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资料库 收录于话题 本文经微信公众号“柠檬知无不言” 整理编辑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 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2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本文经微信公众号“柠檬知无不言” 整理编辑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三个办法。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 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
第四条 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第五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第九条 根据每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的数量,按责任追究标准(附件1、附件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特定飞检现场发现推诿、隐瞒、造假、阻碍、拒绝等恶劣行为,由水利部部领导现场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即时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责任追究,直至提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十二条 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水利部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对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水利行业改革推进和发展、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有关单位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 水利部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排查,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所载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