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丨设计被判刑!地勘合理性不足,设计应该担责吗?
周大虾
周大虾 Lv.2
2021年05月12日 1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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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自2012年至2017年以来涉案工程1#--10#号楼墙上出现不同程度裂缝,楼梯下沉,整栋楼体倾斜等质量问题。法院判决如下:    一、甲方袁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判决结果


自2012年至2017年以来涉案工程1#--10#号楼墙上出现不同程度裂缝,楼梯下沉,整栋楼体倾斜等质量问题。法院判决如下:   

一、甲方袁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吴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监理郭某2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勘察闫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勘察单位出具勘察报告,给出地基处理方案,由于第1单元层中局部有薄层粉土和粉质粘土具中等湿陷性,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其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中的相关要求,本工程在设计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湿陷量。


事故过程


吴某在施工图纸设计中,参照地勘报告建议,使用钢筋混泥土板带对基础进行加强,同时参照国家规定抗震设防烈度(杭锦旗8度)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毕后,由设计单位将图纸交付给袁某,同时提交鄂尔多斯市建委审图中心审查。审图通过后,袁某向杭锦旗建设局提出开工申请,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将施工图纸交给施工单位。

该项目于2011年底完工。但是五方主体均未参与现场验收。据查竣工验收手续为后期补签。房屋交工以后,袁某在该小区7号楼成立售楼部,对外销售楼房,并自行承担该小区物业。2012年绿洲家苑小区10号楼和二楼宾馆出现裂缝。经业主反映,巴拉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业主和袁某达成协议,对出现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并向业主每平米补偿200元。由于巴拉贡镇地区没有配套市政管网,小区排污由物业公司单独设立化粪池排放倾倒。此后该小区房屋陆续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等质量问题。期间袁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锦旗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被送往鄂尔多斯市监狱服刑。后该小区物业无人管理,导致化粪池污水侵入地基,造成水土流失,也是产生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至2016年该小区房屋质量问题愈发严重,致使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事故原因


鉴定认为涉案工程楼体产生倾斜变形及开裂的原因汇总如下:

(1)建设单位方的原因。参照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备案资料,建设单位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

 (2)勘察单位方的原因。勘察方对建设场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过大倾斜的主要原因。勘测点布置较少,地质情况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选,所提出的地质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原勘察方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3)设计单位方的原因。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 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 ,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设计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方的原因。经现场检测,砌体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存在裂缝及不密实等施工质量缺陷。开挖后基础埋置深度及截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等问题,对楼体病害均产生不良影响。施工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主要责任。

(5)监理单位方的原因。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经调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小区内排水系统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渗漏现象,未及时进行维修处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层,对地基湿陷性产生加剧影响。建筑物管理方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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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625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1,系涉案工程建设单位。

诉讼代表人:白某1、197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辩护人:王某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系涉案工程施工单位。

诉讼代表人:孙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告人:袁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个体户,系涉案工程实际建设和施工项目的负责人。

辩护人:李某1,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某112,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某,公民身份号码×××,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设计单位)、原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涉案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辩护人:郭某1,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1,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2,公民身份号码×××,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辩护人:李某44,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公民身份号码×××,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勘察单位)副经理及涉案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

辩护人:李某44,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公民身份号码×××,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辩护人:燕某,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28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公司)、被告人袁某、吴某、郭某2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闫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5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2019年8月15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2019年11月11日本院提出补充起诉建议,2019年11月14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2019年12月12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追诉(2019)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2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4日本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批延长审限,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本案延长审限至2020年6月12日。于2020年5月28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川公司、被告人袁某、吴某、郭某2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闫某、范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某、助理检察员闫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诉讼代表人白某1及其辩护人王某1,被告单位**川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李某1、宋某112,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郭某1、刘某1,被告人郭某2及其辩护人李某244,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李某244,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巴拉贡镇创业园区与袁某达成合作意向,同意被告人袁某在创业园区内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出具了批复文件。2009年4月份,袁某通过挂靠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发建设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项目。前期手续完备以后,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参与工程设计,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参与地质勘察,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内蒙古**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实际为袁某自行雇佣劳务施工),确定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监理单位,五方主体到位后,该项目开始施工。首先被告人闫某组织带领勘察技术人员对拟建场地进行详细阶段岩土工程勘察,进行了土样化验、原位测试、承载力、土质物理性能、地下水位标高等地质勘察,后出具了勘察报告。被告人闫某经过审查,给出地基处理方案,由于第1单元层中局部有薄层粉土和粉质粘土具中等湿陷性,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其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中的相关要求,本工程在设计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湿陷量。勘察报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审核签字后提交袁某。吴某在施工图纸设计中,参照地勘报告建议,使用钢筋混泥土板带对基础进行加强,同时参照国家规定抗震设防烈度(杭锦旗8度)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毕后,由设计单位将图纸交付给袁某,同时提交鄂尔多斯市建委审图中心审查。审图通过后,袁某向杭锦旗建设局提出开工申请,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将施工图纸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是袁某挂靠内蒙古**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是袁某自行雇佣劳务施工队(王某2222带队),材料机械均由袁某负责,王某22只负责人工。2009年建设5栋住宅楼,2010年建设5栋住宅楼,共计30000平方米,其中二楼宾馆为袁某雇佣其他施工队建设。施工阶段,从开挖基槽、基础、砌体工程、主体机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等环节,监理单位总监郭某2通过监理均符合规范要求。该项目于2011年底完工。但是五方主体均未参与现场验收。据查竣工验收手续为后期补签。房屋交工以后,袁某在该小区7号楼成立售楼部,对外销售楼房,并自行承担该小区物业。2012年绿洲家苑小区10号楼和二楼宾馆出现裂缝。经业主反映,巴拉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业主和袁某达成协议,对出现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并向业主每平米补偿200元。由于巴拉贡镇地区没有配套市政管网,小区排污由物业公司单独设立化粪池排放倾倒。此后该小区房屋陆续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等质量问题。期间袁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锦旗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被送往鄂尔多斯市监狱服刑。后该小区物业无人管理,导致化粪池污水侵入地基,造成水土流失,也是产生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至2016年该小区房屋质量问题愈发严重,致使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018年,经杭锦旗政府牵头,五方共同指定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病害诊断及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4月20日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出具检验报告:建设单位承担本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勘察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内蒙古金策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维修费需2580.8835万元。

