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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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0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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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1.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1.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1.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1.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 ℃· d 时所对应的龄期, 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也不宜大于 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 107 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 1.10 ,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1.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 1.0.2 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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