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详细 http://www.gov.cn/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