2020年5月14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全信鄂审字(2020)第095号鉴定意见: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工程加固维修项目施工图”中的关于加固维修及设计变更进行造价鉴定为1676.0168万元。鉴定说明:前期费用及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统计汇总为762.6506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北侧车库回购,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第三方检测费,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均未计入总造价。全信鄂审字(2020)第096号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图”中的关于附属配套及设计变签证进行造价鉴定为709.2584万元。鉴定说明:前期费用及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统计汇总为757.8872万元。上述所有造价鉴定及汇总费用统计汇总3905.813万元。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吴某、郭某2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作为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负责任,被告人闫某作为勘察工作主要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所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该工程整改和加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3905.81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闫某、郭某2、范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12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追诉(2019)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2013年12月20日张某1经窦永忠介绍认识袁某,袁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张某1借款6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袁某与张某1谈成后张某1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0万元汇给袁某,收到汇款后袁某将60万元中的7.2万元汇给张某1,张某1又将该7.2万元再次汇给袁某,该7.2万元为约定的利息,袁某在收到两笔汇款后给张某1写了一张67.2万元的欠款单(本金60万元,利息7.2万元)及借款合同。2014年4月份,窦永忠替张某1找到袁某催要欠款未果,袁某向窦永忠承诺等巴拉贡镇政府将移民补贴款发放后,就将欠款还清。2015年4月17日经张某1本人同意,袁某将绿洲家苑中的××楼、3号楼1单元202室、3号楼1单元302室、3号楼1单元401室、3号楼1单元402室、3号楼1单元501室、3号楼1单元502室、3号楼2单元101室、3号楼2单元201室、3号楼2单元301室、3号楼2单元402室、3号楼2单元501室、10号楼3单元501室共13套房屋网签到窦永忠名下,并签订了13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截至到现在袁某未向张某1归还本金及利息,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立案决定书,杭锦旗住房和城多建设局的函及文件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证明,房地产开发挂靠管理协议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勘测队2009年承包经营合同,鄂尔多斯市环保局批复鄂环监字(2009)918号,杭锦旗发改局文件杭发改发(2009)191号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文件鄂日地发(2009)24号,杭锦旗规划局文件杭规发(2009)70号,杭锦旗房地产事业管理局文件杭房管发(200)113号,杭锦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向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书,设计委托书,施工图审查修改反馈备忘录,鄂尔多斯市建委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建筑工程监督计划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川)防雷设计核准书,安全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査备案登记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设计项目登记表,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料,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资料,被告人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息,被告人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被告人吴某、闫某、郭某2、袁某、范某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相关档案和报告,加固工程审核报告,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从业人员登记资料,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的相关信息,査询结果证明,房地产权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银行卡和账户信息,税务局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勘察报告,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单据、转账凭证、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窦水忠名下房屋网签情况、袁某及张某1建设银行账户情况;证人刘某2、范某、白某1、付某、王某24、赵某、取利平王某24、寇某、张某2、吴某2、王某25、金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44、李某45、雷某、白某23、周某、宋某112、王某26、王某27、智某、高某、马某、何某、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吴某、闫某、袁某、郭某2、范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报告(编号:TC-JY-1-2018-121)、1-10号楼结构抗震性、安全性检测鉴定(号:TC-JY-I-2018-111-120R)、砂浆强度检测鉴定报告(编号:TC-J62-1-2019-141;现场勘査检查工作记录;全信鄂审字(2020)第095号、全信鄂审字(2020)第096号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诉讼代表人白某1辩称,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法庭能公平公正判决。

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辩护人王某1辩称,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不承担本案的全面责任。1.依据不足。鉴定机构参照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备案资料,认定被告单位承担本案的全面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认定。2.本案造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造成的。3.建设单位违反资质挂靠的法律规定与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本案虽然属于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应当不予处罚。

被告单位**川公司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具体事项不清楚,请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人袁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袁某辩护人李某1、宋某112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袁某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袁某主观上没有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被告人袁某在开发涉案小区的前期取得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手续,即便少量备案资料有瑕疵,但工程的整体质量是合格的。该工程招标的方式确定了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依照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艺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是合格的。3.被告人袁某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病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袁某挂靠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涉案工程的开发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袁某及其家属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尽力善后,但苦于其被告人袁项城被羁押于看守所,心有余力不足,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袁某变更强制措施,敦促其进一步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袁某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袁某做出无罪判决,让其承担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吴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无议,自愿认罪。涉案工程发生事故后本人积极参与了加固维修作业中,尽最大能力,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希望法庭考虑本人的悔罪态度、悔罪表现,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辩护人郭某1辩称,吴某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被告人吴某不属于设计单位在涉案工程项目中的直接责任人,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涉案工程只是地基下陷没有倒塌,通过修复,工程达到了安全标准,属于民事案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3.吴某为涉案工程维修加固已交付400万元,并作出了重大贡献,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吴某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吴某辩护人刘某1辩称,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条件,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1.被告人吴某没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2.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3.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鉴定机构关于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的鉴定意见内容不合法、不真实,没有证明效力。5.公诉机关对于加固维修费用的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存在事实方面、法律方面、证据方面的问题,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吴某无罪。

被告人郭某2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两年施工过程中,本人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亲自验收,但不可能面面俱到,造成这样的后果很抱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2辩护人李某244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指控被告人郭某2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实,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中未能证明被告人郭某2与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事实。被告人郭某2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本案因属过失犯罪,就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基于被告人郭某2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降低涉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犯罪行为,其在主观上对于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上不存在过失犯罪的过错责任,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郭某2无罪。如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某2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郭某2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郭某2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郭某2一贯表现较好,从未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3.被告人郭某2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参与涉案工程监理的事实。被告人郭某2自愿尽其所能,对涉案工程损失给予赔偿,被告人郭某2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上述,如认定被告人郭某2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请法庭对被告人郭某2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闫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本人作为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感到难受,对勘察结果没有得到重视比较遗憾,在勘察过程中,资料整理过程中有瑕疵及失误,给居民造成了伤害,深感内疚和不安,所以本人侵尽全力筹措资金帮助加固,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某辩护人李某2444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闫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闫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1.被告人闫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闫某作为涉案工程勘察项目责人,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本结论是正确的,指出了中等湿陷性土壤Π级,提出了地基处理方案,建议采取结构措施和防水措施。虽然,被告人闫某在勘察过程中,存在勘察点布置较少,地质情况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推导过程所依据的数据不够全面精确,但其结论是正确的,与此后重新勘察的结论中的湿陷性土壤是一致的。因此,被告人闫某出具的地勘报告虽有失实之处,但其结论基本正确。3.被告人闫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确实已竭尽全力,积极赔偿损失的行为。4.被告人闫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闫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因马虎大意或业务能力不强造成出具的地勘报告存在瑕疵,对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亦不愿看到并深表歉意。6.被告人闫某无违法记录,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综上所述,请法庭对被告人闫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某辩护人燕某辩称,对指控被告人范某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1.被告人范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范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应当从宽处理。3.被告人范某对涉案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参与度低,主观恶性小。被告人范某作为涉案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对涉案勘察报告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即使因涉案勘察报告的内容失实,从而导致涉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被告人范某的过错也是微乎其微的。4.被告人范某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且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5.被告人范某的过错并非导致涉案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某作为涉案工程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发了涉案工程的勘察报告,其并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地质勘察工作,其对辞职后的相关地勘工作也一概不知情。综上,请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给被告人范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范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袁某有意在杭锦旗巴拉贡镇创业区开发房地产工程,因没有建设、施工工程的资质。于2009年6月1日,袁某与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挂靠管理协议。协议约定: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同意袁某挂靠涉案工程建筑项目,挂靠期间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期间暂定为三年,即2009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2009年7月12日,施工单位**川公司与乔二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由袁某担保。实际为袁某雇佣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地质勘察,由闫某负责。2009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州家苑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丁丽编写,由闫某审核,由范某审定。报告摘要:拟建建筑物重要性等级为三级,场地及地基等级为二级,综合确定本次勘察等级为乙级。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勘察等级为丙级。地基处理方案中表述,由于①单元层中局部有薄层粉土和粉质粘土具中等湿陷性,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其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中的相关要求,本工程在设计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湿陷量。结论与建议中表述,根据本次勘察结果,各天然土层均可作为建筑物的天然地基。由于第①单元层中局部有薄层粉土和粉质粘土具中等湿陷性,建议采取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湿陷量,各层土的承载力特征值见表一;由于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在设计时应考虑差异沉降的影响;根据场地资料,第①层粉细砂对混凝土结构不具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不具腐蚀性,对钢筋结构不具腐蚀性;勘察期间拟建场地内地下水埋深在天然地表15.0米以下,设计和施工时可不考虑其对建筑物的影响;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根据本次勘察结果及相近场地土剪切波速测试资料,场地土为中硬土,场地类别为Ⅱ类;杭锦旗巴拉贡镇标准冻深为-1.20米;基坑开挖后须会同勘察、设计人员做好验槽工作。标准贯入试验成果表、土工试验综合成果表、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中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土壤易溶盐分析成果报告采样日期2009年6月8日,检验日期2009年6月15日,该报告出具的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2009年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对涉案工程场地进行勘察,且报告中的落款日期与报告出具日期不一致。

