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hanghost
hanghost Lv.12
2005年02月16日 17:15:48
只看楼主

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   (一) 7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二) 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  

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  

(一) 7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二) 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  

以上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以及建设市场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或能实现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全体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免费打赏
yanyan20332033
2005年12月24日 19:00:04
2楼



关于造价工程师地位的思考

一、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是继承了我国传统工程概预算制度、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咨询专业人士制度的范例
任何一种专业人士制度的产生或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正如注册会计师是为了所谓"公众企业"向公众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一样,造价工程师的出现正是为了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供正确、真实的工程量及其预期市场价格而产生的。也恰恰与注册会计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坚持审计的主营业务基础上向着税务代理、破产清算、专业鉴证、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拓展一样,造价工程师也向着工程管理的其他领域,如合同管理、索赔、招标投标等进军。

市场经济中,交易活动频繁,每当出现交易双方其中一方对于交易内容的有关信息相对掌握较少时,都可能出现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不公平后果,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出现,就必须借助"专业人士"来帮助信息相对较弱方,即所谓的"信息救济",这种"信息救济"能帮助整个社会实现 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上述活动中,专业人士扮演主要角色,即专业不仅需要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雇佣者(信息相对缺乏方)提供帮助,而且这种帮助(咨询行为)还应该是代表社会正义的,即是真实、正确的。

造价工程师正是具备上述特点?quot;专业人士"。在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式中,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主体主要有三方,即业主方、工程咨询方(包括设计)和承包商方(包括供应商),他们在相关的建筑法规的约束下,构成了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即形成俗称的三角建设方式(见下图)。在这种关系中,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质量、工期往往不是内行,需借助工程咨询方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对项目全面策划与管理,使承包商按照业主的意图,实现项目三大目标(造价、质量、工期)。

一般而言,无论在英国或在北美,工程咨询方包括建筑师(Architect)/工程师(Engineer)即A/E,和造价工程师(CE:Cost Engineer)或工料测量师(QS:Quantity Surveyor),其中北美实行造价工程师制,强调工程师背景,而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则称工料测量师,强调其独立的执业资格。

1、国外测量师制度的渊源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前,建筑师就是总营造师,负责项目设计、购买材料、计算工程量、雇佣工匠,并组织管理项目施工,后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一部分建筑师联合起来进行设计,在技术咨询领域内发展,另一部分建筑师则负责项目施工或监督项目施工,从而形成了设计和施工的分离。设计和施工的分离导致了业主对工程监督的需求,也导致了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需求。从而建筑师开始提供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y),到十八世纪末,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普遍作法是:从项目前期工作到最后的工程决算由建筑师一人负责。建筑师根据他对承包商所要求承担的工程量,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单价结算付给承包商工程款。

由于当时没有适当的准则可作为计价标准,建筑师和承包商之间很难达成最终一致的结算。因此,承包商开始雇佣自己的工程量核算人员,对建筑师提出的各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但是社会各界对承包商自己雇佣的工程量核算人员的作法不信任,因为这一作法将因为利益驱动导致承包商自己计算的工程量不断增大,致使公众对所有项目各方──主要是建筑师与承包商都缺乏信任。 十九世纪初,英国政府规定工程必须有一名总承包商(1830年,英国立法推出总承包)进行承包,于是产生了工程开工前承包商之间进行价格竞争和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招标方式。作为总承包招标的工作内容,客观上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雇佣同一位专业人士计算工程量,以便各承包商在同一张工程量清单(BOQ)上报价,以避免重复劳动。于是1837年英国通过了威特烈保护法,要求雇佣公用的工料测量师(QS)计算工程量。迟至1862年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S)发表声明支持由工料测量师提供工程量,并反对由建筑师计算工程量。从此,工料测量师的地位得到了稳固的基础。1868年3月23日成立了英国测量师学会。随之1878年在英国颁布的《市政房屋管理条例(修正案)》中,测量师地位得到了法律承认,1881年维多利亚女皇准予皇家注册,1921年皇家赐予赞誉,1946年启用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即RICS)称号,直到现在。

