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山东等多区域先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河北 石家庄 市 、保定 市 、唐山 市 、衡水 市 、秦皇岛 市 、沧州 市 、廊坊 市 、邢台 市 、邯郸 市 、沙河市 ,山东临沂市和淄博市 均发布了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 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 石家庄市
近日,河北、山东等多区域先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河北 石家庄 市 、保定 市 、唐山 市 、衡水 市 、秦皇岛 市 、沧州 市 、廊坊 市 、邢台 市 、邯郸 市 、沙河市 ,山东临沂市和淄博市 均发布了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 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研判会商,未来几天,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大气扩散条件整体偏差,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
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今天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 将于10月28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温馨提醒广大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倡导公众绿色生活、低碳出行,提倡大家徒步或骑车外出。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函〔2021〕96号),预计10月28-30日,我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整体转差,我市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经市政府批准,于10月28日14: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次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在落实10月26日市大气办《关于继续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强化管控措施的紧急通知》基础上,按照本地、本部门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2020年的《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Ⅱ级响应措施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依据各县(市、区)2021年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暂行),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及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正常生产。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矿山、料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三)面源控制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 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的前提下,经市大气办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道路保洁。根据温度、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保洁作业频次。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要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焚烧垃圾、秸秆、废旧物品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现象。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全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充分利用露天焚烧视频和红外监控系统开展实时监控,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紧盯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倾向的,要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 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的停产方式。
唐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27日2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
水泥熟料企业(特种水泥除外)。 冀东启新、冀东三友、冀东滦州、冀东唐山分公司、泓泰水泥自主减排;飞龙水泥、燕东水泥、燕南水泥、曙光强兴水泥、磐石水泥、圣龙水泥、耀东水泥、弘也水泥旋窑实施生产调控。
水泥粉磨站: 1 0 家引领性企业自主减排;其余86家企业实施生产调控: 涉及丰润45家,玉田12家,古冶6家,开平5家,滦南4家,滦州3家,曹妃甸、丰南、迁安各2家、汉沽、迁西、遵化各1家。
矿渣粉: 11家引领性企业自主减排;其余30家企业实施生产调控: 涉及丰南5家,曹妃甸4家,古冶、滦南、迁安各3家,海港、乐亭、滦州、迁西各2家,丰润、玉田、路南、遵化各1家。
水泥、砖瓦窑、独立石灰窑、矿山、耐火材料、矿渣粉、独立轧钢行业中非A级和非引领性企业,全天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出厂 (安全生产和新能源车除外)。
除应急抢险和供暖工程外,全市施工工地、建筑工地、拆迁工地、老旧小区改造 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拆除作业。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函〔2021〕96号)要求,预计10月28日起,我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场,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整体偏差,我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以PM2.5为主的中、重度污染水平。按上级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市发布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1年10月28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20-2021年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2020年12月)的通知》(衡气领办〔2021〕13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
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根据省生态环境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预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大气团队分析建议,预计28日-30日,受南风、高湿、静稳等不利气象扩散条件影响,污染再次积累,我市将出现一次以细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过程,部分时段可达到重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政府决定 27日14时至30日20时(解除时间若有变化由市大气办另行通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全市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室内空调采暖温度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1.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2020-202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严格执行橙色(II级)应急减排措施,其中热镀锌、岩棉轮停企业第二组执行停产措施。未完成深度治理并实现污染源在线联网的石灰窑、砖瓦窑企业及未在清单内的涉气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止运输措施。
2.抗病毒药品、医疗器械、口罩、消毒用品制造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环节,在确保达标排放前提下,可正常生产。
3.为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的商砼企业,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工程实际需求量生产;为市重点保障建设项目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的商砼企业,在预警期间,经所在县区大气办(生态办)核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工程实际需求量生产, 县区大气办(生态办)须在27日18时前将核准情况上报市大气办。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港口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
2.全市停止渣土运输、水泥罐车和建筑物料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水泥罐车和物料车通行证。
3.除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提供保障的运输车辆(含运送医疗废物)及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应急、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园林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及持有绿色通行证运输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城区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4.矿山、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除民生、疫情防控保障类)运输的单位(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港口调整生产计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控制港内作业船舶航行频次,优先安排小型船进港,减少拖轮的使用,锚泊期间合理减少运行辅机(发电机)的数量,尽可能控制在1台;优先安排进港船舶靠泊至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强制满足条件的船舶在靠泊期间使用岸电;按照单双号轮流出港的原则,加强渔船出港管控。
1.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2.正面清单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保障建设项目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和应急抢险及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需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及省、市最新有关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相关要求,在做好扬尘防治、运输车辆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的前提下正常施工,但应合理规划工期 ,尽可能避开土石方和混凝土浇筑施工。其他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等。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吸扫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5.强化港口抑尘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频次,做到道路无扬尘,同时停止易产尘散装物料(煤炭除外)的装卸作业。
6.严禁秸秆焚烧;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禁煤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做好个人防护。
