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编制深度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科[2006]2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质[2006]2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共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和《居住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作出本深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