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