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商品混凝土调查报告
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调查研究检控报告一.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十大恶行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5.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6.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混凝土产品生产销售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7.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