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实现施工现场
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 。
1、建设单位 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
首要责任 ,要把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
2、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建设单位主导下,
推进BIM技术 在设计和
施工中的应用 。
3、推行
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推进
建筑师负责制 。
4、施工单位要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
5、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各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
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 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 ,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6.编制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 ,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
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 。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
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
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