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涉案工程施工图,由吴某负责。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由郭某2负责。

2009年6月26日,杭锦旗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2009年6月30日,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向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以鄂日地发(2009)第24号“关于巴拉贡绿洲家苑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上报请示。同日杭锦旗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7月1日建设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日杭锦旗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9年7月15日,杭锦旗规划局以杭规发(2009)70号文件向建设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发“关于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条件意见的批复”。2009年8月4日,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以杭发改发(2009)191号文件向建设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发“关于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巴拉贡镇绿州家苑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2009年10月23日,杭锦旗房管局批复。2009年12月24日,鄂尔多斯市环保局批复。2010年8月12日,建设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与袁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期限:开工2009年7月4日;竣工2011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后,该工程的五方主体没有进行验收,未备案审核。

涉案工程9-10#楼施工图报送时间为2009年6月24日,施工图审完时间为2009年7月5日,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9-10#楼的概况表述为,建筑用途:住宅楼;建筑面积分别:1836㎡、2863.2㎡;建筑宽度:12m;建筑长度分别:26.2m、41.4m;建筑高度16.80m;设防烈度:8度;防火等级:二级;建筑层数:5层;主要结构类型:砌体机构;基础型式:扩展基础;建筑安全等级:二级;勘察孔数:普勘;勘察等级:乙级;场地等级:二级。9-10#楼各类专业审查意见: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采用2008版。2.《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采用2008版。3.应注明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号。4.阳台洞口两侧应按规范设置GZ。5.屋面板配筋应满足GB50010-2002中10.1.9条规定。6.应注明TL长度。7.有限电视设计应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内广字(2007)188号文件规定。8.计算书应补:楼屋面荷载计算机简图,梁计算;抗震验算不足的部位应调整。

涉案工程6-8#楼施工图报送时间为2009年6月24日,施工图审完时间为2009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6-8#楼的概况表述为,建筑用途:住宅楼;建筑面积分别:3467㎡、2833.8㎡、2676㎡;建筑宽度:12m;建筑长度分别:51m、41.4m、38.4m;建筑高度16.80m;设防烈度:6度;防火等级:二级;建筑层数:5层;主要结构类型:砌体机构;基础型式:扩展基础;建筑安全等级:二级;勘察孔数:普勘;勘察等级:乙级;场地等级:二级。6-8#楼各类专业审查意见:1.注明窗护栏高度。2.建筑超长,未设缝,修改。3.《荷载规范》应采用2006版;《抗震规范》应采用2008版;《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采用2008版。4.复核持力层承载力,与地勘提供不符。5.注明结构设计软件版本号。6.说明阳台使用活荷载;回填土压实系数。7.地面下应采用实心砖;片石粒径应≧200mm。8.基础砼强度等级不满足《砼规》3.4.2,修改。9.构造柱设置应满足《抗震规范》中7.3.1条,外墙大洞口补构造柱;楼梯间应符合《抗震规范》中7.3.8条;注明构造柱纵筋在顶层的锚固方法。10.注明现浇梁支撑长度。11.部分楼板配筋率(C25,120mm,φ8@160)不满足规范要求,修改。12.屋版面配温度筋。13.注明折板梯平直段厚度。14.补漏屋面荷载计算机楼屋面和基础荷载平面简图,抗震验算图形文件及砌体受压验算结果。15.有限电视设计应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内广字(2007)188号文件规定。节能:1.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BJ03-35-200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计算,节能目标应为65%。2.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BJ03-35-200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D的要求补节能专篇。3.注明外墙外保温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4.注明线条等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5.计算书中:屋面、地面、墙体、楼板等的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内蒙古新节能标准附录G取值计算。6.重新报送节能计算书,建筑耗热量指标及采暖耗煤量指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BJ03-35-200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0.1条的规定。7.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BJ03-35-200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E、附录F(一式四份,盖章,备注栏内注明保温措施)。

涉案工程6-10#楼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涉案工程1-5#楼施工图报送时间为2010年4月7日,施工图审完时间为2010年5月28日,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1-5#楼的概况表述为,建筑用途:住宅楼;建筑面积分别:2829.4㎡、2212.5㎡、1974.5㎡、3419.5㎡、3886.2㎡;建筑宽度:12m,4号楼12.5m;建筑长度分别:41.3m、31.4m、28m、51.4m、56.1m;建筑高度15.60m;设防烈度:6度;防火等级:二级;建筑层数:5层;主要结构类型:砌体机构;基础型式:扩展基础;建筑安全等级:二级;勘察孔数:普勘;勘察等级:乙级;场地等级:二级。各类专业审查意见:1.《荷载规范》应采用2006版;《抗震规范》应采用2008版;《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采用2008版。2.基础砼强度等级不满足《砼规》3.4.2,修改。3.结构平面缺构造柱布置;圈梁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4.注明现浇梁及梯梁支撑度长。5.房面板配温度筋。6.注明砼耐久性基本要求;露天及与水土接触砼环境类别应为二(b)类,注明保护层厚度。7.补楼屋面荷载计算机楼屋面和基础荷载平面简图。8.有限电视设计应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内广字(2007)188号文件规定。建筑:1.商铺卫生间应设通风道。2.商铺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4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3.补画总平面图。4.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BJ03-36-2008《住宅信保箱建设标准》设计信报箱。节能:1.注明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2.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规定的4级。3.外墙、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应采用阻燃型保温材料。4.节能备案登记表应为一式四份,补全。以上涉案工程1-5#楼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010年8月25日鄂尔多斯市雷电灾害防御中心颁发涉案工程1-5#楼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012年5月6日,杭锦旗房地产事业管理局颁发商品房与销售许可证。2012年5月7日,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自2012年至2017年以来涉案工程1#--10#号楼墙上出现不同程度裂缝,楼梯下沉,整栋楼体倾斜等质量问题。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巴拉贡镇政府共同组织五户居民代表、市建设系统专家组成员、原参建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确定了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中冶建筑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示“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州家苑小区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报告”,通过现场检测鉴定过程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分析如下:

1.承重结构施工质量差。2.混凝土楼板存在裂缝,沿裂缝走向存在渗漏现象。3.部分墙体出现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4.部分混凝土板采用回弹法推定对的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5.部分楼体存在明显的倾斜,倾斜值大于规范要求,已影响结构承载能力。6.基础尺寸、埋置深度与原设计图纸(含变更)不符。7.楼体土层南北侧含水率不均、地基承载力不均以及土层存在湿陷性。8.涉案工程1、5、6、10号楼均有二层附属楼,附属楼无完整的建设报批手续、地勘报告、设计图纸及施工管理资料,为开发商自建房屋。现场附属楼与主楼存在一定高度差,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应根据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够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经现场基础开挖检测,两结构未发现基础处设置沉降缝;造成上不结构对地基施加的荷载作用不均匀,不均匀沉降容易造成墙体或者其他结构部位开裂。9.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日月轩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具备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二层附属楼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施工建设。10.建筑物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值为0.2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场地类别为二类。按照设计给出的抗震验算参数以及原设计材料强度对原机构进行验算后,楼房抗震承载力均不满足规范要求。11.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中给出的地耐力为160KPa,该地耐力与原地勘报告中的值不相符(原地勘报告为150KPa)。12.设计图纸标注不规范,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图纸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8#楼门窗大样表中,门M-7为保温车库门;建施图5中,门M-7尺寸不匹配;建施图5与图14中关于一层的平面布置表述不一致。1#楼设计图中构造柱位置未明确标识清晰,多数楼体图纸也是此类情况;3层至5层3-5/C处开洞位置与现场不符;图纸在8-11E无阳台与现场不符。5#楼设计图纸问题:2单元各住户入口与图纸不符、图纸未给出TL3的配筋。9#楼设计图纸问题:5层结构平面布置图未给出坡屋顶结构布置情况。13.原勘察报告中给出的拟建建筑物重要性等级为三级,场地及地基等级为二级,综合确定本次勘察等级为乙级,该工程勘察任务已超出勘察方(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能力(证书编号:051120.b)。14.现场对每栋楼体选取相应位置进行基础开挖,开挖后基础埋置深度及祓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15.涉案工程勘察单位未按建筑场地详细勘察精度要求进行工作。原地勘报告标贯与土工试验时间均为2008年6月,而现场钻探时间为2009年6月,涉嫌资枓造假。原地勘报告抗震设计参数取用错误。原场地主要持力层未取样,提出的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场地的情况,未能有效可靠地提供基础设计数据。原地报告对基础主要持力层湿陷性仅给出采取防水措施及结构措施,对于湿陷性土层未提出进行地基处理措施,没有消除土层的湿陷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思,勘察深度不满足规范要求。16.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未对该工程建筑物采取有效的湿陷性处理措施原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地基土湿陷性处理措施。设计图纸提供的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勘资料不符,施工图纸标注的地勘资料提交时间与地勘资料本身不符。

