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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7-2002-SM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本规范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 [1992]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 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修订 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 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 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规定的原则, 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 层木结构住宅 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 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 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 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 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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