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 近年来 ,随着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小微型水利项目建设 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一大批农田水利项目实施 ,我国农田灌溉排 水体系进一步完善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为保障国家粮食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
近年来 ,随着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小微型水利项目建设 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一大批农田水利项目实施 ,我国农田灌溉排 水体系进一步完善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为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基础保障。但农田水利设施 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的问题比较突出 ,良性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影响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为健全责任明确、管护完善的运行机 制,建立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农田水利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农田水利设 施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的主导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组织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建立管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及责任。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农 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 ,农田水利设施应当由管护主体负责运行维 护。各管护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管护制度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 巡查、维修和养护 ,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地方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 承担管护责任的 ,如通过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 织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 ,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管护协议书,并承担 监督责任。
(一)明晰工程设施权属。各地要结合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成果 ,积极探索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由公共财政 投入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 ,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 ;明确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通过 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 ,产权归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
(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骨 干灌排工程 ,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管单位负责管理,推行管养 分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工程运行管护交给专业化队伍 负责。对于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 ,可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主管护 ,也可采取“以大 带小、小小联合 ”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物业式管理。鼓励地方人民政 府将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 ,实行 “多位一体”综合管护。鼓励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护。
(三)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各地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 明确工程管护投入标准 ,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由水费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等组成的合理负担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负担的关系 ,积极稳妥做 好水价调整工作。落实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 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对农田水利设施受益范围内规模化经营程 度不高、以小农户生产经营为主的 ,可适当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做好管护工作。
(一)强化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和监管。各地应当完善农田水 利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 ,明确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目 标、质量要求和管护方法等,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造册存档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工程产权所有人和管护主 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督促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
(二)建立评估评价机制。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结合灌区项目评 估、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 ,组织对地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 监管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省级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 ,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评估评价机制 ,推动各 项责任和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评估评价结果应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将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评估评价结果与灌区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 安排挂钩机制 ,省级在安排农田水利相关资金时也应建立挂钩激 励机制 ,资金安排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较好的地区倾斜。各地要推 动将评估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