以上历史说明了国外造价工程师的历史渊源,至于美国的造价工程师协会和其他国家的情况放在附录中介绍,此处限于篇幅不再阐述。

2、国内造价工程师的渊源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基本建设领域也不例外,实行从前苏联引进并消化吸收的工程概预算制度,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量价合一"的概算、预算定额。与国外早期的建筑师主导模式相似,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是技术主导的模式,概预算人员只能消极、被动地反映设计成果的经济价值。所以当时的工程概预算人员专业地位不高,更谈不上实行专业人士制度。改革开放后,国家日益强调投资效益,尤其是80年代后期,基本建设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其中重要标志是:首先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已不再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其次是大量乡镇企业和个体承包商队伍大量崛起,使原来单一全民全有制的国家作为业主,国有施工企业为承包商这种手心手背全是肉的格局打破。业主和承包商利益对立的局面出现,客观上要求明确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中立、公正地位,以便双方接受。80年代中期,黑龙江省率先开展工程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而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工业部委纷纷效仿,90年代初已初步建立了条块分立,有限互认的全国工程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基本上认可了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专业人士地位。

90年代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原有的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事的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工作的专业定位已不能全面满足新形势下,工程项目管理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等的要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工程管理基本制度的确立,以及工程索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等新业务的出现,客观上需要一批同时具备工程计量与计价、通晓经济法与工程造价管理人才协助业主在投资等经济领域进行项目管理。同时为了应付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开放面临国外建筑业进入我国的竞争压力,也必须要求这批高层次的人才通晓国际惯例。在这种形势下,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始组织论证在我国建立既有我国特点、又与国际惯例靠拢的造价工程师制度。经过认真准备和充分论证,历经近八年20余次会议,征求了包括教育界在内的广大工程造价领导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意见,于1996年底公布了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以及相应的准入制度规定等文件。于1997年正式在九个省市试点考试,1998年在全国考试。1999年停考一年修订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2000年将全面恢复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回复
yanyan20332033
2005年12月24日 19:00:47
3楼


值得一提地是:我国高等教育界已早在1987年开始接受原国家计委(现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委托,在全国十一个省市开展了工程造价管理函授教育,笔者就曾于1989年在先驱者徐大图教授的领导下,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学科的创立与发展"为题荣获全国首届优秀教学成果奖。现笔者所在单位──天津理工学院造价工程师培训中心暨工程造价管理教育中心已形成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新高职专和自学考试大专的多层次教育体系,为该领域输送大批人才,从而为造价工程师制度提供了学科建设和人才输送的基础。

另外,造价工程师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全国80余万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从业人员的欢迎,激出了他们钻研业务,提高学历,提高工作能力的学习研究积极性。 二、我国的造价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是有明显区别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可与资产评估师属一个范畴,而造价工程师则是工程管理领域里的专业人士。

1、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是服务于建筑市场(现称建设市场)的工程咨询业的主体,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则是分别服务于资产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土地交易二级市场)的咨询服务主体。

他们并不服务于一个市场,面临的对象不同。造价工程师面临的对象是拟议中的建设项目或者已设计好的建设项目,或者正在建设之中的建设项目;而后者则是面对已建成是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土地。

造价工程师服务的对象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现实中的造价工程师大量存在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包商,也有在建设单位工作的,但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则只能在咨询机构工作。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成果,现阶段表现为工程预期价格或已完工程价格,但随着改革的深入,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成果还可以是工程量清单,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的成果应只能是鉴证价格。

2、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服务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则仅提供一个时点的价格鉴证。

造价工程师不仅提供价格鉴证文件成果(包括工程量清单BOQ),也要提供诸如协助招标、合同管理、索赔管理、支付管理、结算管理、定额管理等工作的服务。这些工作范围远远超出简单的"经济鉴证",而深入到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实实在在地成为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士",而不能归之为"市场中介"。这个特点可以从造价工程师的名衔上看得出,造价工程师突出地是"工程师",正如北美的Cost Engineer一样突出了造价工程师的工程师背景。这一点还可以从我国造价工程师的考试上得到验证,其中一门必修课程是:"土建工程技术与计量",突出了建筑工程技术。本来我国的造价工程师还应该采取香港及英国的测量师考试办法,即虽然在考试中工程技术内容不多,但对考生的学历要求上已要求学员学习过足够的工民建技术课程,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长期冷落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现在尚不具备条件而作罢。而美国的造价工程师则要求考CE的前提是已取得工程师头衔。

