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历史建筑修缮之消防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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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5日 0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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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原则 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参照现行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提高历史建筑的防火性能,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因保护要求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需说明原因和提出补救措施、专项论证,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建筑修缮和改善施工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的有关规定。 2. 确定消防量和疏散指标

  1. 改善原则

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参照现行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提高历史建筑的防火性能,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因保护要求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需说明原因和提出补救措施、专项论证,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建筑修缮和改善施工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的有关规定。

2. 确定消防量和疏散指标

根据修缮后的建筑性质确定消防系统水量、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配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量等,参照现行消防规范的具体要求以及当地的消防条文实施;增加使用人数的,应复核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指标。

3. 防火间距

整治历史建筑周边通道以利于消防疏散与扑救;历史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采取补救措施。

4. 不宜新增的功能

历史建筑内不宜新增厨房、明火壁炉等用火房间。

5. 基本消防设备

历史建筑的基本消防设备应包括:室内消火栓和手动报警按钮、室外消防栓、自动报警系统、手提式灭火器、在不影响内部特色的情况下,适当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保护重要的结构构件。

6. 消防用电线路

①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或低烟无卤耐火电缆和电线;

②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③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④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其他配电线路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和电线,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7. 消防管道

消防管道的敷设应充分利用原管井、壁柜等布置管线。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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