但又对安全及生态均有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可选择复合式堤防。
河道上下部采用不同的断面坡度,下部注重防洪,上部满足生态及景观要求,在变坡处设置道路。可根据不同的地形、地势,考虑上下部不同坡度,加强河道的景观效果。
2.7 水质提升
水源有效保护、污染有效治理、河湖水体清洁,无污染危害,无明显漂浮物,无超标污水入河(湖),水质达到功能要求。
(1)可结合美丽乡村、特色小镇、万里碧道、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工程同步进行;
(2)精确查找污水量大的排污口,控制和降解外源性污染物;
(3)构建污水导流装置,对污水量大的排污口,导流至两侧,在两侧建立生态型污水强化处理装置;
(4)加强对水质有明显改善作用的水生植物的种植,在发挥其净水功能的同时,对河道进行绿化景观构建;
(5)河道清淤,清除黑臭淤泥;
(6)推进生态浮岛建设,强化河道生态自净功能的恢复重建,构建沉水植物体系和多菌种群落,重建河道长期稳定的生态系统,逐步把死河变成活河;
(7)因地制宜确定水质提升具体措施,使农村河道水质达到不黑不臭,水质清澈,基本满足景观用水需求。
3 灌排渠道改造
3.1 总体要求
(1)应以渠道节水防渗改造为重点,提高渠道衬砌率和渠系水利用系数。
(2)根据各灌排渠道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续建、新建、扩建等。
(3)结合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建设要求,新建亲水、戏水台阶等。
(4)主干灌排渠道改造材料应尽量选用生态材料。
3.2 灌排渠加固改造
3.2.1渠道定型设计
灌排渠道横断面形式应根据工程现状,综合考虑施工、占地、造价等因素确定。土渠(沟)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形断面。
现状灌排渠道横断面尺寸满足过流要求的,可基本按现状断面尺寸控制。渠道衬砌高度等于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水深加上超高值,同时要符合生态要求。
3.2.2 防渗衬砌方案
防渗衬砌方案应体现生态理念,因地制宜,尽量减少砌护。
(1)渠坡稳定、透水性弱微的土渠,可仅进行修整、清淤,不衬砌。
(2)渠坡易坍塌、透水性弱的土渠,可仅采取增加渠坡稳定性的措施,如用干砌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砌护。
(3)穿越村庄、人口较为密集的渠段,可采用直立现浇混凝土衬砌。也可因地制宜选用砌石、预制混凝土等防渗衬砌型式。
(4)硬质衬砌顶高程取加大流量对应的水位,此水位以上采用生态护坡。
3.2.3量水设施
量水设施应综合考虑渠道流量、比降、含沙量等不同情况,合理选用一体化自动计量仪、三角形量水堰、梯形量水堰、量水喷嘴、水跃量水槽或无喉道量水槽等多种形式的量水设施。
3.3 生态断面改造
(1)加强生态材料和生态处理方式的应用。
(2)应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材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条件允许的在灌渠周边进行适当绿化,提高灌排渠美观度。
4 山塘除险加固工程
4.1 总体要求
明确需除险加固山塘的位置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拟采取的除险加固措施。除险加固措施可包含但不限于坝坡、坝体除险加固、溢洪道除险加固、输水涵管除险加固、库区清淤等。
(1)山塘除险加固应以满足安全及功能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复核山塘规模及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的功能。
(2)山塘的工程等别为Ⅴ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
(3)山塘除险加固应开展必要的调查、勘察、测量等工作,通过技术比选确定挡水、泄洪、输水建筑物设计方案,并对水位观测、交通、环境绿化等设施进行设计,明确管理范围。
(4)不得抬高山塘原有溢洪道堰顶高程改变工程规模。
(5)坝顶高程原则上不得抬高。
(6)防渗体宜外部布置为主,尽可能减少隐蔽布置。
(7)输水建筑物应满足应急放空需要,能够快速降低水位。
(8)若整体挖除原坝体,应优先选择重建重力坝。
(9)山塘综合整治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相关程序可参照SL223执行并适当简化。
(10)若除险加固后山塘总库容超过10万m3,则应上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纳入小(二)型水库统一管理。
4.2 山塘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山塘是指正常蓄水位高于背水坡坡脚地面高程且具有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总容积1~10万m3(不含10万m3)的蓄水工程。山塘常见的坝型有黏土心墙坝、均质土坝、混凝土坝、堆石坝、砌石坝等类型。
4.3 洪水标准
