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处能胜寒 于 2016-1-25 14:09 编辑 关于柱的体积配箍率的计算,高规、抗规、砼规,都给出了计算公式,但是在是否计入箍筋重叠部分三本规范却说法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哈,且听我慢慢道来先看《高规JGJ3-2010》6.4.7条第4款规定“可不扣除重叠部分箍筋的体积”规范原文如下图所示:再看《抗规》GB50011-2010的6.3.9条条文说明“删除旧规范中扣除重叠部分箍筋体积的规定,如何换算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于柱的体积配箍率的计算,高规、抗规、砼规,都给出了计算公式,
但是在是否计入箍筋重叠部分三本规范却说法各不相同,
甚至相互矛盾哈,且听我慢慢道来
先看《高规JGJ3-2010》6.4.7条第4款规定
“可不扣除重叠部分箍筋的体积”规范原文如下图所示:
再看《抗规》GB50011-2010的6.3.9条条文说明
“删除旧规范中扣除重叠部分箍筋体积的规定,如何换算有待进一步研究”
规范原文如下图所示
抗规竟然说的模模糊糊,打起太极来了,
最后看看《砼规》GB50011-2010的11.4.17条第1款,
规范正文明确规定“应扣除重叠部分规范体积”,
这个高规直接矛盾了,规范原文如下图所示。
个人意见:针对以上三本规范(都是2010年发布,其中砼规,高规2011年实施,抗规2010底实施)
说法各不相同,而实际我们在结构计算中,一般都是不考虑重叠部分箍筋贡献。
因为重叠部分具体箍筋长度无法精确计算,
与施工纵筋实际间距或箍箍下料时大箍套小箍中的小箍宽度有很大关系,
有可能出现计算时刚刚满足,而实际施工却出现较大的偏差导致柱体积配箍率的不够,存在不安全因素。
但是若在体积配箍计算时,比如计算要求体积配箍率0.65%,而实际配的0.64%,仅相差0.01%,
这时如果只考虑那么一点点重叠部分的箍筋便可以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是可以考虑重叠部分箍筋,
不必为那么一点点不满足而改箍筋间距或增加新的箍筋肢数。
各位朋友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欢迎跟贴讨论,有说的不对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