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释】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 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层 也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释】
-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 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层 也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
- 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及检修马道的,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87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