(1)山塘除险加固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结合山塘的坝型、坝高、上下游水头差和失事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程度综合考虑选取。
(2)若山塘下游连接河道,上下游水头差应是山塘正常水位(也可取堰顶高程)与下游河道水位之差值。若下游无水,则应为山塘正常水位(也可取堰顶高程)与下游坝脚高程之差值。
(3)山塘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村庄等上游500m以内时,洪水标准应不低于下游城市、县城、建制镇、村庄等的防洪标准。
4.4 坝顶
(1)土石坝、堆石坝坝顶高程应满足《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189)的要求。
(2)混凝土坝、砌石坝(除全坝顶溢流外)坝顶高程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
(3)土石坝坝顶宽度应不小于3m。设计坝顶宽度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若坝顶有交通要求,作为公路,应按公路等级的相应标准执行,不宜小于4.5m;作为通村道路或机耕路,应根据当地农耕车辆通行需求确定,不宜小于4m;
②应满足施工和运行检修时设备通行的要求;
③对于心墙坝或斜墙坝,坝顶宽度应能满足心墙、斜墙及反滤过渡层的布置要求。
(4)土石坝坝顶构造的常规要求按SL189执行。
(5)山塘的坝顶防浪墙原则上不作为挡水结构,仅仅作为安全防护设施。若作为挡水结构,其应坚固闭合,厚度应取0.3m以上,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并且与防渗体相连接。
(6)若坝顶不设防浪墙,宜采用栏杆或防护网作为安全防护。
4.5 坝坡
(1)土石坝坝坡应根据筑坝材料特性和相应规范的安全系数要求进行设计。
(2)若坝高大于12m,可分级采用不同坡度,对于黏性土料占比相对较大的土坝,坝坡宜上陡下缓。
(3)上下游坝坡可根据坝面排水、通行、增加护坡和坝基稳定等不同需要确定是否设置马道。若坝高≥12m,宜增设马道。
4.6 防渗体
(1)除险加固方案应先分析渗漏原因,并根据地基特征、防渗方式、施工条件等要素确定防渗体结构。
(2)山塘现有坝体形式为均质坝、类均质坝或者坝高10m以上的土石坝,建议设置防渗斜墙。
(3)防渗斜墙应上薄下厚,其厚度(垂直于墙面方向)顶部不小于1.0m,底部不小于坝前正常水头1/4~1/6且不小于2.0m,与两岸山坡接触部分厚度应加宽一倍。
(4)采用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在土工膜的上面铺设保护层,并在下面设置过渡层。保护层分面层和垫层,能保护土工膜不受紫外线辐射;过渡层应使土工膜受力均匀,免受局部集中应力的破坏。防渗土工膜必须与坝基、岸坡或其他建筑物形成封闭的防渗系统,其结构尺寸应能满足渗透坡降和变形的要求,并做好周边缝的处理。
(5)防渗心墙的顶宽不宜小于1.0m,底宽应不小于坝前正常水头的1/4~1/6且应不小于顶宽。
(6)山塘坝体类型为砌石坝、采用混凝土防渗体结构的,其防渗体设计、结构稳定及应力设计可参照SL25中相应的要求执行。
4.7 护坡与排水
(1)土石坝的坝坡坡面应进行保护,护坡型式可根据坝体结构型式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上游坝坡应有效地防止波浪冲击、侵蚀破坏和穴居动物破坏,建议采用现浇混凝土护坡。护坡的范围应延伸至死水位以下。
(3)下游护坡宜采用碎石、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等护坡,保证坝坡不会受到降雨径流的影响。若有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要求,宜选择草皮护坡。
(4)采用碎石护坡时,护坡结构不小于两层,表层可由碎石、卵石或砾石组成,防止侵蚀;下层为反滤层或垫层,可由砂砾混合物或粗砂组成。
(5)下游坝坡应设置踏步台阶,位置根据山塘巡查管理要求确定或布置在坝体中间。上游坝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置踏步台阶。
(6)下游坝基部位应设置排水良好和满足反滤要求的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结构。
(7)棱体排水的顶部宽度不宜小于0.8m,顶高程应高出下游最高水位或地面(下游无水时)至少0.5m,并设置反滤层与坝体分开。
(8)贴坡排水的厚度(含反滤层)不应小于0.5m,高度应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
(9)下游排水体底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低于坝体浸润线出逸点,断面尺寸不宜小于0.25m×0.25m。
4.8 坝基处理
(1)若山塘存在基础渗漏或绕坝渗漏的情况,应在工程实施整治前,参照GB50287和DL/T 5414进行地质勘探工作。同时应复核渗漏的分布位置、范围和特征,并对坝基渗漏、渗透稳定及工程地质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2)山塘综合整治涉及到坝体基础处理的,应对坝基面进行清理。地基应满足坝体稳定需要,并保证上部重新填筑材料的沉降量不超过可压缩层厚度的5%。
(3)砂砾石地基、岩石地基、软土地基等各类地基的处理要求应按SL189执行。
