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1.0.1 为统一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
1.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规范规定。
1.0.4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规范有关施工质量检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
1.0.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前应进行自检测试、竣工验收测试工作。
1.0.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1.0.1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500m3 /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