与此不同地是:房地产经济和土地管理类专业列在我国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中的经济学门类,设在高等综合性大学的文科系科之中。他们的服务也确实是"经济鉴证"。

3、我国的造价工程师为社会服务的依据与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完全不同

单从计价与计量角度看,我国造价工程师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依据是我国现行的计价依据。所谓计价依据除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方案或招标文件外,应包括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价格信息(指数)等。工程定额是我国学习消化前苏联的经验后,结合我国实际生产力状况编制的消耗标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中含有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单价。除了量价合一这个弱点之外,定额中的工料机消耗标准是一种宝贵的,难得的成本基础资料。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上到下,国务院各工业部门均设有专业定额站负责修编定额,这既是一支宝贵的技术力量,又是我国造价工程师制度的强有力组织系统依托。当然从改革的趋势看,定额的量价分离已成定局,但工程图纸、施工技术方案与定额、竞争后的市场价则是造价工程师与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完全不同的计量计价的工作依据。

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估价的依据比造价工程师简单,主要是类似工程交易价格资料以及各种价值增减因素。我们不否认他们计价工作的技巧与技能的难度,但是计价依据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是不争的事实。

三、关于造价工程师地位的思考

本次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确实对改变我国目前估价类中介有极大好处,比如同一个资产评估,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争着搞,分属财政、国资局、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互不承认,互相争夺同一块资产评估市场,这确实是与资产评估方法有难度,但工作量不大,而收费相对较高是块肥肉有关。

但是把造价工程师也列入到这次整顿范围确是有点牵强。固然造价工程师有出具工程造价鉴证的功能,但更大的工作领域却是在工程管理咨询之中,具有经济鉴证与工程咨询服务的交叉边缘性质。而若把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机构归为中介,则更是学术界不同意的观点(见同济大学研究报告──"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与机制的研究"P57)。比如,香港政府明确规定每一项建筑工程都要有一名由香港政府任命的"注册授权人士"全权负责该项工程的安全、公共环境、监管质量、验收工程、支付价款等事宜,出了问题则这位"注册授权人士"就要负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而这种"注册授权人士"就要包括工料测量师。从这个意义上讲,经任命的授权工料测量师应是对建筑物的招标、支付、失误引起的不良后果负法律责任的直接参与人,而不是光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中介。

有一种意见,是把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与造价工程师归为一类,这种意见显然是参考了英国、英联邦及香港地区测量师制度。香港测量师学会分四个专业组,工料测量组是大组,产业测量组对应的产业测量师的业务范围与我国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类似。但是问题在于这是英国的一种特例,北美和欧洲、日本无此范例,我国也不好操作,比如名称就是一大难题,若叫估价师,分几种估价师,则势必削弱造价工程师作为工程管理咨询的服务功能,又与注册会计师的估价功能不好分。现在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也能涉足不动产估价(主要指房地产),说可以仿效国?quot;利用专家工作"的方式进行特殊不动产的价格评估,如此下去,工程计量与计价这个领域他们也可利用概预算专家来进行,岂不无造价师立足之地了吗?此外,三位一体意见实现后,还会造成三组人员人数畸轻畸重,获得报酬苦乐不均等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有与其他各类执业资格不同的历史发展渊源,有不同的服务对象(建筑市场),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工程背景),又有现实的需求(现有80万以上从业人员),还有健全的管理系统(标准定额司,中价协、定额站),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或靠拢(北美的CE,英国、苏联邦、香港的QS),因此,完全有必要独立存在,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尽快实现行业改革,建立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度,加快立法,以促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事业更上一层楼。


来源:工程造价信息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