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4月1日起,《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实施
开心市民小谢
2024年03月11日 16: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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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管家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 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第五条   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 。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 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第五条   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

累计记分满12分,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项目经理、总监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 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含)不满9分的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 警示约谈 ;市住建局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总监参加培训和考核;

(二) 累计记分达到9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 累计记分满12分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 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并 取消该项目 当年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 评优活动资格

项目经理记分规则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的, 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 安全事故 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 每月带班 生产时间 少于 本月施工时间 80% 的;

2.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

2.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3.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

2.未组织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材料的;

4.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总监 记分 规则          


       

第七条   总监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总监有下列行为的, 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 质量安全事故 的。

(二)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 每月现场履职 时间 少于 所监项目施工时间 80%的

2.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 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 的。

(三)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

2.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未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

(四)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

2.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3.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

4.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

原文如下: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压实参建各方责任,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在岗履职管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 项目经理和总监 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

第四条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 。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记分结束时间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

2.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3.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

2.未组织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材料的;

4.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第七条   总监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总监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每月现场履职时间少于所监项目施工时间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三)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

2.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未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

(四)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

2.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3.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

4.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八条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记分管理。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检查中, 发现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履职行为的 应当场填写 《西安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表》(附表1、2), 由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签字,作为记分依据 并留存于工程监督资料。

第十条   对项目经理、总监作出记分处理前,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组织集体研究或报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下发《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附表3)。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或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记分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记分事项。

项目经理、总监未在场或未到场的 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第四章 记分运用

第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项目经理、总监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含)不满9分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 警示约谈 ;市住建局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总监参加培训和考核;

(二)累计记分达到9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累计记分满12分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 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并 取消该项目 当年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 评优活动资格

第十三条   记分周期届满,项目经理、总监记分6分以下的,记分清零;记分6分以上,但经警示约谈、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清零。

项目经理、总监培训不合格的,记分顺延至下个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总监拒不参加警示约谈或培训考核的,按照第十二条(二)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未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造成后果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yj蓝天
2024年03月17日 08:33:31
3楼

不错,强化管理,方法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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