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因工期太长,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广东广州,监理公司中标后,因工程持续七年未结束,遂将监理人员全部撤离,业主警告、罚款并约见法人后,监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业主无条件解除合同。
事情是这样,外地监理公司在广州中了一条3278万元的市政工程项目后,按照流程和规定,与业主(建设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
双方合同约定,监理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1.9%,监理费的付款方式,原则上跟随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比例支付(比如说,施工单位当期批准下来请款是总造价的20%,那么业主需支付合同监理服务费的20%)。
工程开工之后的5个月,进展还算比较顺利。但是5个月后,因用地手续等各方面问题,项目一直断断续续开工,直到第五年,监理公司开始将现场人员全部撤离。
在这之后的两年时间里,业主因开会、协调现场,监理曾多次迟到、缺席等原因,对 监理公司 作出警告、罚款、发函约见法人等处罚。
监理公司认为自己委屈,本来这个正常工期就一年的项目,结果耗了七年时间,亏本之余还要被多次处罚,更重要的是,这个工地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完成,他们心里没底,业主一方也没能给出准确答案。于是监理决定止损,遂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与业主解除合同关系。
然而很遗憾,一审监理公司败诉。此时监理公司在想,反正和业主这边的关系,都已经闹僵了,干脆上诉。二审时,监理公司比较谨慎,换了律师,也提交了不少新证据,证明是业主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但监理公司的诉求不变,还是主张解除合同。
二审期间,监理公司辩解称:
1、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本项目的施工工期只是一年时间,即代表其监理单位的服务时间,最多也是1年半以内。然而现在实际情况是,时间已经过去七年有余,该项目还没有完成。业主一方也未有计划工期。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根据业主与监理公司的合同,当时的监理费是以一年施工工期为基数与业主签订的,但现在监理单位已经付出的远远超出预期了。而造成这一原因的是因业主一方造成,即业主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行为人因过错,而导致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严重延误工期是由业主一方所造成的,即业主一方确实具有过错,且其过错给监理单位带来了损害,因此其业主一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一方存在过错而损害了监理一方的权益,因此支持监理单位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