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配电室,没有气体灭火系统,我们向甲方提出需做气体灭火才能满足消防验收,但甲方需要我们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设计依据才会去做设计变更(甲方想省钱一直不问设计院),自己查了下没找到,请问各位大神有什么依据没有!求帮忙
现有一配电室,没有气体灭火系统,我们向甲方提出需做气体灭火才能满足消防验收,但甲方需要我们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设计依据才会去做设计变更(甲方想省钱一直不问设计院),自己查了下没找到,请问各位大神有什么依据没有!求帮忙
1楼
系统配置错了,最后责任在设计院。直接问设计院也行。不回答就按图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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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皇帝不急太监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有什么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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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建规8.3.9条文解释第2点:
2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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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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