涉案工程楼体病害原因分析:根据上述汇总的质量问题,分析该工程产生倾斜及开裂的原因。为了查明本工程病害的主要原因,现场对场地地基土进行钻探。为探明涉案工程场地地质分布条件,根据现行规范要求,此次勘察按平行楼房间距不大于30米,共完成如下工作量:

(1)完成10.0~15.0米钻孔62个,累计进尺712.0米;

(2)布置探井6个,总进尺18米。

按规范要求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轴线和角点布置,由于本次勘探的目的是查找既有建筑物出现倾斜及裂缝病害的原因,以及受现场作业空间及管井限制,本次鉴定勘探的钻探点围绕建筑物布置。根据勘探结果,现将建筑物周围地基岩土结构自上而下分为:①层为杂填土,主要由粉砂和粉土组成,表层为水泥路面,该层土分布较广,厚度在04~2.8米之间,层底标高为107129~1074.15米。②层粉砂,标贯击次介于4~13之间,呈松散状态,厚度变化加大,工程性能一般,遇水具自重湿陷性,湿陷系数在0.018~0.036之间,湿陷等级为Ⅱ级,湿陷性中等。③层粉质粘土,标贯值均介于4~10击之间,厚度变化较大。天然含水量介于12.9~30.6之间,液性指数介于-0.37~0.26之间,呈干燥、可塑状态,压缩系数介于0.05~0.49之间,压缩模量介于4.00~30.07之间,具中等压缩性,该层土在楼南侧含水量较低,北侧偏高,工程性能一般。④层粉砂,标贯击次介于8~38之间,呈中密状态,工程性能较好。⑤层圆砾,呈密实状态,厚度大于5.0米工程性能较好。根据现场钻探及基础开挖检测结果,该工程地基土由粉砂、粉质粘土及圆砾互层构成,层位紊乱,粗细穿插。基础主要持力层为②层粉砂。通过对土工试验结果的计算和统计,②层粉砂地基承载力、含水量及湿陷性分布不均匀,现场在楼北侧和南侧取样,进行含水率试验,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8号楼、9号楼、10号北侧含水率均大于相应的南侧含水率。本工程基础主要持力层为②层粉砂,遇水具自重湿陷性,中等湿陷性,湿陷等级为Ⅱ级,且厚度变化较大,当大气降水、生活用水以及楼北侧的污水滲井等地表、地下水滲入持力层时,其过大的湿陷性变形和压缩变形是导致建筑物产生差异沉降的主要原因。另外对于涉案工程楼体基础开挖后,基础尺寸及基础埋置深度与设计不符,造成部分楼体(如10#楼)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剧了楼体倾斜及开裂病害。楼体南北侧含水率不均、地基承载力不均匀以及地基土湿陷性等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是导致楼体倾斜、开裂的主要原因;基础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对楼体病害产生加剧影响。

综合上述影响因素分析,涉案工程楼体产生倾斜变形及开裂的原因汇总如下:

(1)建设单位方的原因。参照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备案资料,建设单位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

(2)勘察单位方的原因。勘察方对建设场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过大倾斜的主要原因。勘测点布置较少,地质情况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选,所提出的地质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原勘察方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3)设计单位方的原因。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设计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方的原因。经现场检测,砌体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存在裂缝及不密实等施工质量缺陷。开挖后基础埋置深度及截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等问题,对楼体病害均产生不良影响。施工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主要责任。

(5)监理单位方的原因。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经调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小区内排水系统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渗漏现象,未及时进行维修处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层,对地基湿陷性产生加剧影响。建筑物管理方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次要责任。

杭锦旗巴拉贡镇绿州家苑工程加固维修费用经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信鄂审字(2020)第095号鉴定意见: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工程加固维修项目施工图”中的关于加固维修及设计变更进行造价鉴定为1676.0168万元。鉴定说明:前期费用及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统计汇总为762.6506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北侧车库回购,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第三方检测费,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均未计入总造价。全信鄂审字(2020)第096号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图”中的关于附属配套及设计变签证进行造价鉴定为709.2584万元。鉴定说明:前期费用及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统计汇总为757.8872万元。上述所有造价鉴定及汇总费用统计汇总3905.813万元。

另,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替被告人袁项城以及相关方,为加固维修涉案工程垫资三千余万元,并出具了谅解书。

关于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漏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张某1经窦永忠介绍认识袁某,袁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张某1借款6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袁某与张某1谈成后张某1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0万元汇给袁某,收到汇款后袁某将60万元中的7.2万元汇给张某1,张某1又将该7.2万元再次汇给袁某,该7.2万元为约定的利息,袁某在收到两笔汇款后给张某1写了一张67.2万元的欠款单(本金60万元,利息7.2万元)及借款合同。袁某至今未向张某1还清该笔借款。袁某称,该笔借款用于建设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工程中。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房地产开发挂靠管理协议、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证实被告人袁某挂靠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资质,建设涉案工程。

2.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挂靠内蒙古**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施工涉案工程。

3.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证实内蒙古**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企业状态存续,2011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由付某变更为孙某,投资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1275万元,孙某275万元等个人投资,其中天旗股权63.73%磴口县人民法院冻结,许可文件编号A201401528230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蒙)JZ安许证字(2006)000020-02安全生产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注册资本15324万元,法定代表人白某1,投资人白永祥、白永飞。

4.被告人吴某、闫某、郭某2、袁某、范某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吴某、袁某、郭某2、闫某、范某身份信息及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吴某、闫某、郭某2、范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4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郭某2、闫某、范某于2018年7月1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其中被告人吴某、郭某2、闫某、范某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9日服刑期满,将其押解传唤到案,属于坦白。

6.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6日,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件,追究涉案工程参建五方单位人员刑事责任。2018年7月9日,杭锦旗公安局决定对涉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决定对被告人范某监视居住。

7.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维修加固投资补充说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概算统计表、中冶建筑研究院关于加固投资概算的说明、造价汇总表。证实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宅楼陆续出现房屋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聘请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内蒙古建校建筑勘察设计公司约定加固设计费1343908元,加固概算统计2448万元,中冶统计1950万元。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汇总工程造价2705.3971万元,直接工程费2136.2533万元。

8.取保候审申请书、决定书、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律师委托手续。证实收取被告人范某保证金19000元,收取被告人吴某保证金200万元,收取被告人闫某保证金200万元。

9.2014年7月5日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证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档案。证实原巴彦淖尔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更名为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两份责任制档案签字处盖的是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另一份中由被告人吴某签字。

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证实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构病害诊断及抗震性、安全性检测鉴定,报酬75万元,同时委托内蒙古金策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报酬21000元。

