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向建筑污染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近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南充市住建局了解到,在近期开展的“治理市辖城区建筑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中,南充市质安站总共发出68份整改通知书。 11月21日起,南充市质安站、城建支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兵分11路,深入全市城区内各在建项目工地,根据执法大检查的具体要求,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市民反应较强烈的扬尘防治和建筑污染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将本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纳入到各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管中。 检查结果显示部分在建项目存在着未按要求硬化施工现场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冲洗槽、未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堆放杂乱、对工地现场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人员未按时到岗等情况。 据统计,联合执法组已经发出了1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53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据质安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作出停工整改的,需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对拒不整改或到期未整改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约谈、罚款、扣分、限制从业等处罚并进行网上通报。” 据了解,此次联合执法行动
投诉受理通知书是必须的吗?
案 情 2014年8月7日,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田中人工湖景观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014年8月8日,署名张伟的人检举江西监理公司有被通报批评的不良记录的情形。 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江西监理公司因“赣县江西凯华白鹭湾四期”工程质量控制较差,于2014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此不良记录离江西监理公司提交的投标资格文件未超过6个月。2014年9月23日,评标办委员会成员在萍乡市招标办、萍乡市监管办、萍乡市重监办相关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对萍乡市田中人工湖景观工程施工监理项目2014年8月7日的开标结果进行了复议,并作出了复议意见书,复议意见书以江西
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到底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