(4)若地基存在透水层时,应采用帷幕灌浆等方法进行防渗处理。确定灌浆处理的技术参数前,应进行灌浆材料性能检测和现场灌浆试验,同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具体参照SL62的规定执行。
4.9 坝体与岸坡及其他建筑物的连接
(1)应挖除坝肩的风化体和破碎带,直至相对不透水层。若开挖范围较大,采用挖除方法不经济时,应进行专门设计,采用合理的防渗措施,确保截断绕坝渗漏通道。
(2)实施坝体防渗体加固处理的,防渗体须嵌入坝肩的弱风化层。嵌入厚度不宜小于0.5m。
(3)若溢洪道与坝肩相连,连接部位应设置混凝土截水墙并做灌浆防渗处理。
(4)坝体与岸坡及其他建筑物连接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SL189执行。
4.10 泄洪建筑物
(1)若原有溢洪道泄洪能力不足,应首先选择拓宽溢洪道。
(2)不同堰型溢洪道结构的水力计算可参照SL253。
(3)溢洪道进水段与泄流段山体边坡应保证稳定。
(4)溢洪道靠坝一侧边墙应采用混凝土结构,与坝体防渗体及背水侧连接部位应设置防渗结构。边墙高度应高于泄流水面线0.5m以上,且不低于相应部位坝体。
(5)溢洪道底板宜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小于20cm,浆砌块石衬砌厚度不小于0.3m。
4.11 输水建筑物
(1)土石坝原有破旧坝下涵管原则上应废除。
(2)废除原有坝下涵管后,可重新设置坝下输水管道,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管道应采用钢管、整体钢筋混凝土管或强度高、耐久性好的新型材料管。管道宜建在岩基上,管身宜直线水平布置。
②如防渗体为黏土心墙,应在涵管部位扩大心墙断面,并设置截水环,截水环周边横向厚度为管径的三倍且半径不宜小于1m,截水环的厚度宜大于0.5m。
③坝下输水管安装完成后,应通过压缩空气施加压力法,测试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特别是管道接缝处。测试压力应设置为输水管最大工作压力的150%,测试时间应为1~2个小时以上。
4.12 其他除险加固要求
(1)对于土石坝坝体填筑材料,应保证黏性土料的压实度不小于95%。各层土层都必须均匀地压实,压实后的土层厚度应控制在0.20m~0.30m之间。若无法使用机械压实,土层压实后的厚度宜控制在0.20m以内。其他要求和填筑标准参照按SL189执行。
(2)新填筑的坝体材料与相邻土层间如不满足层间关系时,应设置反滤层和过渡层,特别是土质防渗体(心墙、斜墙、铺盖等)与坝壳或坝基透水层之间应满足反滤要求,在各接合部位设置反滤层,并视实际情况设置过渡层。反滤层和过渡层结构的设计要求按SL189执行。
(3)山塘除险加固过程中,应设置水位观测设施和渗流水深观测设施。同时应设置防汛抢险道路,道路应能直达坝顶或下游坝脚,且路面宜硬化,宽度不小于3m。
(4)需要进行清淤的山塘,应保证坝体防渗系统的完整性,应根据蓄水区淤积情况和取样试验分析结果确定污泥分布形态,划分清淤范围,并根据淤泥垂直分布情况确定清淤深度。上游坝趾5m范围内,除结合防渗斜墙施工外,不宜进行清淤施工。对于存在透水性的蓄水区,清淤深度不宜过大。
(5)白蚁危害地区应结合除险加固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4.13 工程管理
(1)山塘所有权人或山塘受益人对山塘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是山塘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及综合整治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山塘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公布所管辖山塘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并与山塘所有权人签订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书。
(2)山塘所有权人、受益人或使用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并提交山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山塘注册登记表。
(3)山塘管理范围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山塘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控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在山塘管理范围内不得增设与山塘安全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得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山塘安全的活动。