11.勘测队2009年承包经营合同、股东会议决议、协议书、股金认缴证明书。证实2005年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闫某任监事,2009年1月1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闫某继续签署承包经营合同,闫某是承包方,自主经营管理勘测队,自负盈亏,每年12万承包费,解决在岗工人工资和营业性开支,维护单位化验室,有权使用高于公司资质的其他资质证书。公司提供勘测证书和现有勘测设备及便利的工作条件,并负担承包方及其人员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水暖电费、电话费、福利费。2009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范某辞任董事长,对2009年之前工程负责。

12.鄂尔多斯市环保局批复鄂环监字(2009)918号、杭锦旗发改局文件杭发改发(2009)191号、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文件鄂日地发(2009)24号、杭锦旗规划局文件杭规发(2009)70号、杭锦旗房地产事业管理局文件杭房管发(2009)113号、杭锦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向书。证实涉案工程建设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立项,2009年7月15日杭锦旗规划局批复,2009年8月4日杭锦旗发改局核准,2009年10月23日杭锦旗房管局批复,2009年12月24日获得市环保局批复。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书、施工图审查修改反馈备忘录。证实2009年6月26日杭锦旗政府批准该建设用地,2009年6月30日杭锦旗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2009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施工,2009年7月1日杭锦旗建设局颁发6-10号楼施工许可证,2010年2月30日(?)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1-5号楼及部分商铺进行设计。2012年4月18日杭锦旗规划事业服务中心颁发规划许可证,8、9、10号楼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修改反馈备忘录,设计人签字丁元春,审核人吴某2。

14.鄂尔多斯市建委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实涉案工程1-5号楼施工图2010年4月7日报送,2010年5月28日审完。涉案工程6-10号楼施工图2009年6月24日报送,2009年7月5日、13日审完。综合审核意见,能够证实2009年6月24日、2010年4月7日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向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存有问题。

1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建筑工程监督计划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川)、防雷设计核准书、安全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勘察设计项目登记表、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住宅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料、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资料、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息、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证实1.2009年7月1日办理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站(责任监督员乔永平监督)开工前审核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核查勘察、设计等单位及构件厂的资质和营业范围;施工中依据设计、施工规范、规程、质量验评标准和规定监督;采取强制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负责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监督计划书第三条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必须经质检站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字。下列部位也必须通知质检站核检:验线、验槽、砼垫层、砖基础、回填、DQL的钢筋绑扎,主体工程每一层砖砌体及现浇板、圈过梁、构造柱钢筋绑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第一期196套2010年5月6日办理,第二期130套2012年5月7日办理。2.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6日,巴拉贡绿洲家苑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开工日期是2009年7月1日,明显能够看出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巴拉贡绿洲家苑建筑工程开工时已失效。防雷设计核准书涉案工程1-5号楼2010年8月25日颁发,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报告合格2012年8月20日检测合格,施工中标单位内蒙古**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09年6月30日6-10号楼,2010年4月16日1-5号楼、监理中标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30日6-10号楼,2010年4月16日1-5号楼,招标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鄂尔多斯市中安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主管部门杭锦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建设单位是内蒙古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拉贡绿洲家苑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是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登记表中显示的内蒙古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查机构对节能设计审查意见签字合格、符合要求,盖章单位为鄂尔多斯市建筑节能设计公司。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另外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日期空白(只3页内容),两份委托人均日月轩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监理人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签字),第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未签字盖章,两份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未签字盖章。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对本工程的土建、暖卫、水电施工阶段全过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2)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进行监理。2009年6月30日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第一部分协议书中记载的承包范围:土建、暖卫、电气等全部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09年7月4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质量标准为优良或合格,合同价款8645480元;发包方处有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理人处签白某1姓名,委托代理人处签袁某姓名,承包方处有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处签付某姓名。杭锦旗公安机关与白某1、付某取讯问笔录时由白某1、付某签名的字体与该合同中白某1、付某签名的字体明显不一致,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未签字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未签字盖章。同日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1年。2009年6月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新厦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杭锦旗巴拉贡创业区绿州家苑小区6-10号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签订(只两页),内容不全,发包人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1签字、委托代理人袁某签字),设计人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签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未签字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未签字盖章。2008年2月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未约定开始实施日期及完成日期,委托人处法人未签字,也未落款日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未签字盖章。外进(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表,2010年4月5日填表,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营业执照也是吴某),项目绿洲家苑二期工程,并列明4位勘察设计人员和4位驻场勘察设计人员,但未写注册证书编号,执业印章注册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意见处空白。注册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证明王新杰、李彦龙、郭小伟是二级注册建筑师,吴某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编号S011500147)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证书编号2961500185),有效期至2008年12月,本表是2010年4月5日填写,工程是2009年7月份开工,以上资质证书失效。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证书丙级(证书编号053221-sb),注册资本50万元,单位负责人王新杰,孙伟、吴某2、杨晓刚、邱昊具有初级助理工程师证,税务登记证150801住宅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有封皮,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单位看不清。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06年为1528012000626,2009年6月8日注册号为152801000014058,注册资本6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75665XXXX,税务登记证152801198106071810。郭某2、耿某职称均为工程师,新厦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授权郭某2为绿洲家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工作。武永飞专业类别房屋建筑。2005年4月28日发放的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证书,丙级,业务范围为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法定代表人为范某,其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设计、地质勘察、城市规划、工程咨询及建筑装饰设计。闫某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副高高级工程师。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某1,注册资本15324万元,注册号152726000001417,组织机构代码79017XXXX,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内建房资证字(2008)K0204号,资质等级三级,税务登记证150625790172893号。综合以上手续中的众多问题及不规范情形能够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的一系列手续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庭审中当庭核对2009年6月30日,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与**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的签字处是否为白某1本人签字,白某1陈述,两处不是本人签字。

16.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1-5号楼)、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档案住建局提供两份(证据五卷吴某2提供两份但是与住建局提供的不是同两份档案)约定内容: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项目行政领导失察及错误决策责任,项目审批单位承担项目立项审查失察及管理失职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建设行业领导失察和管理失职责任,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管行业领导失察和管理失职责任,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失职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承担不严格履行程序,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质量事故和工作失职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参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工作失职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原因及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合同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件(设备)供应单位承担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不到位、监督管理失职及合同约定责任,各方建立此档案终身负责并盖章。住建局提供的××楼盖章未签字,项目法人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盖章未签字,勘察单位、设计单位1-5号楼吴某签字,6-10号楼只有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施工单位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未签字、监理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未签字。吴某2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档案1-5号楼签字盖章均空白,6-10号楼项目法人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盖章未签字,勘察单位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闫某签字,设计单位巴彦淖尔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吴某签字,监理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吴某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杭锦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与责任五方认定满足验收条件准予备案,工程师乔丽华。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5号楼监理内容及意见空白(证据五卷吴某2提供1-5号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与住建局提供的不一样,但是内容空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只有1-5号楼并且只有施工单位**川盖章(证据五卷吴某2提供6-10号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盖章全部空白,另外一份没有标明几号楼也是签字盖章全部空白),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吴某签字(证据五卷吴某2提供了1-5号楼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但是内容空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建设单位盖章内容空白,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土质均匀,满足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闫某签字,勘察单位负责人(应由范某签字)处由吴某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5号楼备案机关审核意见空白,6-10号内容不全。综合以上手续中的众多问题及不规范情形能够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的一系列手续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17.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加固工程审核报告。证实内蒙古金策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编号:内金策隆(杭锦旗)基审字[2018]第10号报告,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加固工程造价总计25808835元。

