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电表箱进线开关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为何江苏省多地市不遵守?
老宗头
老宗头 Lv.2
2020年02月01日 11:54:05
只看楼主

按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的8.7.2之6款规定,单元电表箱进线开关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为何江苏省多地市(连云港、苏州)不遵守?笔者调查了2000-2019年的住宅小区的单元电表箱,均有上述问题,即不安装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开关。电表箱设计属供电公司设计,设计图也不经、不送市审图中心审核。这是否属于电霸作风?!对这样的电表箱设计、施工、安装,应怎样评论?

按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的8.7.2之6款规定,单元电表箱进线开关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为何江苏省多地市(连云港、苏州)不遵守?笔者调查了2000-2019年的住宅小区的单元电表箱,均有上述问题,即不安装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开关。电表箱设计属供电公司设计,设计图也不经、不送市审图中心审核。这是否属于电霸作风?!对这样的电表箱设计、施工、安装,应怎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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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砌砖头
2020年02月01日 22:26:48
2楼

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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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02
2020年02月02日 12:26:03
3楼

呵呵,戒骄戒躁。如果住宅小区电表箱属于和供电企业发生电费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则管理权限属于供电企业。不存在设计图需要市审图中心审核问题。反过来,小区住宅供电方式,及其安全性需要得到供电企业审核认可。因为这个关系到电力系统,电力网安全运行的问题。

再和你说说道理;

1、为了便于管理,一般电表箱以前线路和电表箱是全封闭的,用户不得擅自操作。电表箱安装高度,安装位置都有相应的规定,电表箱应作可靠接地。

2、漏电保护开关是针对人员直接接触的一种防护措施,对于间接接触不一定有效。所以,漏电保护应该安装在住宅进户总开关处。

在住宅小区单元楼电表箱进线处安装漏电保护功能的开关,弊大于利。一家漏电,全单元楼停电。这是广大业主所不希望的,也直接影响供电可靠性。

老宗头:剩余电流保护(RCD)对于直接接触电击,非主要保护,是辅助保护。而正相反,它
是间接接触电击保护的主要保护。
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8.7.2之6款明确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还有DGJ32/J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10.1.4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有些供电单位不但违反《国规》,也违反《省标》。你不觉得奇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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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砌砖头
2020年02月02日 21:29:04
4楼

3楼没有能直面回复楼主提出的问题。

  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7.26款说明: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住宅建筑要采取可靠的措施由于防火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宜大于500mA,为减少误报和误动作设计中要根据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空气湿度等因素确定在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的分支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报警装置当住宅建筑物面积较小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少时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当有集中监测要求时可将报警信号连至小区消防控制室当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多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江苏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目前的标准一般为:户外低压电缆分支箱分路塑壳断路器-低压四芯阻燃电缆-建筑物内集中计量表箱【以此分界:前为TN-C,后为TN-S】-各类居民表箱(有RCD)、各类公共负载配电箱。
  3. 对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第6款: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低压电缆分支箱的分路开关貌似要设RCD。
  4. 但是RCD要注意:(1)非线性负载过多,谐波分路过大容易误动;(2)消防电气设备不允许装用RCD。所以根据这两点低压电缆分支箱的分路开关不宜装RCD。
  5. 有专家建议在变电所低压配电总盘内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但是变电所99%是无人值班的,信号上传监控的也很少。貌似没意思。
  6. 从上述因素看,确保进线电缆和集中计量表箱质量、施工工艺,控制发生接地的几率,同时确保各出线负载能装RCD的就必须装。笔者认为也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7.26款规定的初衷了。
  7. 但是假如供电公司集中计量表箱移到室外来,开发商就要所有负载回路多出1芯电缆出楼外到计量表箱了,是否投资大了?
  8.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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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171468177
2020年02月03日 14:38:57
5楼

如果进线开关用剩余电流的,漏电不动作电流值选多大?一个用户稍有点故障整个单元都停电影响也太大了吧。况且现在户箱里面插座等可触摸的电器回路都是漏电开关。所以单元还是不用剩余电流开关好。

老宗头:江苏省,表箱进线断路器具有RCD功能,就是违反《国规》、《省标》!

老宗头:江苏省,表箱进线断路器具有RCD功能,就是违反《国规》、《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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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02
2020年02月03日 17:46:03
6楼

回复【夏天修空调】,3楼怎么没有直面楼主提出的问题啦?

第一,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没有需要审图中心审核的程序,何来电霸作风?

第二,3楼清楚地解释了电表箱进线安装漏电保护不合适道理,怎么就变成没有直面回复楼主问题啦?

第三,所谓的漏电保护防火灾,是建筑电气业内莫须有的事情,与供电企业何干呢?

第四,根据国家总理签署发布的《全国供电营销规则》,用户擅自操作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是供电违约行为,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电能计量装置以前设备、线路都属于供电企业供电设施,那么到底是谁该负责任呢?

一会儿说谐波负荷较大,不适宜安装RCD。一会儿又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知道说些什么。告诉你不必过分解读谐波分量。负荷谐波分量再大与漏电保护无关,漏电流毕竟还是线性的。

你认为500mA一定要着火了,那么500A着不着火呢?漏电保护一定会动作吗?

老宗头

1、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全部施工图应交县级以上的审图中心审核。供电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应负责对施工图设计者的审核。可见,电气施工图必须有县级以上审图中心的审核批准,盖有审图中心的审核批准章。无此章的施工图是不合法的。

供电公司自己设计,自己审图,这不是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了吗?

综上所述,供电设计图不经审图中心审核,是极其不正常的!

