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满足哪些条件?
房屋鉴定机构
2021年12月09日 16:56:26
来自于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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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4、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证书,且每一检测项目不少于三人;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4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证书,且每一检测项目不少于三人;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四人;

3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五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报告批准人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内,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八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针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或重大的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检测仪器、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可靠性鉴定应包含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内容)、检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编制检测鉴定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签字后加盖计量认证章、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检测鉴定专用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版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统一编号后,提交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委托人送达。

经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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