(4)山塘所有权人负责山塘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巡查管护人员和巡查管护经费。山塘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等工作,完善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5)山塘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限期组织对认定或评估的危险山塘、病害山塘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报废处理。病害山塘也可以降低正常水位或增加泄洪能力运行。未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报废处理的危险山塘,必须放空,不得继续蓄水。
5 湖塘、风水塘等水景观、水环境改造工程
5.1 总体要求
明确需要进行改造的湖塘、风水塘位置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拟采取的改造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清淤、护岸改造、水景观营造等。
(1)确定清淤深度、范围,计算清淤工程量,说明拟采用的清淤技术、施工设备以及污泥处置方式。
(2)根据池塘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塘岸结构及水景观措施,以利于生产活动及提升滨水景观为重点,边坡绿化选择不同耐淹植物种类,以养护成本低,固坡能力强的水生乡土植物为主。
5.2 湖塘、风水塘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湖塘、风水塘是指毗邻村庄修建的、非养殖用途的小微型蓄水工程。
5.3 塘岸
(1)塘岸顶高程应不低于湖塘、风水塘最高蓄水位0.5m。
(2)村庄应使用自然生态塘岸。生态塘岸有利于水体的自我生态修复,并起到有效的固坡作用,防止水土流失。
5.4 水体环境
(1)边坡绿化选择不同耐淹植物种类,以养护成本低,固坡能力强的水生乡土植物为主。
(2)适当布置浮水、沉水、浮叶植物的种植床,槽或生物浮岛等,避免植物自由扩散。
(3)种植特色水生植被,如:石竹、水菖蒲、芦苇、荷花等,营造具有四季变化的水塘景观;近处水面可栽植菖蒲、鸢尾等观花植物,创造优美景色。
(4)水塘边坡可撒播统一品种的草籽,形成整洁的空间界限,适当间植多年生花卉或者开花小灌木作为点缀,丰富色彩。
(5)有效控制水体富营养化,水质应基本满足景观用水需求。
6 河道内水陂、渠系涵闸改造
6.1 总体要求
(1)对于灌溉用水陂,不宜降低其陂顶高程,以免影响灌溉引流,改造措施主要为满足水陂的安全;
(2)对于景观用水陂,在满足河道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或抬高水陂顶高程,改造措施主要为满足水陂的景观效果。
(3)新建水陂应考虑水陂上游河道的防洪要求,不宜降低上游河道现有防洪标准。
(4)渠系涵闸改造应结合灌溉需求进行,不宜改变现有灌溉格局。
(5)水陂、渠系涵闸改造应尽量选用当地的生态材料
6.2 水陂改造方案
对于需改造的水陂,应对改造后的建筑物型式进行研究,既保证防洪要求,又避免千篇一律,增加其景观功能。例如:
①由于传统的混凝土或埋石混凝土较为不美观。可在混凝土表面贴砌卵石,增加建筑物的观赏性,提高人文气息。
②可根据需要在陂体上修建过河汀步,与两岸的步级连通,既能方便两岸村民出行,又能避免建筑物的简单划一,与人的亲水活动相结合。
6.3 涵闸改造方案
(1)涵闸改造在满足水利基本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应该结合水景观要求进行设计,且应考虑与区域景观的协调统一,建筑物外观可因地制宜,反映地方建筑特色;
(2)涵闸改造应结合水利信息化建设进行。
7 小型泵站新建及改造工程
7.1 总体要求
(1)新建及改造小型泵站应按功能区分,对于灌溉提水泵站,应按灌溉面积合理确定泵站规模及工程等级;对于排涝泵站,应按《治涝标准》(SL723-2016)中的要求选用对应农田、乡镇和村庄的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涝水排除时间和涝水排除程度等指标。
(2)因地制宜选用集中或分散建站、一级或多级排水的方式;排水泵站出水口不宜选在迎流顶冲、崩岸、河床不稳定或淤积严重的河段。
(3)泵站新建及改造工程宜尽量采用当地的生态材料,应与周边景观及建筑相协调,建筑物外观可因地制宜,反映地方建筑特色。
(4)鼓励对小型泵站进行节能改造,不断降低其能耗水平。
7.2 泵站形式
(1)小型灌溉泵站形式可采用提水离心泵站、水轮泵站或深井潜水泵站。
(2)小型排涝泵站形式可采用传统排涝泵站、闸泵一体化泵站或一体化预制泵站。
8 水文化提升
8.1 总体要求
(1)突出当地人文风貌、地方文化特色,可以与当地特色文化旅游等项目相结合。
(2)景观提升工程措施应尽量采用生态材料,不宜进行过多的人为硬质景观营造。
(3)应与整体环境相和谐,在不影响安全性和实用性的前提下可具有一定创意,与周边自然环境融合。
8.2 人文展现
(1)对现有水利工程建筑的时代背景、人文历史以及地方民风民俗的挖掘与整理,增加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丰富现有水利工程的文化环境和艺术美感。
(2)通过河道景观节点的保护、修复或重建河道两岸各类文物、遗址、建筑、古桥、古树名木等,拾起“历史文化碎片”。
(3)增设观光平台,增加沿河亲水性;岸坡绿化可选用具有观赏性的植物,搭配多种花卉种植,为河岸增添景观色彩。
8.3 水文化科普
打造科普基地,加强宣传和引导,使之成为传播水文化的重要平台。
(1)通过设置户外科普课堂,讲解水利水文化知识。
(2)增设特色科普标识辅助民众了解、认识有关水利工程的基本知识。