18.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从业人员登记资料、工商银行账号申请书。证实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企业状态2011年12月29日吊销未注销,吊销原因逾期未年检,法定代表人耿利斌,投资人吴某、耿利斌、冯子珍各20万元;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状态2012年7月5日注销,原因决议解散清算组备案,法定代表人吴某,吴某投资40万元,闫某、王新杰各5万元;巴彦淖尔市北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原因逾期未年检,法定代表人吴某,投资人屈三娥、马翠花各4.5万元,金钟义5000元;巴彦淖尔市中正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状态注销(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韩世栋,投资人吴某20万元,韩世栋、贾瑞环各15万元;巴彦淖尔市乾元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2016年6月13日已注销,法定代表人闫某,投资人闫某64万元,吴某、王新杰各8万元。吴某011500147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期2000年5月28日至2014年3月5日;巴彦淖尔市众和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企业状态存续,法定代表人范某,投资人范某13.5万元。2005年6月16日内蒙古**川开立工商银行结算账号×××,2011年9月30日变更此银行结算账户。鄂尔多斯日月轩投资有限公司存续,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温思羽,投资人温思羽,白某1。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人白某1和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吊销未注销,因逾期未年检,法定代表人范某,许可文件编号蒙053053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053135-KB工程勘察证书,0511202工程设计证书,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9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320万元(原120万元,2012年3月9日变更),企业状态存续,法定代表人李景利,原吴某,2015年10月14日变更,同日投资人由李景利、**、吴某、闫某变更为李景利、**。

1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情况、验资事项说明、投入资本明细、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设立验资报告书、验资事项说明、银行询证函、场地使用协议书、住所登记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实2001年7月18日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付某,付某出资600万元,占股75%,验资事项说明实物资产527.4622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16.1544万元,付某执行董事,卢凤英监事,2005年3月3日内蒙古巴盟**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3月17日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原注册资本800万元为2500万元,变更经营范围,其中付某认缴出资2300万元,实缴出资2300万元,增资部分由付某完成,占股92%,2011年5月18日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付某为孙某,变更经营范围,决定唐玉明为监事(同时是股东),刘某23为股东,2012年5月21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刘某23、唐玉明退出股东会并将股份自愿转让,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孙某1275万元股份,其他受让为个人占股,并签署承诺书。2010年7月16日设立巴彦淖尔市众和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兼经理),注册资本30万元,验资合格,均为自然人货币出资,范某占股45%,2011年10月24日变更经营项目。

20.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份花名。证实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设立,法定代表人范某,注册资本50万元,闫某任监事,投资31200元,占股6.24%。

2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吴某、范某、闫某对病害责任鉴定和加固维修费用鉴定签字并无异议,被告人袁某签字但是对病害责任鉴定和加固维修费用鉴定均有异议,白某1、被告人郭某2对加固维修费用鉴定无异议,对病害责任中监理的连带责任有异议,被告人郭某2认为是管理责任,白某1不认可建设单位的全面责任。

22.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加固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证实金策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绿洲家苑基础、墙面加固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计算造价,确定工程造价总计2580.8835万元。

23.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证实该报告出具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其中有五张图纸的时间是2008年6月,地基处理方案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该报告勘察编号09074,审核处由闫某签字,审定处由法定代表人范某签字,5.5地基处理方案消除部分湿陷量怎样消除未明确。第六条结论与建议6.1根据本次勘察结果,各天然土层均可作为建筑物的天然地基。由于第一单元层中局部有薄层粉土和粉质粘土具中等湿陷性,建议采取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湿陷量,各层土的承载力特征值见表一;6.2由于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在设计时应考虑差异沉降的影响;6.3根据场地资料,第一层粉细沙对混凝土机构不具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不具腐蚀性,对钢结构不具腐蚀性;6.4勘察期间拟建场地内地下水埋深在天然地表15.0米以下,设计和施工时可不考虑其对建筑物的影响;6.7基坑开挖后须会同勘察、设计人员做好验槽工作。

24.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杭住建函【2019】103号、141号。证实杭锦旗住建局2019年5月27日对涉案工程处置情况汇报一,加固维修工程部分: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确定加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7月4日入场开工。加固维修工程约需投资2893.48万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值1800万元左右,已支付工程款1505万元。小区内1#-10#楼(除4#楼三单元未纠倾)其余楼房基础加固工程已全部处理完成。基础加固搬离的一层住户已具备入住使用条件,上部墙体结构按照2018年4月20日“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报告》(报告编号:TC-JY-1-2018-121)报告中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由于当时对砂浆强度检测方法单一),需对其进行抗震加固处理。施工过程中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内蒙古智弘建筑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砂浆强度进行复检并书面告知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砂浆强度检测宜采用多种方法及增大抽检范围进行重新检测。2019年4月5日“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砂浆强度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TC-JG2-1-2019-141)报告,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用2008年PKPM软件进行计算,经验算小区1-10#楼墙体承载力和抗震等级全部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版要求,同时结合鄂尔多斯市建筑业专家组对本公司提出的墙体处理方案的论证意见,确定墙体结构不需要做进一步的加固,只需对裂缝进行修补。设计单位正在出具裂缝处理施工图纸。综上所述,经过对房屋的基础加固和墙体裂缝处理后,聘请第三方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测验收出具正式的报告后在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此工程质量问题处置工作完成。二:新建二层商业楼工程:新建二层商业楼约需投资294.05万元,已完成产值170万元左右,已支付工程款125万元。主体已全部封顶,正在施工屋面保温、室内外抹灰工程,计划于8月底交付居民使用。三.管网及硬化配套设施工程:小区管网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约需投资487万元,已完成产值210万元左右,已支付工程款192.6万元。2018年10月15日小区供热管网、给水管网、排污主管网已全部实施完成,现准备开始实施小区排污支管网及后期的硬化工程,计划于10月底全部完成。四.资金使用情况:绿洲家苑小区质量问题处置工程共需资金约4106.85万元。加固工程款已支付1505万元;搬迁安置费已支付287.8625万元;工作经费已支付109.906万元;新建二层商业楼及配套设施合计支付317.6万元;其他费用已支付125.408万元。累计支付2345.7765万元。还需资金约1761.0735万元。巴拉贡镇绿洲家苑质量问题处置工程前期检测鉴定、加固设计、专家论证费、评审费等政府财政共计支付185.506万元。

25.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3、付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袁某挂靠**川公司资质。

(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涉案工程2008年由袁某挂靠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资质建设,共建设商业住宅楼10栋,五层砖混结构,项目前期立项、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土地许可等手续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2008年立项,袁某通过招投标程序,由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为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地质勘察,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图纸设计,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监理,**川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前期手续完备组织施工,施工历经2年进行竣工备案。2012年绿洲家园小区居民反映10号楼出现基础下沉、墙壁开裂等质量问题,要求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缮。2014年-2017年该小区多幢住宅楼出现不同程度的墙体倾斜、基础下沉以及裂缝。2018年旗委政府成立绿洲家苑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检测鉴定、加固设计等由建设局牵头负责,确定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绿洲家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签订合同后出具绿洲家苑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报告和1-10楼结构抗震性、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中对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及责任予以明确所以请求立案追责,住户对房屋质量安全有异议,具体损失无法估算,前期花费90万元,通过专家论证后续加固维修费用产生设计费135万元,加固维修投资不少于2400万元。

