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一、化学品回收系统应根据排放物的性质确定,不得将发生化学反应的两种或多种物质合并为一个系统进行回收。 二、化学品回收宜采用集中处理系统,通过收集桶或槽车送至专业工厂回收处理。 三、化学品回收系统的设备与管道材质宜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四、化学品回收系统的管道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 化学品回收设备 一、生产厂房内化学品回收桶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桶槽应设置备用桶槽并设置自动切换系统,并应根据液位指示能自动切换;
一般规定
一、化学品回收系统应根据排放物的性质确定,不得将发生化学反应的两种或多种物质合并为一个系统进行回收。
二、化学品回收宜采用集中处理系统,通过收集桶或槽车送至专业工厂回收处理。
三、化学品回收系统的设备与管道材质宜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四、化学品回收系统的管道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
化学品回收设备
一、生产厂房内化学品回收桶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桶槽应设置备用桶槽并设置自动切换系统,并应根据液位指示能自动切换;
2 回收桶槽应设液位计,并应有高液位指示、报警功能;
3 回收桶槽周围应设有备用的空桶、推车、地磅等。
二、化学品废液集中回收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溶剂化学品回收系统应与酸碱化学品回收系统分区域放置;
2 回收化学品桶罐宜储存7d的废液量;
3 废液通过泵外运时,回收系统在室外应有与外运槽车相连的快速接头,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应设计防静电装置。
三、化学品回收系统的设备应置于防护堤内,防护堤的容积应大于堤内最大储罐的单罐容积,防护堤内应设置泄漏废液收集沟,沟内应设置废液收集池,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回收设备应布置在不同的防护堤内。
四、化学品回收设备的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
化学品回收管道
一、化学品回收系统管道布置应满足生产操作、安装及维修的要求,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二、化学品回收系统管道流向应从上到下,并应为重力流。排放设备与化学品回收系统之间无法实现重力流排放时,应增加中间储槽,并应采用泵送方式将中间储槽的化学品输送至最终收集槽。
三、化学品回收管道的其他设计应符合化学品供应管道系统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