(3)通过亲子课堂、自然体验等活动,使人民群众亲近河道,认识河道。
9 工程管护体制机制
9.1 总体要求
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因地制宜,创新管护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管护责任落实,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
9.2 建立长效管护体制机制
(1)明晰各项水利工程权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权属。
(2)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尽可能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采取协会、合作社、服务组织等多方位组建方式,健全组织构架、完善管理制度,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为产权承接、建后管护的主体。
(3)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或受益者承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创新管护模式,全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协会、组织等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管护业务。
(5)依托“河长制”,开展区内农村河道、山塘等管理维护工作,后续资金落实、管理手段可统一纳入河长制管理。
9.3 日常管护要求
(1)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完善工程管护制度建设,明确工程管护范围,落实工程管护资金来源,合理安排管护人员,并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
(2)落实河湖清违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做到河湖畅通、堤岸整洁、水面清洁;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巡查责任到位、人员到位、信息记录到位。
(3)划定管理范围,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设立界桩及管理、保护标示牌。
(4)加强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水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水体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倡导联动治水、全民参与。
10 优秀案例
10.1 广州增城派潭河流域治理工程
派潭河地处增城市北部派潭镇,是东江二级支流,增江一级支流,急雨面积357km2,上游以山地为主,两岸山谷众多,河道弯曲狭窄,中下游地势稍为平坦, 两岸是较为宽阔的农田。
本治理工程以”蓄、疏、防”相结合,着力保障水安全;坚持保护与治理相结合,着力优化水生态;坚持水务建设和产业发展相结合,着力发挥水效益;坚持建管并重,着力构建水管体制。
在建设上,坚持“蓄、疏、防”相结合的治理思路,根据流域内不同河段的防洪减灾需要,把上游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突出“蓄”的理念。对大封门、七星墩、白水寨、石马龙、牛牯嶂和大汾河等6座小型水库进行加固达标,提高上游蓄洪削峰的能力。中游划分为河道整治区,突出“疏”的理念。顺应河势,对12.74公里不满足过流条件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及简约生态整治。下游划分为防洪安全区,突出“防”的理念。对河道沿岸堤围进行加固达标,改造排涝泵站5座,加固水闸5座,建设排洪渠约15公里。
10.2 梅州市梅江区白宫河(白宫段)治理工程
梅江区白宫河(白宫段)治理工程列入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2013-2015年)实施项目,工程位于梅江区西阳镇境内。工程治理河长8.26km,工程概算总投资为2563.01万元,工程于2014年3月开工。工程主要任务是提高白宫河防洪排涝能力,保障西阳白宫圩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安全,兼顾河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梅州白宫河改造传统的混凝土水陂,增设汀步,与人的亲水活动相结合。
10.3 贵阳南明河治理工程
贵阳南明河治理工程景观与文化设计遵循生态走廊、景观走廊、文化旅游走廊、健身走廊、商业走廊的五条走廊设计原则,共分为星河湾畔、锦绣韵河、密境游廊、多彩黔城、观风望水五个景观主题段。绿化本着四季有花、四季有景的原则设计,分别嵌入50个重要景观节点,每个景点都体现南明河流域的文化及特色,突出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市的核心思想与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