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居住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从规划、建筑、热工、空调、照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保证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使用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小区宜通过采用生态设计,改善小区热环境与空气品质;居住建筑应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和提高空调设备能效比等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卫生换气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空调能耗应节约50%。
1.0.5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