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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 0.5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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