2、说电表箱进线开关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弊大于利,这不是与国标唱反调吗?难道规范的制定者、审核者,都背其道而行之吗?

从江苏省制定的住房设计标准不同年代的版本中可以看出,都有在电表箱进线开关要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要求。而江苏省有关地市的供电公司不遵守这以规定,说明了什么?

当住户配电箱进线安装了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开关,一旦住户內发生电击或接地,将动作跳闸住户配电箱的进线开关,怎么会造成全部住户停电呢?除非住户的开关失灵。如住户的开关失灵,正好电表箱进线开关的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可起到后备作用,而且,后者还有防电气火灾的作用。例如,电表箱至住户的电缆失火。两处的剩余电流保护是互相配合的,即电表箱处的动作电流、动作时间的整定值都大于住户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中的前言中说: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和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

而说漏电保护开关是针对人员直接接触的一种防护措施,对于间接接触不一定有效,可见是错误的。说明有人对剩余电流保护的作用缺乏正确的理解。

   供电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不遵守国标和地方标准,应该吗?在国标和地方标准未修改前,不得违反,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而明知故犯,谁也不敢管,这不是霸道,是什么?

 

大老猫:很简单啊!我的地盘我做主!历来都是这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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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砌砖头
2020年02月03日 19:34:19
7楼

首先申明个人对楼主的意见不太认同,只是想参与探讨技术问题。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第6款: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请注意这边强调的是每幢,不是每套。
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 /J26-2017 第10.1.4 条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 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
2.若集中计量表箱安装在住宅楼内,就变成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那你就《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而言,你就必须“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你不执行此条款就必须说出你不执行国标的理由。
3.本人已经就“可以不执行此条款”做了本人对技术层面的分析,但本人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4.有关人士两条理由本人认为不够专业和充分。
5.我们不谈管理方面的事情,也不谈“设计图也不经、不送市审图中心审核”的事情,我们就只讨论技术问题“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究竟要不要执行,怎么执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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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砌砖头
2020年02月03日 19:42:31
8楼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第6款: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请注意这边强调的是每幢,不是每套。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 /J26-2017 第10.1.4 条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 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3.若集中计量表箱安装在住宅楼内,就变成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4.漏电保护防火灾,是建筑电气业内严肃的技术问题,不是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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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砌砖头
2020年02月03日 19:48:18
9楼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第6款: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请注意这边强调的是每幢,不是每套。若集中计量表箱安装在住宅楼内,就变成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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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02
2020年02月04日 13:41:18
10楼

回复【老宗头】:稍安勿躁,我们应该讲道理,而不是教条框框。

第一,电能计量箱本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所以也不再县以上审图中心审核问题。现时电力企业一般都属于国网公司,或者南方电网公司。在你们县里建设一个500kV变电所,你知道需要符合条件吗?在你们县街道边建设一台公用变压器,你知道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第二,“供电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应负责对施工图设计者的审核。”是不是语无伦次呀,何来“可见”呢?

第三,供电企业是遵照《电力法》,《全国电力营销规则》,何来是和国标唱反调一说呢?电力企业检定、装设、管理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是有国家授权的,你知道吗?何来运动员,裁判员一说呢?电力企业是按照商业契约办事,你有什么权力干扰商业行为呢?

第四,“一旦住户内发生电击或者接地,将动作跳闸住户内配电箱的进线开关,怎么会造成全部住户停电呢?”说明你只是拍脑袋,根本不了解现场实际。1、建筑电气业内根本不提倡住户进线安装带漏电保护的总开关。2、建筑电气业内根本不提倡照明回路经漏电保护。那么何来电击动作住户总开关一说呢?

我们给你一个例子;住户总开关带漏电保护,漏电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你那个电表箱进线开关带漏电保护,动作电流≤100mA,动作时间≤1s。住户内有遭电击,人体电阻假定2000 Ω ,电源对地电压220V。你认为一定是住户内总开关动作吗?有理由吗?

你知道漏电保护开关是在什么情况下研制出来的吗?你知道电缆短路起火,漏电保护开关不动作的道理吗?你能保证在50A漏电电流情况下,漏电保护开关一定动作吗?你的依据是什么呢?

没有电力企业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只有建筑电气业内“除了某某标准,其他标准一概不予认可。”的霸道言论。好好地反思一下,多多学习电气专业知识和各电气领域的标准,不要急躁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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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砌砖头
2020年02月04日 16:25:57
11楼

一、技术层面,《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 /J26-2017有所改进,值得一看。 
原文:10.1.4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 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3 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当配电回路设有消防负荷设备时,不应设置切断电源。
说明:10.1.4.2:取自国家规范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进行了深化、补充,此剩余电流功能保护的断路器或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设置于每幢电源进线处,也可设置在每住宅单元或各楼层电源进线处;此装置要求应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或报警功能主要是用于防止电气设备因接地故障而引其火灾;根据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10.2.7 条及行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第 7.6.7.1条规定,在上述电源进线处也可设置独立型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或采用网络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断路器或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根据所设环境类别按现行规范相关条文执行;对于住宅、商业、物业办公及地下车库等非火灾危险场所,其剩余电流动作值可取不大于 500mA。
二、继续探讨
1.只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没听说有什么国家总理签署发布的《全国供电营销规则》。
2.2017年10月,国务院令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其中“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这个就用不着争了。
3.本人也倾向于总进线处断路器可以带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但不应切断电源;也可以不带。各项措施综合能保证就行。
4.探讨技术问题不提倡一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架势,好像自己什么都懂别人什么都不懂,一种说教式的。

kirin125:供电营业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老家伙了96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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