(3)证人耿某证言。证实耿某是新厦监理公司的监理员,被告人吴某派耿某、王某23监理绿洲家苑工程,第一期现场监理的有耿某、郭某2、王某23,第二期的现场监理的有耿某、郭某2、王某23、寇某。监理按照设计图纸监理每一项工程,施工方开挖地基监理全程监理,施工质量合格后做基础工程,砌石、回填土方、砌砖、砌主体,监理结果质量合格,砌完主体后杭锦旗质检部门来进行主体结构验收,验收完抹灰,水暖电等工程,后安装门窗、打垫层,铺地暖等工程,监理都合格。后做外墙保温,顶上挂瓦、安装玻璃等工程,检验质量合格后完工监理验收结果工程质量合格,但开发商没有主持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范围工程进度控制、进场原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参加图纸会审。进场原材料取样送磴口县城建局质量检查站检验,送检监理全程跟随。绿洲家苑原材料全部合格,监理工程过程中施工方有使用钢筋数量少、砌砖时沙灰不饱满等现象,监理施工方积极配合整改,小区质量问题耿某分析外网排水管道破裂,还有地质问题,地基下土地可能存在流失情况,工程完工监理楼主体合格,按照勘测报告、设计图纸监理工程施工的过程,监理部门不监理勘测部门和设计部门。监理进场开发商必须提供勘测报告和设计图纸,不监理勘测报告和设计图纸是否合格,监理进场施工方的资质、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新厦监理已注销,耿某有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培训上岗证,绿洲家苑小区违建建筑是袁向成在10号楼后面的车库上盖了二楼。

(4)证人王某23证言。证实2009年6月,被告人郭某2带王某23和耿某监理涉案工程,被告人郭某2是现场监理负责人,总监。被告人郭某2不是天天在施工现场,主要是验收时候、取施工材料样品时候或者工程现场出了问题才去施工现场。

(5)证人寇某证言。证实寇某监理绿洲家苑工程,被告人郭某2是总监。

2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2444陈述。证实涉案工程10号楼墙体于2011年10月份出现了裂痕,后经协调由开发商袁某免费修复裂痕墙体并给付业主经济补偿款,2015年春天,10号楼墙体又出现了裂痕,整体楼体向北倾斜。

被害人李某2445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李某445居住的××镇的厨房窗台下的瓷砖有了裂缝,从2017年开始,绿洲家苑小区的所有住户的房屋墙上均出现了裂缝,并且出现楼栋地基下沉等问题。

被害人雷某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雷某购买的××镇车库墙体出现了裂痕且缝隙越来越大,至2018年春天,车库质量问题更加严重,并且绿洲家苑小区所有住户都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

被害人白某2222陈述。证实2014年冬天,白某2222居住的××镇卧室北墙和南墙出现裂痕且裂缝逐年变大。

(5)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2年,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10号楼整体楼体向北倾斜,地基下沉,墙上出现裂痕,后经巴拉贡政府协调予以修复并给以经济补偿。2013年春天,周某居住的6号楼楼梯出现裂痕,且整体楼梯向北倾斜,地基下沉。

(6)被害人宋某112陈述。证实2014年,宋某112居住的××苑内厨房墙体瓷砖出现裂缝、楼道窗户墙体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

(7)被害人王某225陈述。证实2013年,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8号楼其他住户已装修的房屋内厨房瓷砖出现裂缝。2016年,王某225居住的××楼阳卧窗户墙体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且8号楼主体整体向北倾斜,地基下沉比较严重。2017年,涉案工程都不同程度出现了基础下沉、墙体倾斜、墙壁裂缝等房屋质量问题。

(8)被害人王某226陈述。证实王某226购买的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9-2-502房屋于2015年出现质量问题,且9号楼整栋楼主体有下沉情况。

(9)被害人智某陈述。证实智某购买的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2-1-302房屋于2016年出现裂缝且裂缝逐年扩大。

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高某购买的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1-1-402房屋于2013年出现裂缝且裂缝逐年扩大。

(11)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马某购买的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2012年10号楼地基下沉整体向北倾斜,15号底商出现裂缝且裂缝住户越来越多逐年扩大2017年9月份已有80多户有裂缝。

(12)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何某购买的××苑商铺于2012年承重墙出现1mm左右的裂缝逐年开始变宽,并延伸至隔墙、窗口墙、门口墙,地板也开始向上撬。小区一共居住315户,入住大约有200户,基本上都出现质量问题。

2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白某1供述。证实2009年6月被告人袁某挂靠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资质,开发建设涉案工程。后出现问题后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出资涉案工程的加固、维修费用。

(2)被告人吴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吴某受被告人袁某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并提供规划图纸。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未参加。涉案工程出现问题后,积极参与工程事故的加固、维修事项,并赔偿损失400万元。

(3)被告人闫某供述。证实被告人闫某受袁某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地质勘查,涉案工程发现问题后,积极赔偿损失300万元。

(4)被告人范某供述。证实范某认可在地勘报告上签字,并说明闫某承包地勘后出现问题还是公司承担责任,自愿认罪并弥补过失,承担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5)被告人袁某供述。证实2009年被告人袁某为开发涉案工程,挂靠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川公司的资质,后自行组建施工对进行建设施工。开发房地产审批手续由被告人袁某办理。委托被告人吴某,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被告人闫某进行地勘,委托被告人郭某2进行监理。

(6)被告人郭某2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某2监理涉案工程。

28.鉴定意见:

(1)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报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说明。证实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责任划分。

(2)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1-10号楼结构抗震性、安全性检测鉴定。证实对该建筑出现裂缝、损伤的构件应进行修复处理,并进行一段时间的沉降、倾斜及裂缝观测,对该建筑地基土应进行加固处理。

(3)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砂浆强度检测鉴定报告。证实对1-10号楼砌筑砂浆强度复验存在差异分析原因及检测结果。

(4)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基础沉降及楼体纠偏加固工程报告。证实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工程加固维修项目施工图中的关于加固维修及设计变更进行造价鉴定为1676.0168万元。前期费用及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只进行统计汇总。详细内容如下:①前期费用(勘察、设计,观测等)240.7101万元(附件一)。②建安工程费1676.0168万元(附件二)。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维修加固变更工程费1261.9619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维修加固变更工程费414.0549万元。③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521.9405万元(附件三)。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搬迁安置费已付款为250.9740万元,协议已签未付款部分29.6957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工作经费165.4360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后期观测、装修评估等其他费用105.5305万元。④其他需要说明(附件四)。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北侧车库回购;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2018年冬季居民供暖补贴;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第三方检测费;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均未计入总造价。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附属配套工程报告。证实杭锦旗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图中的关于附属配套及设计变签证进行造价鉴定为709.2584万元。前期费用依据建设局提供合同,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依据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提供凭证等相关资料,此部分只做统计汇总不做鉴定。详细内容如下:①前期费用(勘察、设计,观测等)92.8298万元(附件一)。②建安工程费709.2584万元(附件二)。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附属配套工程费647.7663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自行车棚、路灯、监控、配套附属变更工程费61.4921万元。③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统计为665.0574万元(附件三)。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变压器及外墙强电系统71万元;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4#楼纠偏、A-A10#裂缝修补、外墙保温及涂料358.5574万元(未完工);1-10#2至5层裂缝维修住户补偿款55万元(未施工);四#楼3单元八户住户室内装修补偿48万元(未实施);二层宾馆下24户车库回购款94万元(未实施);1-10#楼梯间刮腻子9万元(未付款),2019年锅炉维修费15万元(未付款);2018年,1#、2#锅炉本体及配套设备维修145000元。

29.公诉机关申请证人刘某23出庭作证。

证人刘某23,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总工程师。

证人刘某23陈述,2020年在绿洲家苑主楼西面重新建的二层楼提供的报告为湿陷性土质,中冶鉴定的报告中专门有地勘报告做过明确说明,以中冶鉴定的地勘报告中的土质结果为准。原有资料中反映的是1-10号楼的设计,没有附属工程设计的资料。后期的资料中没有反映,对前期资料本人不清楚。建筑设计是楼体就是楼体,场地的硬化应该是另外的分项,其他的资料没有反映。国家规范有很多,包括地勘和设计依据当初的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以中冶鉴定报告为准,报告中提到,设计、施工方面等的问题,土层特殊,再设计规范中,对该土层有相关处理条款。土层比较敏感,对于外在因素影响大,以中冶鉴定报告的结论为准。

