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概要
jcfye
jcfye Lv.3
2005年02月16日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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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人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对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防洪、输水功能的行为实施严格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供水、发电、养殖、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作用。 1、温州河道基本情况 全市河道共1104条,5652.34公里。其中省级河道5条:瓯江、飞云江、鳌江、楠溪江、横阳之江;市级河道36条:温瑞塘河主河道、瑞平塘河主河道、小南门河、勤奋河、南塘河、花柳塘河、洪殿河、九山外河、吕浦河、水心河等;县级及其他河道1063条。 2、河道的概念 人们对河道通常有几种理解:最狭义的理解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包括水流和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如堤防、河岸、主河槽、河滩、沙洲、两堤外的护堤地。水法规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因为经过人工的整治和改造,河流已不完全是天然物了,堤防、护岸及河道内的各类工程,已经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河道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水法》、《防洪法》; 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水法办法》; 规章:《浙江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河道的管理范围 《防洪法》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道、湖泊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是实施河道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5、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必须依法实施监管。 (1)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2)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生态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护岸等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加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施工前对工程设施建设位置和界限的核查,施工中的跟踪检查,完工后的竣工验收。 6、河道的保护 (1)河道保护的含义:河道保护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2)河道保护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水法规的规定,河道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涉河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活动都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护岸安全,妨碍行洪和输水。具体有以下五各方面。 一是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是禁止缩小防洪规划确定的河宽和行洪空间。 二是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护岸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如倾倒垃圾、渣土,毁坏水工程,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等,种植阻水林木,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 三是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确需围垦河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是禁止擅自填堵城市原有的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确需填堵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是禁止擅自砍伐护堤护岸的林木。 7、防汛指挥部河道清障权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8、河道行政处罚(处理) 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0000元。 在河道管理中,可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处理)具体条款见水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 9、河道管理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抓好基础工作:做好规划,图上管理范围及坐标明确;现场定界立桩,有利管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2)坚持巡查制度:把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案件发生,减轻办案压力。 (3)恢复原状和清障必须彻底:特别是水下部分,否则难以达到行洪畅通的效果。

河道管理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人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对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防洪、输水功能的行为实施严格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供水、发电、养殖、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作用。 1、温州河道基本情况 全市河道共1104条,5652.34公里。其中省级河道5条:瓯江、飞云江、鳌江、楠溪江、横阳之江;市级河道36条:温瑞塘河主河道、瑞平塘河主河道、小南门河、勤奋河、南塘河、花柳塘河、洪殿河、九山外河、吕浦河、水心河等;县级及其他河道1063条。 2、河道的概念 人们对河道通常有几种理解:最狭义的理解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包括水流和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如堤防、河岸、主河槽、河滩、沙洲、两堤外的护堤地。水法规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因为经过人工的整治和改造,河流已不完全是天然物了,堤防、护岸及河道内的各类工程,已经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河道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水法》、《防洪法》; 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水法办法》; 规章:《浙江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河道的管理范围 《防洪法》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道、湖泊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是实施河道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5、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必须依法实施监管。 (1)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2)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生态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护岸等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加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施工前对工程设施建设位置和界限的核查,施工中的跟踪检查,完工后的竣工验收。 6、河道的保护 (1)河道保护的含义:河道保护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2)河道保护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水法规的规定,河道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涉河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活动都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护岸安全,妨碍行洪和输水。具体有以下五各方面。 一是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是禁止缩小防洪规划确定的河宽和行洪空间。 二是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护岸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如倾倒垃圾、渣土,毁坏水工程,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等,种植阻水林木,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 三是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流。确需围垦河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是禁止擅自填堵城市原有的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确需填堵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是禁止擅自砍伐护堤护岸的林木。 7、防汛指挥部河道清障权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8、河道行政处罚(处理) 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0000元。 在河道管理中,可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处理)具体条款见水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 9、河道管理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抓好基础工作:做好规划,图上管理范围及坐标明确;现场定界立桩,有利管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2)坚持巡查制度:把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案件发生,减轻办案压力。 (3)恢复原状和清障必须彻底:特别是水下部分,否则难以达到行洪畅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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