经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0月28日至30日白天,我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场,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整体偏弱,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 于10月28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发布《涉气工业企业停(限)产通知书》称,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气领办【2021】99号)要求,经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0月28日至30日白天,沧州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场,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整体偏弱,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沧州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沧州市于10月28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盐山县决定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依据《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2021年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各相关企业,请严格按照要求时间落实停(限)产措施(未在减排清单内涉气工业企业执行停产措施),涉及轮停企业执行轮停1批次停产,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报请县政府由电力部门对你公司(厂)进行断电。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10月26日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函﹝2021﹞96号)要求,结合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0月28日至30日,我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场,风力较弱,湿度较高,大气扩散条件不利,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减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 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0月28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与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2021年10月28日起,受弱气压场、高湿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污染物逐步累积,邢台市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自2021年10月28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邢台市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和市大气办《关于应对10月28日-31日污染过程的强化管控措施》的要求,从严落实到位。 对未纳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相关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基础上,不限产、不停产,保障正常生产。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 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 建成区(含市、县城区)内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与疫情防控及生活保障相关车辆、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其正常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 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六、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0月28日至30日白天,我市受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弱气压场,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积累,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0月28日14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根据邢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与邢台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2021年10月28日起,受弱气压场、高湿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污染物逐步累积,我市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接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我市决定, 自2021年10月28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沙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邢台市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和邢台市大气办《关于应对10月28日-31日污染过程的强化管控措施》的要求,从严落实到位。 对未纳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相关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基础上,不限产、不停产,保障正常生产,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建成区(含市、县城区)内其他施工工地应 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 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与疫情防控及生活保障相关车辆、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其正常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0.75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实时监控,对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紧盯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趋势的,要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加密巡查频次,严厉依法依规打击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加大散煤复燃查处力度,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沙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体系专家组会商,受静稳天气形式影响,大气扩散条件较差,预计 27 日起我市将出现一次重度污染天气过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18:00 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0 月 26 日 18:00 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一)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工业、物流等企业最大限度减少运输量,降低排放量。
(一) 工业源按照最新修订的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未纳入清单的企业按照清单内同类型同行业企业减排措施执行。
(二) 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三)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 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 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四)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五) 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六)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七)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新西外环路、327 国道、长春路、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禁止总质量 12t(含)以上国 IV 重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行, 县城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请各县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 号) 职责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源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指挥部将组织对各县区和各专班此次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严格执行。
根据预测预报会商结果,预计10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淄博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一个重污染过程。按照要求,淄博市于2021年10月25日15时30分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0月26日0时0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1.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2.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1.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 (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1.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措施是否符合编制指南要求,是否明确、具体。
2.以生产线(设备)停产落实应急的,重点核查企业设备是否停产,自控系统参数曲线、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原辅料和燃料消耗是否有变化。
3.以降低生产负荷落实应急的,重点核查自控系统参数曲线、生产台账、原辅料台账和过磅台账是否有变化,变化是否有对应关系。
4.以轮停落实应急的,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规模小、排放小的生产线(设备)代替规模大、排放大的生产线(设备)轮停、停限产。
5.核查是否将停运生产线(设备)和不参与实际生产的罐、釜纳入减排基数。
6.通过登录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hdvquery.vecc.org.cn)或“山东省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小程序查询车辆排放标准,核查企业是否落实车辆运输管控措施。
预计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博山区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一个重污染过程。按照要求, 全区于2021年10月25日15时30分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0月26日0时0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2.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4.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