目前提供的资格证书没有直接证明资质的职业资格证,需要补充完善。加固维修方案的图纸设计是委托正规的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完成后市审图中心通过后才完成的,图纸合法性不用质疑;绿洲家苑的工程造价太高,原招标文件中显示的2700万元是楼体本身的造价,前期的设计费,鉴定费、勘察费等都不包含;造价中一部分是统计结果不是鉴定意见,统计结果是协议性的,勘察设计是合同性的,加固实施工程2018年9月到2019年11月15日管理人员的所有费用都统计在其中,其他费用都包括其中。鉴定报告由加固本身以及配套工程组成,费用没有超过招标文件的费用。所有主楼的饮水、供暖、排污以及所有1-10号楼附属设施。2500万的造价中不包含附属项目,就是楼体的费用。湿陷性的依据执行的国标5002182001-2009版,自重与非自重湿陷性的依据是湿陷量。为了验证报告,在现场做过钎探,与报告中基本相符。载荷试验是鉴定湿陷量,一般是取回土样在实验室里进行,自重为本身遇水达到一定饱和程度时,在自身的压力作用下土体结构发生急剧变化;非自重湿陷性土质为在自身的压力作用下土体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遇水后自重湿陷性黄图的危害性更大。当时在施工前对鉴定报告做过验证,结果倾斜量偏大,所以能解释二次复查时比鉴定报告倾斜量大。在地基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程度的大小,但是方法是没有明显区别的。所有设计单位在处理时会按照设计规定的要求处理,所以在处理方案上没有太多区别。具体选择的方法要根据许多方法来确定。地勘对于这种土层应该提出建议性的措施和方法,在验槽单中应该明确处理方案的建议和技术参数。室内管道排污管道。采暖管道、地暖给水管道,加固时全部破坏,所以需要全部重新做;室外出户的排水管道挖开以后所有排水管道全部为倒坡,形成V字形,管道断裂,底部变黑,所以需要全部更换;进户暖在加固过程中全部拆除,所以需要全部重新做;室外排污管道原来的排污管道距离主楼最远距离不到3米,最小距离为1.1-1.2米严重不符合管道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按照湿陷性黄图地区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我们把排水管道放在距离主楼主墙5米的位置,所有排水的出户管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应该有防漏要求,所以我们做成双层套管;因为排污管道放在5米的位置,规范要求排污与采暖管道不能小于1.5米,所以我们把采暖管道放在7米的位置,完全符合湿陷性黄土设计规范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改造外网的根本原因,原来的设计包括采暖管道都不符合湿陷性黄土的规范要求。

30.公诉方申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做解释。

专业知识人杨利清,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利清陈述,因为该工程出现问题至今,对于工程的加固维修、鉴定等本人全程参与,所以对情况比较熟悉。第一、2019年中冶的报告只是对2018年中冶报告的补充和完善,个别内容是否定的:只针对气体砂浆强度的鉴定否定;第二、工程程序正常,所以对合同认可,因为合同对费用是固定的,不需要鉴定;对居民的补偿方面:居民搬迁费、一层住户需要搬迁出去而且破坏已经装修好的室内,所以需要补偿,二是楼上的住户有心脏病以及育龄妇女个别住户提出,所以将这部分人搬迁出去,给安置费;三是102户裂缝未处理,8户仍然倾斜问题未处理,所以只能统计,不能鉴定。第三、施工监理都含有商业;竣工备案质量验收时都有商业,完工时也属于商业,所以涉案小二楼也有施工与监理方的责任。关于2018年的鉴定结论中第一项的结论是个楼梯安全鉴定等级评定指标是否楼房总体安全性的评定?是否包含气体砂浆强度?所以这一项也应该是推翻的等问题的答复是总体安全性评定,也包含气体砂浆强度。是否推翻我不清楚。对气体部分全部推翻。

3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涉案工程1号楼至10号楼楼体结构病害的现场概貌。

32.询问、讯问被告人的光盘24张、其中记载视频的光盘两张。证实讯问、询问的过程合法,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内容说明小区的损坏情况和搜查全程的拍摄情况。

3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1日张某1报案,被告人袁某向其借款60万元,现无法追回。杭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

3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单据、转账凭证、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证实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张某1借款60万元,其中72000元袁某收款后又转账张某1,张某1又给付72000元,借条及借款合同约定672000元,二人实际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止,抵押物绿洲家苑10号楼2单元501室、10号楼2单元502室、10号楼1单元501室、3号楼1单元101室、3号楼1单元102室、3号楼1单元201室、3号楼1单元202室、3号楼1单元301室、3号楼1单元302室、3号楼1单元401室、3号楼1单元402室、3号楼1单元501室、3号楼1单元502室共计13套商品房,合计抵押款项为711010.20元。

35.窦永忠名下房屋网签情况。证实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13处房产均网签变更至窦永忠名下。

36.被告人袁某及张某1建设银行账户情况。证实被告人袁某卡号×××于2013年12月20日16时05分转账存入60万元,对方户名张某1,账号×××,同日被告人袁某该账户现金支取72000元,后张某1又转账存入72000元。2013年12月20日张某1卡号×××转账支取60万元至被告人袁某×××账号,后张某1账号×××又现金存入72000元后,将72000转账存入袁某×××账号。

37.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被告人袁某向张某1借款,未还清。

38.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袁某向张某1借款60万元,未偿还。

39.讯问被告人袁某的光盘一张。证实讯问过程合法,有同步录音录像。

40.谅解书。证实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替被告人袁项城及相关方,为加固维修涉案工程垫资三千余万元,且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袁项城、吴某、郭某2、闫某、范某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一、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即被告人袁某不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非法挂靠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的资质,违规雇佣无上岗证的施工队人员进行施工,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涉案工程修复过程中包括人、财、物的重大经济损失,鉴定加固维修费用、所有造价鉴定及汇总费用合计3905.813万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无法自己处理涉案工程的加固维修事项,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替被告人袁某及相关方垫付涉案工程加固维修费用3000余万元,且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袁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让被告人袁某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尽快处理涉案工程的后续加固维修事项以及户主移交入驻、办理房屋产权、债务等一系列事宜。由于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替被告人袁某垫资加固维修涉案工程,避免了特别严重事故的发生,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根据《刑法》137条的规定,本罪实行单罚制,只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川公司虽系本案犯罪主体,但对单位不予处罚。故对被告单位日月轩房地产公司辩护人提出的不应处罚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接受袁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涉案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涉案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涉案工程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等问题后,被告人吴某积极组织、参与涉案工程的维修加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郭某2作为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受吴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过程中,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连带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2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2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主动赔偿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2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2009年1月1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闫某签署承包经营合同,闫某在本单位内部以个人名义承揽涉案工程的勘察项目,自主经营管理勘测队,勘察资质为丙级,涉案工程的勘察等级为乙级,被告人范某、闫某明知其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出具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亦前后时间不一致,涉嫌资料造假,且内容与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中建筑物周围地基岩土结构自上而下每层构造不一致,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涉案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范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签字审定时未严格把关;被告人闫某作为勘察工作负责人且直接责任人,受被告人袁某委托,在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地质勘察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勘测点布置较少,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所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有重大失实,造成涉案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故被告人范某、闫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闫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涉案工程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等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本案中,未发生楼房倒塌和人员伤亡的工程重大事故,发现涉案工程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等问题后有关部门以及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本案被告人吴某积极组织、参与涉案工程的加固、维修。被告人吴某、闫某、郭某2、范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避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故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某、吴某、闫某、郭某2、范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积极赔偿损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被告人袁某、吴某、闫某、郭某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袁某、吴某、闫某、郭某2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范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某2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闫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范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王 存 福

审判员 娜仁塔娜

审判员 张 小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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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civilczcivil
2021年05月24日 22:43:49
2楼

地勘合理性不足,设计依据有误 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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