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导语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为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件可以用
01
导语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为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件可以用“大、重、长”来形容。
涉案标的额大:2.88亿元。
案件重要:先后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持续时间长:自2014年当事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以来,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涉案纠纷持续长达6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直以来是建筑工程领域的热门话题。以关键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全文检索共“53542”个、裁判要点共“2803”个案例与此相关。这是最高法发布的第3个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前两个分别为150号,154号。
该案件最终以中天建设集团胜诉收尾,中天建设集团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做对了什么,是否存在失误?本文将结合171号指导性案例谈一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控要点。
注: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举措,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应当参照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案例以来,截至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1批共178个指导性案例。
02
案情概述
简明案情图
2012年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2013年
2013年6月25日,恒和公司向中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6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
因恒和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公司多次向恒和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2014年
2014年4月,恒和公司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11月3日,德汇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恒和公司、中天公司、德汇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11月24日,中天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恒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12月1日,中天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2015年
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8月4日,中天公司向恒和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
中天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主张优先受偿权。
03
本案优先受偿权争议的焦点
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中天公司行使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中天公司享有赔偿的具体范围?
04
裁判要点
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亿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二审: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裁判要点如下:
01
签订的两份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截止本案一审庭审前,恒和公司对于案涉工程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案涉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为无效。
02
中天公司行使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中天公司以发函的形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为有效的行使方式。
2014年12月1日,2015年8月4日,2016年5月5日中天公司先后分别向焦作中院、恒和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故中天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03
在欠付工程款2.88亿元范围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在欠付工程款2.88亿元范围内,中天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恒和公司主张案涉《审核报告》包含了2500万元违约补偿,该违约补偿系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驳回诉讼请求。
(2)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案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亦相应无效。恒和公司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对此应向中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为宜。
05
风控评述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要领
在本案中,中天公司获得优先受偿权的关键要点和启发如下:
1.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力。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争议焦点是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除斥期间(现行法律为18个月),除斥期间内,可以发函催告、诉讼等方式,均认为在有效期间内行使了权力。否则,失效期间一过,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在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情况下,及时发函催告甲方(业主),为后续工程款的欠付留下初步证据。为防止对方不签收函件,建议以邮政EMS快递方式送达,保留相关快递单号和收发日期截图。
3.过程中争取对欠付工程款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三方盖章、签字。(本案中虽然甲方盖的是假章,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真人假章”仍具有法律效力。)
4.密切关注其它债权人对业主提起的债权清偿、破产申请,向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
(二)中天公司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建设工程企业对外函件往来中,涉及具体数据(金额)的函件一定得经过商务(造价)、法务、财务等部门多方确认,以免后续出现多处数据前后不一,举证困难问题。
本案中,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主张的涉案工程款2.86亿元,与第三方审核报告3.94亿元存在较大出入。虽然后期证据链中以第三方审核报告为准,中天公司补充说明2.86亿元为不含已支付工程款0.95亿元,并承认为内部管理问题。但该错误是明显可以避免的(11月3日,三方已签字确认结算金额3.94亿元)。
06
后记
因本案终审时间为2019年6月,指导性案例援引的相关法条现已发生较大变化,为方便后续类似案件处理,将现行有效条文一并注释,最大变化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由6个月变为18个月。
1.《合同法》第286条已失效,现行条文对应《民法典》第80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现行条文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法释〔2020〕25号)第35-42条。
今日吉,未来可期
以案说法的形式确实蛮有趣味,指导案例本身可以研究的点很多,这篇文章也只是管中窥豹,案例中涉及到的破产程序、真人假章等问题都没细谈。希望后续沿着这条路再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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