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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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8日 13: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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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1.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的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的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2.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装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


 
      

 4.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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